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界定(3篇)

第1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非法集资的界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介绍:器官捐献与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可以拯救许多生命,但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
一、伦理问题1. 人权尊重器官捐献涉及将一个人的身体部分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因此需要充分尊重捐赠者的人权。
医生应确保在获得合法的、真实意愿下进行器官捐献手术;同时,在随后的移植手术中,必须确保受治疗者不会受到歧视或虐待。
2. 自愿性捐赠器官需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捐赠者应该明确知情、具备完全判断能力,且没有任何外界压力干扰。
对于无法表达意愿的个体(如儿童或智障人士),则需要依靠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作出决定,并始终以最大的利益为依据。
3. 公平分配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中,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是公平分配。
由于器官的供应远远不足,需要建立合理的选拔机制来确定谁应该优先接受移植手术。
这种选择机制应基于医学需要、紧急程度和可存活性等因素,同时要避免人种、财富或社会地位等不公平因素对待。
二、法律问题1. 合法性与监管器官捐献与移植涉及到身体权利和生命权利等非常重要的法律层面。
因此,各个国家都应该建立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机构,在保障合法性的同时确保手术的安全与质量。
这些法律框架还可以约束相关医护人员和机构从事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2. 法定禁止售卖器官为了防止人体器官买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售卖器官。
这种立法旨在消除有偿买卖带来的商业化倾向,并保障捐赠者的权益和受移植者的生命安全。
3. 跨国移植的法律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器官捐献与移植案例涉及跨国界。
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给跨国移植带来一定的法律挑战。
合作与协调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国际组织应加强合作以推动全球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规范化。
结论:器官捐献与移植是现代医学领域中重要且复杂的话题。
伦理问题包括人权尊重、自愿性和公平分配等方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
公立医院接受捐赠及相关问题探讨

论坛作者单位:①天津市口腔医院Tianjin Stomatological Hospital ②天津体育学院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s Email:****************中图分类号:R197.5;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1-9069.2020.10.001□Abstract公立医院接受捐赠及相关问题探讨Discussion on Public Hospital Accepting Donations and Related Issues 张盛 ZHANG Sheng ① 高璐 GAO Lu ②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向公立医院进行捐赠,但由于外部政策和公立医院自身的原因,公立医院对于直接接受社会捐赠积极性不高,从而暴露出我国在公立医院受捐政策上存在不足。
目前,公立医院对于捐赠不够重视,没有将其作为筹资的重要途径。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基于政策的受捐成本过高、公立医院自身未形成受捐机制、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
建议政府加强供给侧改革,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鼓励公立医院开展募捐活动,加强公立医院对捐赠的重视程度,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捐工作,最终使捐赠成为公立医院事业发展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
In the process of preventing and treating the 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 epidemic, all sectors of society donated to public hospitals. However, dueto external policies and public hospitals themselves, public hospitals were not very enthusiastic about accepting social donations directly, which exposed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donation policy in public hospitals. At present, public hospitals do no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donations and do not use them as an important way to raise funds. The main reasons are that the cost of donation based on policy is too high, public hospitals have not formed a donation mechanism, and related legal systems are not sound.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government strengthen supply-side reforms, improve relevant policies and legal systems, encourage public hospitals to carry out fundraising activities, and strengthen public hospitals' emphasis on donation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special agencies and personnel be set up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onation work, so that donations will eventually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financing channe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hospitals.关键词 Key words:公立医院 Public hospitals ;捐赠 Donations ;政策 Policies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世界范围内蔓延。
国外捐赠物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外捐赠物资成为国际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国外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国外捐赠物资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外捐赠物资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国外捐赠物资是指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或个人等捐赠者,无偿提供给我国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物资。
2. 范围国外捐赠物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衣物、家具等生活用品。
(2)技术:包括技术资料、设备、软件等。
(3)资金: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
三、国外捐赠物资的法律规定1. 捐赠协议(1)捐赠协议是国外捐赠物资的法律依据,应明确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捐赠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等。
②捐赠物资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
③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捐赠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监督等。
⑤争议解决方式。
2. 进口管理(1)国外捐赠物资进入我国,需遵守我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捐赠物资进口时,需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海关对捐赠物资进行检疫、检验,确保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3. 使用管理(1)国外捐赠物资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2)受捐者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明确捐赠物资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
(3)受捐者应加强对捐赠物资的保管、使用、监督,确保其合理、合规使用。
4. 监督检查(1)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国外捐赠物资的进口、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①捐赠物资的进口、使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②捐赠物资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③捐赠物资的保管、使用、监督是否到位。
5. 争议解决(1)捐赠双方在捐赠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美国企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捐赠在美国企业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企业捐赠的法律规定,包括捐赠主体、捐赠对象、捐赠形式、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参考。
二、捐赠主体1. 企业:美国企业作为捐赠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责任。
根据美国税法,企业捐赠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2. 个人:个人捐赠在美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捐赠者可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
三、捐赠对象1. 公益组织:美国法律规定,捐赠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公益组织,如慈善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
2. 政府机构:企业捐赠也可用于支持政府机构的项目,如公共设施建设、环保项目等。
3. 企业内部项目:部分企业将捐赠用于支持自身内部项目,如员工培训、企业文化等。
四、捐赠形式1. 货币捐赠:企业捐赠货币是最常见的形式,捐赠者将资金直接转入受赠机构的账户。
2. 物品捐赠:企业捐赠物品,如设备、物资等,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服务捐赠:企业捐赠服务,如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需签订相关合同。
4. 股权捐赠:企业捐赠股权,需符合美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捐赠税收优惠1.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企业捐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具体优惠如下:(1)税前扣除:企业捐赠的金额可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税收抵免:企业捐赠超过一定比例的金额,可享受税收抵免。
2. 个人捐赠税收优惠:个人捐赠同样可享受税收减免,具体优惠如下:(1)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金额可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税收抵免:个人捐赠超过一定比例的金额,可享受税收抵免。
六、捐赠监管1. 捐赠披露:美国法律规定,企业捐赠需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以便公众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2. 捐赠审计:企业捐赠需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
3. 捐赠监督:政府部门、公益组织等对捐赠项目进行监督,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
匿名捐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慈善事业的繁荣,匿名捐助作为一种慈善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匿名捐助不仅能够帮助困难群体,还能够维护捐助者的隐私权益。然而,在匿名捐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从匿名捐助的定义、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方面,对匿名捐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匿名捐助的定义 匿名捐助,是指捐助者在不透露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向慈善组织或受助者提供财物、资金或其他形式援助的行为。匿名捐助可以是金钱、物资、技术、服务等,其目的是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社会公益状况。
三、匿名捐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捐助人有权选择是否公开其捐助信息。捐助人选择不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匿名捐助的权利义务 1.捐助者的权利 (1)匿名权:捐助者有权选择是否公开其捐助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尊重其意愿。 (2)知情权:捐助者有权了解受助者的受助情况,但不得侵犯受助者的隐私。 (3)撤销权:捐助者在慈善组织与受助者签订合同前,有权撤销其捐助。 2.捐助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捐助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匿名捐助进行非法活动。
(2)诚实守信:捐助者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捐助信息。 (3)尊重受助者隐私:捐助者不得泄露受助者的个人信息。 3.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 (1)尊重捐助者意愿: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助者的匿名权,不得泄露捐助者的个人信息。
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性质分析

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性质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募集资金账户逐渐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的重要工具。
在此背景下,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性质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募集者和出资人的权益保障程度。
募集资金账户的定义和特点募集资金账户是由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用于募集资金的账户。
在此账户中,募集者和出资人可以进行资金往来,并实现募集和出资的目的。
募集资金账户的特点是:首先,它是一种特定的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其次,它由募集者开设,出资人向此账户中汇入资金;最后,账户中的资金仅用于募集和管理,即募集者和出资人在达成募集目标后,将资金移入其他账户,或用于目的的实现。
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性质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募集资金账户与一般账户的比较募集资金账户与一般账户之间本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账户是指企业或个人开设的,用于存放日常经营资金的账户。
而募集资金账户,则是用于募集和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
募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属于募集者和出资人,但其性质和用途均具有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目的和法律效力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募集和管理特定资金。
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过程,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并对募集者和出资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募集资金账户与信托和保管的比较从募集资金账户与信托和保管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募集资金账户在法律性质上的一些特点。
信托和保管都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关系,而募集资金账户则是一种资金管理的方式。
募集资金账户的开设,本质上是一种资金筹集和管理的行为。
募集者和出资人在此账户中的资金往来,实际上是一种信任关系。
因此,募集资金账户在法律上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募集资金账户的法律保障募集资金账户涉及到资金安全和出资人利益保障,因此其法律保障也具有重要性。
试论捐赠的法律性质

灾 等公 益事业 或其他 特定 目的的无偿 给予行 为都 称为 捐助 。故 “ 捐赠 ”实 为复杂 多歧 内容 之总括 。当涉及
法 律 问题 时 .应 当根据各 国对 捐赠 的不 同定 义而 决定 其性质及适 用 的有关法 律 。
( 各 种形 式 ,根据 受赠 人 的主观状态 不 同 ,可将其 分为受 赠人 主动请求 和被 动接 受两 种 。前一 种如 募捐 ,后 一 种就 是我们现 代法 律意 义上 的捐 赠 。对 于捐赠 的法律 性 质 ,现代世 界 各国 以
第 1 第 1 卷 期 2O O 2年 2 月
江南大 学学报 ( 文社会 科 学版) 人
J u n o S th r a gz  ̄ es y H ma i e & S e c n e) o r  ̄ f ot en Y n t U i ri f u nt s t e v t i o ̄l i cs Se
Le a t r fDo a i n g lNa u e o n to
Z HANG n WO Za . i
( col f cnm a Sa i iac Sho o E oo yLw。hhX nne& E oo i n e i 。a un00 1 , h a F cnme U i rt Tl a 30 2 C i ) s v sy y n
t t b r r b u er adda ido u it a l a at hl telt er u pon— h e o ol b gr sakn f nle l e l c w i t rst s t f napit a t f me s d e e a r g e h ae ih e l o a
第一种观点认为募捐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募集人为受赠人受益人为第三人可依据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规范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3条和合同法第185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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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个人募集捐赠问题的法律探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蔡仲翰 【论文摘要】由于现实生活中不断地出现个人因伤病、生活困难而通过网络或各类新闻媒介寻求捐赠的事例,也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普遍地当事人缺乏操作经验,个人募集捐赠最后常常引发捐赠与受赠双方甚至社会更大范围的争议。本文在明确捐赠法律含义的前提下,对个人募集捐赠所涉及的各方面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规范个人募集捐赠并促进公序良俗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赠与;个人募集捐赠;知情权;受赠财产
捐赠,是个并不陌生的词语。纵观各个网络论坛,看看各类新闻,我们不时地可以看到捐资办学、为病患或残疾人士募捐等新闻,而最引人关注的,往往是个人募集捐赠,随着捐赠的做出,不时产生诸如是否合理合法使用捐赠款物等类型的争论。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探讨捐赠中个人募集捐赠的法律含义,并结合目前的法律现状和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实践对个人募集捐赠的立法提出建议。
一、捐赠和赠与的区别 要探讨捐赠的法律含义,首先必须将之和赠与区别开来。因为,正是捐赠和赠与之间模糊的界限,人们才会引发各类争论。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中的赠与应当是具有广泛和普遍意义的,因此可以说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方式。“如果赠予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赠予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赠予物所有权只能从交付时起转移。对于这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予人有权在交付赠予物之前撤销自己的赠予意思表示”2。这一法律实践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称为“Donatio non praesumitur”,即赠与不能推定原则。它的意思是说,赠与并不是推论出来的,赠与是以受赠人取得占有而告成的3。受赠人开始占有前,赠与物是归赠与人所占有的4。在英美法中,赠与包括死因赠与(donatio mortis causa)和生前赠与(donatio inter vivos)。本文所指赠与是指生前赠与。donatio inter vivos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个术语,它包括无偿赠与(gratuitous donations)、附有法律义务的赠与(onerous donations)和报偿赠与(remunerative donations)三种形式。生前赠与是指赠与人为了受赠人的利益,无条件地即时地放弃某物,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5。 捐赠可以由企业或个人做出。企业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6。而个人的对外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1 参见1992年1月24日司法部发布的司发通(1992)008号《赠与公证细则》第2条。
2 参见1989年5月22日(1989)民他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
案的答复”。 3 Donatio perficitur possessione accipientis. 即“赠与以受赠人取得占有而告成”。
4 Donator nunquam desinit possidere,antequam donatarius incipiat possidere.
5 参见1996年修正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468条。关于生前赠与的三种形式详细定义,亦可参见该法
典第1523~1525条。 6 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2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
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该法。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8。因此,捐赠和赠与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应该是在赠与意图以及对受赠人是否存在限制这两个方面。 赠与意图(donative intent),是指赠与人对赠与物的所有权所作的不可撤销和即时转让的意图9。在我国,捐赠一般包括:(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10。因此,捐赠的意图和普通赠与不同,它主要是为了公益性救济性的目的,是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有人或许认为,捐赠可以获得减免税。但是,我们不能不了解:具有慈善性质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宗教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历史相当悠久,但是各国提出可减免税的主张至少应当是二十世纪的事情了。减免税主张的提出,应该是政府开始认识到,慈善组织所履行的功能,是在没有该类组织时政府将不得不承担的,所以政府乐于放弃该税收,否则这些征收来的税收也是要用于慈善组织所从事的社会服务的。所以不能因为捐赠能够获得减免税而否定它的捐赠意图。而普通赠与的意图则是多方面的,但是只要赠与是有意而为之,而非疏忽或被迫做出的,它的意图就是合法的。 从受赠人是否存在限制方面来看,赠与在此方面没有限制,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某些情况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这一问题不是本文考虑重点,不再赘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赠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捐赠就不同,在受赠人方面就存在一定限制,受赠人应当是合法的受赠人。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捐赠人就只能通过两类受赠人,即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来支援灾区、帮助灾民11。又如,监狱机关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12。
二、个人募集捐赠的法律问题 个人募集捐赠是否允许?似乎目前还存有争议,尤其是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发起的募捐。通常的慈善捐赠(charitable contribution)是指带有慈善性质的捐赠,英美法中是指将金钱、有价证券等捐赠给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非盈利性慈善组织所作的捐赠在纳税时可作为扣减项目,但需符合各种规定及限制13。以慈善为目的的募捐,英文中又称为whip-round,或solicit contributions。在我国,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能够接受财产捐赠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这些社会团
7 参见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和2000
年12月15日公安部政治部印发《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第3条。 8 参见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3、5条。
9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辞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1日第1版,第437页。
10 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11 参见2000年5月12日发布的民政部令第22号《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12 参见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司法通
[1996]066号)。 13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辞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1日第1版,第216页。 3
体或事业单位在设立的时候,其章程应已经很明确地对款项的合法募集、使用和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进行操作是完全有章可循的。但个人能否不受限制地发起慈善捐赠?能否为了某个个人而由一个或几个个人发起募捐?个人应以何种形式接受社会上的捐赠?捐赠款项的使用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或监督?目前我国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采取捐赠的方式救助陷入某种困境的个人,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这种救助行为毕竟减轻了社会负担,因此将这种捐赠行为视为公益活动,应该是可以接受的看法。但个人出于慈善目的发起募捐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话,又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救助?由于缺乏明确且完善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很多的争论。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根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应当就不能发起慈善募捐或进行个人私募。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提及“救灾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虽然非法募捐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但是某个单行法律规范所禁止的募捐,应当可以归属于非法募捐。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个人如果遭受了自然灾害,考虑到我国的现状以及政府的实际困难,确实很难保证每一个受难群众都能够获得有效妥善的救助和安置。因而,如何确定非法募捐的含义,是必须综合和全面地考量的。 另外,关于募捐方式问题,个人发起慈善募捐即使是合法的,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例如,根据《民政部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虽然这也是针对救灾的募捐,但至少也说明,在寻求募捐时采取何种方式,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如果个人募集捐赠,由于个人的能力(包括法制观念和实际运作能力)的限制,必然会存在诸多缺憾。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地对个人募集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让这些行为有章可循,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果要进行规范,应当从什么方面进行规范呢? 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以某位网友或某个人病危寻求募捐的事例已经发生多起,有的在运作过程中认识到问题并在运作过程中逐步规范,甚至采取通过律师介入或请求红十字会参与或监督款项的使用等方式,例如福建师范大学97级历史系学生何婷芳因髓内胶质瘤而通过八闽BBS并席卷互联网的捐助的事例;而有的则因缺乏有效监督而曾引发诸多争论,例如网友阿旦因右股骨下端骨肉瘤而由草儿等几个朋友作为发起人通过新浪原创文学BBS发起的募捐。在上述事例中,之所以有的会在运作中逐步地规范,而之所以有的却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引发争论,主要因为: (1)网友或者捐赠人无法确定信息的可靠性。对于为个人募集捐赠,由于我国法规没有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因此随意性较大,似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起,所以如何核实募捐发起信息正确的问题,是很多捐赠人在做出捐赠决定前会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何种方式来核实或者确保所发布的募捐信息的真实可靠,如何对个人募捐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及如何确定个人发起募捐的各项条件将是今后立法所应当明确的关键问题之一。 (2)个人募集捐赠最容易引发争论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机制或无法对有关资金的流动和合理使用进行监控。如果是依法设立的有权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盈利法人单位,对于“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对我国抗灾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等方面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捐赠款物”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