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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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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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项目:公司:时间: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科技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办〔2013〕10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捐赠定义与对象第四条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置的法人合法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经营活动无关联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五条不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拥有的财产;不参与相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第六条下列财产不用于对外捐赠:(一)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二)未进行信息清除处理的涉密设备;(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四)受托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八条公司内部职工以及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备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三章捐赠原则第九条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条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其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额以公司净资产额为依据: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上,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在100万元以内;净资产在50亿元至100亿元之间,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在50万元以内;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下,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在20万元以内;净资产不足1亿,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捐赠活动。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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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无偿。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

捐赠应与单位财力状况相适应。

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三)备案管理。

各单位对外捐赠必须报批准,财务部负责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对外捐赠类型:(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方式:(一)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进行;(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三)国资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各单位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各单位与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中央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各中央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中央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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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合范围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活动的管理,包括捐赠的类型、程序、审核、决策等。

第二条定义1. 国有企业(投资类):指由国家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控股的企业。

2. 对外捐赠:指国有企业(投资类)为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目的,无偿向外部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服务等形式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捐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自愿性原则:捐赠应当建立在自愿、无偿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捐赠者权益。

3. 公平竞争原则:捐赠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 透明公开原则:捐赠活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赠活动的程序与流程第四条捐赠申请1. 捐赠方向国有企业(投资类)提出捐赠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捐赠事由、金额或者物品等具体内容。

2. 国有企业(投资类)接到捐赠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捐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决策程序1. 国有企业(投资类)根据捐赠申请初步审核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捐赠事由与国有企业(投资类)的经营定位、财务状况等因素。

2. 根据评审结果,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将捐赠事项及金额提交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并形成决议文件。

3. 决策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决策,并书面通知捐赠方有关决策结果。

第六条执行与管理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根据决策结果,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对捐赠的资金、物品等进行管理,确保捐赠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捐赠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七条监督机制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捐赠活动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21〕4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为:1.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2.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3.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其他捐赠。

第四条各单位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权属清晰、责权明确,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五条任何单位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第六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第七条各单位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第八条诚实守信开展对外捐赠工作,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第九条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年度整体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特殊情况下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结合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提出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一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的单位,对外捐赠规模应相应压缩。

经营亏损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对外捐赠审批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总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集团公司办公厅是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青国资委[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140号)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现将《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提供无偿赞助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对外捐赠的含义和途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三、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倡导个人捐赠为主的原则。

企业应当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奉献爱心,企业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坚持企业捐赠须核准的原则。

企业一般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提供赞助,确需以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三)恪守自愿无偿的原则。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介绍的是《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1 目的: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资产的合法有效使用。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所有层次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1.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

二、对外捐赠的方式、目的和领域
2.1 方式:包括货物捐赠、资金捐赠和公益宣传。

2.2 目的:包括慈善救助、扶贫济困、灾害救援、文化教育、社会公益等。

2.3 领域:主要以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为主,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科技、扶贫、民生等领域。

三、对外捐赠的程序和程序
3.1 决策程序: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事项。

3.2 审批程序:由批准机构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批。

3.3 签约程序:由国有企业与受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或捐赠合同。

3.4 履行程序:捐赠方履行捐赠义务并监督受捐方使用捐赠资金和资产的情况。

四、对外捐赠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4.1 基本要求:捐赠方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捐赠资金和资产合法有效使用;受捐方应当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资金和资产,并对捐赠情况进行公示。

4.2 限制: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所涉及的金额、数量和领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限制,不得以国有企业名义进行政治捐助。

五、对外捐赠的监督和管理
5.1 监督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及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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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19】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
第二条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
机构批准同意。

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三、《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8【95】
第三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
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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