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捐赠行为中若干问题之探析
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影响因素探析

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影响因素探析本文以我国沪市A股1011家上市公司从2010-2012年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了企业财务绩效、冗余资源两个因素对该企业慈善捐赠规模的影响。
结论表明:企业财务绩效、冗余资源与企业捐赠支出均为正相关关系。
标签:引言21世纪以来,伴随着公益事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公益活动与企业发展的联系,并将公益捐赠作为缓解竞争压力、提升企业声誉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8年汶川地震为中国企业的公益捐赠打了一针强心剂。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参与公益的热情在逐年提高,捐赠规模不断增长,但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本文从关注企业捐赠行为的影响因素出发,旨在分析什么样的企业更适合进行捐赠,什么类型的企业进行捐赠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1.财务绩效与企业捐赠资源依赖理论和战略性慈善理论认为,财务绩效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是正向的。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公益捐赠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从而提高企业的销售水平进而增加净利润。
因此,基于以上观点我们提出第一项假设:假设一:企业财务绩效与慈善捐赠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财务绩效越好的企业,公益捐赠的数量越多。
2.冗余资源和企业捐赠冗余资源是指超出维持一个企业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多余资源,如闲置的资金、设备,未分配的利润等。
学者们普遍认为企业慈善捐赠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冗余资源的多少。
Seifert et al. (2004)也认为企业慈善捐赠的资金多来源于企业内部可进行自由支配的资金。
由于公益捐赠是企业的自发行为,因此,冗余资源较多的企业可以有更充足的资金进行捐赠。
假设二:慈善捐赠和冗余资源间呈正相关关系,具有越多冗余资源的企业,越愿意进行慈善捐赠。
二、实证分析1.样本选择与变量设计本文收集了2010—2012年连续3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的捐赠数据进行分析,数据均采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在样本选取过程中剔除ST、*ST类、金融类及其他奇异样本。
公司捐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公司捐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题目:公司捐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选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贡献。
然而,由于企业捐赠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例如:捐赠行为的资金来源、捐赠对象的选择、捐赠方式等,企业在进行捐赠活动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社会负面效应的发生。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公司捐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为企业提供参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的目标是探讨公司捐赠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捐赠行为的资金来源、捐赠对象的选择、捐赠方式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捐赠的概念和种类分类。
2.公司捐赠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解读。
3.公司捐赠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
4.如何规避公司捐赠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5.结合实例分析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明确研究的问题和目标,并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和总结。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相关文献和案例,构建研究框架。
2.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和梳理,明确研究中的概念和定义。
3.通过文献研究,梳理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4.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公司捐赠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
5.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规避策略。
四、预期结果和结论:本研究预期将深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福利事业之间的关系,明确公司捐赠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捐赠活动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浅议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

浅议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慈善捐赠是指上市公司以一定的形式和金额向社会慈善事业捐款或捐赠物资的行为。
慈善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
然而,对于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进行浅议。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强制力。
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具体捐赠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不够,并且容易出现慈善捐赠行为的滥竽充数和不规范现象。
其次,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虽然《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资格审查,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捐赠慈善组织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
这就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将慈善捐赠视为一种名誉工程,不愿被慈善组织约束,以及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信誉问题等。
此外,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透明度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市公司慈善捐赠行为常常缺乏透明化,捐赠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情况无法得知,这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让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产生了疑虑。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应当引入更加严格的透明化要求,明确捐赠的对象、用途和金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加社会各方对慈善捐赠行为的监督。
此外,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纳税政策支持和优惠。
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上市公司慈善捐赠行为进行明确的扶持和激励,这对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应当对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最后,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慈善捐赠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慈善捐赠行为本应是一种善举,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利用慈善捐赠行为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将慈善捐赠行为作为一种宣传手段,这就给了慈善捐赠行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

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体现,对于公司形象、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既有企业内部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企业的经济状况。
企业的经济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慈善捐赠的金额和频率。
当企业面临经济困难时,通常会减少对慈善事业的捐赠,而在经济状况较好时,企业则会增加捐赠力度。
其次是企业的领导层意识和价值观。
企业领导层的意识和价值观直接决定了企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
如果企业的领导层重视慈善事业,那么企业就会更加积极地进行捐赠。
如果企业的领导层对慈善事业缺乏关注,那么企业很可能不会捐赠或者捐赠金额较少。
最后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公众声誉。
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公众声誉是企业决定进行慈善捐赠的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公众声誉良好,那么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会更加积极地进行慈善捐赠。
反之,如果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公众声誉较差,那么企业可能会忽视慈善事业。
其次,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政府政策的影响。
政府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支持与鼓励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捐赠意愿。
如果政府对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支持,那么企业就更有动力进行捐赠。
其次是社会需求和关注度的影响。
如果社会对其中一慈善事业的需求和关注度较高,那么企业很可能会选择支持该慈善事业。
反之,如果社会对其中一慈善事业的需求和关注度较低,那么企业可能会选择其他受欢迎的项目进行捐赠。
最后是竞争对手的影响。
企业的竞争对手的慈善捐赠行为也会对企业的捐赠意愿产生影响。
如果竞争对手进行了大量的慈善捐赠并取得了积极的反响,那么企业可能会感到压力,并选择加大自己的捐赠力度,以维持在竞争中的形象。
针对以上影响因素,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企公益捐赠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国企在社会责任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国企公益捐赠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着国企形象,也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透明度。
一些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缺乏透明度,捐赠资金的去向不清晰,甚至可能存在着一些弊端。
这种情况下,不仅捐赠的效果无法被真正实现,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国企公益捐赠的质疑和猜疑,损害了国企的声誉。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缺乏长期规划和跟踪评估。
一些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缺乏长期规划,只顾眼前的效果,缺乏对捐赠项目的长期跟踪评估。
这导致了一些公益项目的效果不明显,甚至有些项目在短期内就无法持续下去,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
一些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缺乏与受助方和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和互动,导致捐赠的效果无法最大化,也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这不仅限制了公益项目的持续发展,也丧失了公益活动本身应该具备的社会互动性。
针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和国企需要共同努力,完善国企公益捐赠的制度和机制,提高捐赠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国企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益捐赠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捐赠项目的落实与评估全面到位。
国企需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受捐方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公益捐赠更加贴近社会需求,更具有社会影响力。
国企需要建立长期的捐赠规划,注重捐赠项目的持续性和效果,避免短视行为和资源浪费。
国企公益捐赠是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唯有国企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捐赠机制,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0字】第二篇示例: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国企在促进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公益捐赠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企业捐赠法律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企业捐赠法律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企业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信任、弘扬爱心的一种有效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捐赠的规模和力度不断增长,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如教育、医疗、扶贫助困、环保等领域。
企业捐赠既有宣传品牌、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的因素,也有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
但是,在企业捐赠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捐赠标的的合法性、捐赠方式的规范性、捐赠金额的限制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企业的捐赠效果,还可能对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企业捐赠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企业的捐赠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企业捐赠法律问题,包括企业捐赠的法律规定、企业捐赠的法律风险、企业捐赠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总结企业捐赠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实际操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旨在提高企业捐赠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企业捐赠的法律规定。
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探讨企业捐赠的法律框架和规定。
2、企业捐赠的法律风险。
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探讨企业捐赠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如捐赠对象的合法性、捐赠金额的限制、捐赠后的监管等问题。
3、企业捐赠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探讨企业捐赠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如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本文采取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研究意义企业捐赠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的研究对于提高企业捐赠的规范化和合规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同时有助于企业正确把握捐赠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指导,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司捐赠法律问题探析

《 税 法 》等 诸 多法 律 约束 。 实践 中有 公 司认 捐 后 却不 兑 现承 诺 的 问题 ,认 为赔 与合 同是 实践 性合 同 ,未交 付标 的物就 不 生效 。 1 . 合 同法 中的规定 合 理 的决 策 机制 、 公 司利益 相 关 者权 益 的 保 护 以及 公 司捐 献 的 激 励 机制 等 ,最后 从 立 法 和 司 法 角度 , 为完 善 我 国相 关 法律 制 度 提 新 《 合同法 》第1 8 6 条 明确规定 : “ 赠与人在赠 与财产的权 利 转 移 之 前 ,可 以 撤 销赠 与 。 具 有 救 灾 、扶 贫 等社 会 公 益 、道 出初 步 的建议 。 德 义务 性 质 的赠 与 合 同或 者 经过 公 证 的赠 与 合 同 ,不 适 用前 款 规 关 键词 :公 司捐赠 ;公 益 事业 ;法律 问题 ;激 励机 制 定 。 ”也 就 是说 此 类赠 与 认 捐 后不 履 行 即构 成 违 约前 文 所提 到 的 公 司 捐赠 的 内涵 公司为逃避债务而为捐赠之行为,一方面俊权人可依 《 合同法 》 公 司 捐 赠 是 以公 司 作 为 捐赠 主体 ,为 了社 会 公益 事 业 、公 共 第 7 4 条规 定 : “ 因债 务 人 无偿 转 让财 产 ,对债 权 人造 成 损 害 的 , 目的 或 其他 特 定 目的 ,无 偿地 将 财 产 给予 他 人 的 行 为 。对 公 司捐 债 权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 法院 撤 销债 务 人 的行 为” 。而 行 使 撤销 权 ; 赠 可 以按不 同的 标 准进 行 分 类 ,根 据 捐赠 目的的 不 同 ,可 以将 捐 另外依 《 企业破产法 ( 试行 )》第3 5 条的观定 : “ 人民法院受 赠 分 为社 会 公 益 捐赠 、救 灾扶 贫 、政 治献 金 、宗 教捐 赠 。 但一 般 理破 产 案 件 前个 月 到破 产 宜 告 日 的期 间 内 ,破 产 企 业 的 无偿 转 让 而 言 。公 司都 不会 将 “ 捐 赠 ”直 接 确 立 为公 司 经 营 的 目的 ,否 则 财 产行 为无 效清 算 组 有权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追 回 财产 ,并 人破 产 财 产 。” 将 与公 司 的营利 宗 旨直接 相悖 。 2. 公 司 法 中的规定 二 、公 司捐 赠溯 源及 其制 度价 值 1 .公 司捐赠 溯 源 我 国2 0 0 6 年修 订后 的 《 公 司 法 》 以法 律 形 式 确 定 了 公 司 承 1 8 6 9 年 ,在 伦 敦 成 立 了 第 一 个 慈 善 会 社 ,该 社 的基 本 观 点 担社 会 责 任 的合 法 性 ,为 公 司捐 赠 的 正 当性 提供 了理 论 基础 。 但 是 ,认 为个 人 应对 其 贫 穷 负 责 ,主 张贫 民竭 尽全 力维 持 自己 的生 诸 如 :公 司捐 赠 对 象不 明确 ;公 司 捐赠 范 围 狭 窄 ;激 励 制约 机 制 活 。外 来力 量 必 要 时介 入 ,接 受救 济会 损 害 贫 民 的 自尊心 、进 取 不 健全 ;公 司捐 赠 行 为 引起 诸 多利 益 纠纷 等 相 关 问题 依然 普遍 存 心 和道 德 意识 。1 9 2 4 年 ,美 国人 谢 尔顿 把 公 司社 会 责任 与 公 司经 在 。 营 者满 足 产 业 内外 各 种人 类 需 要 的责 任 联 系起 来 。2 0 世 纪 七八 十 3. 《 公 益事 业捐赠 法 》 中的规定 年 代 ,公 司 捐 赠理 论 在 英 美 国家 得 到发 展 ,发展 至今 ,已 由公 司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专 门 规 范 公 益 捐 赠 的 法 被迫承担社会责任开始 ,成 为了企业 自主 、自觉的行 为,公司捐 律 ,但 还 不是 针 对规 范 公 司 捐赠 的法 律 ,在 规 范措 施 上也 没 针 对 赠理 念 也 从 利他 型 向互 利型 过 渡 ,从 而 为 公 司捐 赠 提 供 了 可持 续 公司 内部管 理作 规定 ,监 督形 式和优 惠 激励 措施也 较 单一 。 4. 其 他 发展 的动 力 和源泉 。 为 了鼓 励公 司捐 赠 。我 国税 法对 捐 赠 的公 司规 定 了特 定 的 企 2. 公 司捐赠 的 制度价 值 ( 1) 公 司捐 赠 有 利于 营 造 公 司慈 善 文 化 ,增 强 公 司 内部 凝 业所 得税优 惠 措施 。根 据修 订 后 的 《 企 业所 得税 法 》第9 、1 0 条 的 聚力 规 定 。公 司发 生 的公 益 性 捐赠 支 出 ,在 年 度利 润 总 额 1 2 % 以内 的 企 业 参 与社 会 公 益 活动 ,对 外显 现 企 业 价值 取 向 ,承 担 了企 部分 ,准 予在 计 算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 扣 除 。但 是 ,公 益 性 捐赠 以外 业的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 ,从而完善企业的价值观。这一行 为不 的 支 出 以及 赞 助 支 出 ,不 得在 应 纳税 所 得 额 中 扣除 。 这里 所 称 的 年度 利 润 总额 1 2 %” ,可 以供 法 院 裁定 “ 捐 赠 的合 理 限度 ” 时 但提 高 了企 业 知 名度 和 经济 效 益 ,还 增强 了职 工对 企 业 的 自豪 感 “ 和 归属 感 。激 发职 工 的 工作 热 情 和积 极 性 ,为推 动 企 业 发展 奠 定 参 考 。 根 据 上 述规 定 ,法 院 在裁 定 公 司捐 赠 是 否 属于 “ 公 益 ”范 围 了 良 好的文化 基础 。 (2 ) 公 司捐 赠 有助 于树 立公 司形 象 ,实现 公司 的长 远利 益 之 时 ,必须 首 先 考虑 公 司 捐赠 是 否 用 于 以上项 目。 如 果不 属 前 述 公 公 司每 一 次 的 公 益捐 赠 ,既是 一 次 公 益 宣传 活 动 ,也 是 公 范 围 ,则 须考 虑 公 司 的此 项 捐赠 是 否 有助 于 “ 弘扬 人 道 主义 目的 司及 产 品的 宣传 展 示 活 动 ,这 不 仅仅 是 扩 大 了企 业 知 名度 和公 信 或 者 促 进社 会 发 展 与进 步 ” ,这 对 法 官 自 由裁量 的 妥 当性 提 出 了 度 ,创 造 良好 形象 ,提 高企 业 的 社会 效 益 ,同 时也 增 加 了企 业 市 相 当高 的要 求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税 制 ,企 业 增 值 税 大部 分 属 于 中央 所 有 ,所 场 占有率 和市 场竞 争 力 ,促 进企 业 经济效 益 的不 断提 高。 得税 则 大部 分 为 地 方财 政 所 有 ,而 企 业如 果 要 进行 慈 善捐 赠 ,得 (3 ) 公 司 捐 赠是 国家 公 益 建设 资 金 的 重要 补 充 来 源 ,可 以 到减 免 的将 是 所 得税 。然 而 , 由于 灾难 发 生 之后 的 捐 赠通 常 由 国 有 效 缓解 政府 的压 力 公 司通 过 捐 赠 的 方式 为 社 会 公益 事 业 注 入必 要 的 资 金 ,可 以 家层 面 发起 。而 企 业 的每 一 次捐 赠 ,都意 味 着地 方 财 政 收入 的 减 大大 缓解 了政 府 的压 力。 少 , 因此 。不 少 地方 政 府 并 不是 非 常 乐于 见 到地 方 企 业捐 赠 各 项 【4 ) 公 司 捐 赠有 利 于 实 现 公 司利 润 的 社会 再 分 配 ,以达 到 公益 活 动 。而 作 为需 要 政 府 支持 的企 业 , 自然也 会 考 量 其 中的 利 弊 得 失 。 因而 ,如 果 能 在 公 司 捐 赠 的 税 收 抵 免 制 度 方 面稍 作 调 缓 和社 会 矛盾 的 目的
浅议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

浅议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社会,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慈善捐赠作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还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然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并非毫无约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规范和引导,以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意义(一)提升公司形象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慈善捐赠能够向社会展示其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增强公众对公司的好感和信任。
这种积极的形象有助于吸引消费者、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上市公司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通过慈善捐赠,公司可以在教育、医疗、扶贫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改善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强员工凝聚力公司的慈善行为能够激发员工的自豪感和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员工更愿意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工作,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四)获得税收优惠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为鼓励企业参与慈善捐赠,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了捐赠的积极性。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现状(一)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慈善法》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上市公司参与慈善捐赠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慈善法》则对慈善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监管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慈善捐赠时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捐赠的金额、用途、对象等。
这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防止公司通过慈善捐赠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在实践中对一些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难以判断;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公司可能存在虚假捐赠、捐赠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影响了公司捐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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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捐赠行为中若干问题之探析作者:李彰益律师摘要:公司捐赠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符合社会道义之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负担。
就法律性质而言,其实质上是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涉及公司、股东及公司外第三的利益,影响甚巨。
而现行法对其规定之欠缺,使该行为无章可循,容易导致各种利益的冲突,使其在法律情境中缺乏正当性。
基于此,笔者针对公司捐赠中之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之处理方法,试图完善捐赠行为之法律规制,进而增强捐赠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公司捐赠义务免除撤销权在谈及公司捐赠时,我们应先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针对公司捐赠而言,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而是将其纳入对赠与的规定之中,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妥当,其不仅使概念模糊化,也有碍事实的操作。
因此,应对二者加以区分。
赠与是指当事人约定,并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允诺接受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其具有明确的受赠主体。
而捐赠则指一方当事人出于社会道义、社会公益的要求,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而不必经他方同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具有公益性、道德性、公开性、主体不特定性。
一、公司捐赠之基本原则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仅符合其本质要求,也是其目的所在。
但随着公司的现代化发展,许多国家开始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即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2而公司捐赠是出于社会公益、社会道义的要求而进行的救助行为,因此,可以说公司捐赠符合社会责任制度的本意,是其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其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减轻负担,亦可在社会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潜在利益。
可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捐赠行为于社会、公司都是有利的,具有相当之合理性,应予以肯定。
但公司捐赠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无偿转让,其在事实上导致了公司财产的直接减少,关涉公司的根本利益。
因此,应当对其课以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公司以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现行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盖出于捐赠行为系公司作为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行为之考虑,为体现自由原则,不宜对其课以强制性规定,而将其纳入公司章程规定之范畴。
但笔者认为,鉴于公司捐赠行为之特殊性及其对公司之重大影响性,只有对其加以原则性规范,才能合理地发挥其积极意义,而不至于沦为利益的损害工具。
而对于公司捐赠所应遵循何种原则,在此,笔者认为,可结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行为目的范围进行判断,虽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行为目的范围之规定不尽相同,但因公司之营利性,决定了公司行为之目的应以“有利于公司利益”为底线。
因此,可以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为标准,将公司捐赠行为分为三种情形:其一,为实现公司之社会利益、长远利益而为之;其二,出于纯粹社会道义而为之;其三,出于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外第三人(如债权人)之利益而为之。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捐赠中之普遍情形,也是公司利益性的体现,符合公司的长期性或长远目的。
3第二种情形是出于纯粹的社会道义,并不具有利益性追求的目的,此种做法似乎有违利益性之目的,但其却符合真正意义上之社会伦理、道德之要求,应予以肯定,如美国《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2.01(b)(3)规定:即使公司营利和股东利益未得到提高,公司在进行其业务时:可以将合理的资源用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目的。
4第三种情形乃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借捐赠之名,实现损害之目的,有违合法性原则,应予以否定。
基于上述见解,可针对公司捐赠行为确立以下之原则:其一,公司捐赠行为首先应具合法性,此乃基本原则;其二,可出于追求公司长远利益或纯粹社会道义而为之,但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且应具备合理性,5此乃最低原则。
二、公司对公司财产之处分权问题公司法人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体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收益,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
6公司作为一独立的法人对股东的全部出资及因此而形成的孳息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无权再就其出资的财产直接进行有利的支配,并直接获取收益。
但公司是否因此获得对公司财产的绝对处分权呢?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有二:其一,公司是营利性组织,行使利益性的行为,股东出资之根本目的或初衷乃通过公司这一媒介获取利益。
因此,股东出资这一行为,已暗含了一个目的性限制条件,即资本必须运用于营利性活动,而这一限制决定了公司只能在行使营利性活动时,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处分。
而公司捐赠乃非营利性、无偿行为,有违股东出资之初衷和公司财产适用之目的,因此,公司无权独立捐赠公司财产。
其二,股东对公司财产虽无支配权,但其拥有自益权7,其实现程度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创利程度,而捐赠行为之行使从事实上减少了公司财产,对股东自益权的实现造成了直接的损害。
因此,基于对股东利益的考虑,应对公司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予以相对的限制。
综上,公司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并非具有绝对性,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2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8而针对公司捐赠来说,其是否应纳入其规制的范畴呢?就其性质而言,实属公司财产之转让,而对其是否属于重大资产转让,则应由其所捐财产占公司总资产之比例而定,而公司法并未对此做出大概规定,当然并不排除由公司内部章程进行规定的情形。
但笔者认为,对于公司捐赠行为是否应纳入其规制的范畴,进而成为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并不能仅仅以其所捐财产多少来判断,应从公司捐赠行为之特殊性来判断。
首先,公司财产的稳定、充裕,是公司利益的根本保障,而公司捐赠在事实上导致公司财产的减少,难免会对公司的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势必影响公司利益的实现。
其次,公司捐赠行为,论其目的,并不属于公司经营行为的范围,其已超出了追求利益目的的范畴,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行使的一种民事行为,其在目的上与公司的本质要求可谓截然相反,可属一例外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捐赠行为对公司之重大影响性及其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公司行为、决策中具有相当之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股东大会决议之范畴,从而使公司捐赠行为行使前的决议成为该行为成立的一个必经程序,赋予捐赠行为以正当性。
而决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无非有二:其一,若关于捐赠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无效,如借捐赠之名损害公司或他人之利益,此乃法律行为合法性原则之体现;其二,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其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撤销,如捐赠数目超过章程所规定之限度,此规定之对象一般关涉程序性及公司内部约定而非实质性的问题,因此,不予以强制性否定,其有利于法律行为之继续,以及实现公司内部利益之平衡,赋予决议之正当性。
而至于决议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根据现行《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则为六十日,但由于捐赠行为之救助性,如对灾民之捐赠,决定其必须具备及时性,因此,若按此规定,则势必影响其及时性的实现,从而有碍捐赠效果的实现,若错过时机无法实现救助的目的,则势必造成财产的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对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做硬性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在保证能够实现捐赠目的与撤销权充分行使的前提下,进行斟酌考量,予以合理地规定。
综上,若公司捐赠之决定顺利通过决议,则其取得处分权,即有权将公司财产用于捐赠,但若未经决议擅自将公司财产用于捐赠,则属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追认。
三、捐赠义务之免除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因赠与所产生的义务可通过两种方式予以免除:其一,撤销允诺;其二,具备法定免除事由。
针对第一种方式而言,当在赠与人财产所有权转移前或出现法定情形时,9赠与人则可进行撤销,从而免除分担。
但其并不适用于公司捐赠,究其原因:第一,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的赠与,具伦理性,应不许其任意撤销;第二,赠与既已经公证,赠与人当已深思熟虑,无特别保护之必要;10第三,当公司允诺捐赠之时,即在其与不特定主体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赠人依此享有信赖利益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11若允许其任意撤销,则将有违诚信之原则,不利秩序之维护。
因此,公司不能通过任意撤销允诺的方式免除负担。
而针对第二种情形而言,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其进行了规定,即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2这是情事变更原则在赠与行为中的具体体现,立法者惟具体规定“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之情形,盖因赠与是否可行,经济基础系至关原因。
该制度的设计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由于公司捐赠是一种自愿的无偿行为,因此若在其履行不能之时,予以强制执行,实则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公司的捐赠义务可得以免除,但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其一,对自身经济恶化之情形是不可预见的,若已预见,仍允诺捐赠,则不在此列;其二,此情形发生于义务履行之前;其三,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允诺得以发出的基本假设,而该事件的发生使得履行变得不可能;其四,该履行不能的事由非请求免责的一方过错所致;其五,该方并没有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外承担其他义务,13否则不予免责。
至于义务免除事由,除情事变更所导致的履行不能之外,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尚有“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之原则,即当合同所要实现或所期待之目的消灭时,合同之履行义务予以免除,其构成要件有四:其一,该事件使其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principal purpose)“实质性地落空”(substantially frustrated);其二,该事件的不发生是合同得以订立的基本假设;其三,该目的落空不是因请求免责一方之过错所致;其四,该方并没有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外承担其他义务。
14就捐赠行为而言,在现实中常常发生如此之情形,即在捐赠义务履行之前,被捐赠主体已失去受助之必要性,则此时是否应履行之?也即该原则能否适用于公司捐赠行为之问题,其确有探讨之必要。
首先,对于双务合同15来说,其中包含两个目的,分别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而以此为基点,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或目的,通过交涉,达成了合意,订立了合同,并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期待,从而使促进合同的履行成为了双方的共同目标。
而此时,若因为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落空,而允许其撤销合同,免除义务,则将对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理由是:第一,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目的性契合的结果,是双方利益实现的共同方式,不能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落空而致使合同无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因自身利益的无法实现而以牺牲对方利益为代价,特别是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
第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目相对于另一方来说,都具有主观性、潜在性、不明确性。
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事实上都无法对对方的目的进行把握和控制,因此,没有理由让任何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因目的落空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