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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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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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相关论文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尴尬与破解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主动担负社会责任的高尚道德行为,也是国内慈善资金的最重要来源。

然而,现实中的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着许多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有多种,除了企业存在的内因,本文还探讨了外部环境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并就此提出了完善与企业慈善捐赠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一、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尴尬公众对待企业的捐赠行为,更多的是从社会和其他的角度看,若站在企业和企业家们的角度,你会发现,当今的企业在慈善捐赠面前往往会面临以下几种问题的困扰。

一是捐不捐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积月累、不断提高。

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困难群体也在增多;再加上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粮食问题导致的生存危机等不和谐现象的存在,仅仅依靠原有的制度机制和职权部门发挥作用,总有“失灵”或“未及”的区域,由此需要我们每个人贡献一份爱心,操守德义之举来填充和弥补这些空白。

个人尚且如此,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成员,更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是道德应然所求。

慈善捐赠拉近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更为企业带来了最大限度的其他社会利益。

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自愿”的角度考虑,适当的捐赠不会给企业带来负价值,相反,会带来一些正收益,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

但问题是,如果企业刚在起步成长阶段,本身面临资金运转等因素的困扰,摊派迫捐带来的只有尴尬。

企业根据各方面因素考虑选择捐赠,是一种超道德义务行为,不捐,也是企业本身应有的权利。

不能把公众的期望当成一种规定,那本身对一些企业就是一种不公平。

二是捐多少的问题。

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活动,到底捐多少才好?一个什么样的捐赠数字才符合公众的期望标准?这个对要选择慈善捐赠的企业来讲,将是下一步的难题。

企业选择捐多少可以以公众群体的心理标准为参考,但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及法律政策、慈善决策机制等外部环境综合考虑。

强捐或裸捐有“作秀”之嫌,少捐或不捐会招来“为富不仁”的责骂。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在将介绍背景并引发问题意识。

接着,正文将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现状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然后,提出改进建议并探讨建议实施路径。

结论部分将总结提出的建议与展望未来,并以致谢结束。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希望为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提供新思路与启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

【关键词】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企业责任、社会公益、税收政策、社会影响、公益事业、实施路径、未来展望、感谢致辞。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和公益活动。

而企业慈善捐赠又与纳税筹划密切相关,如何合理规划慈善捐赠,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慈善税收政策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对于企业捐赠的慈善行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优惠政策支持,导致企业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往往面临着税收压力。

急需对现行政策进行改革,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现状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可以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提出更贴近实际的改进建议。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为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问题意识企业慈善捐赠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所面临的纳税筹划不尽合理,导致慈善捐赠的效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的关注和讨论。

目前,我国在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完善之处,企业慈善捐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激励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

慈善捐赠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慈善捐赠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具 体包 括依法 设立 慈 善基金会 、 向慈善组织 捐赠 财产 和直接 捐赠 给 受助 人 等行 为 。 而就 捐赠 标 的物而 言 , 公 共关 系 的慈善 捐赠 除 2 . 慈善 事业 立法 框架 不完整 现 阶段我 国 的慈善立 法体系 不合 理 , 缺 少一部全 面 的综 合性
了包括捐 赠现 款 、 实物 、 人 力服 务和援 助公益 设施 外 , 还 常常 借助 法 律和 配 套措施 专 门对 整个 慈善 组织 和活 动 予 以规制 。现 行立 传 播媒 介宣 传 慈善 事业 ,引起 社会 公众 对 慈善事 业 的关 心与 支 法 中 比较 有代表 意义 的就是 《 公益 事业捐 赠法》 , 但其 只是一 些原 持, 普及人 道主 义及 社会 公益 思想 , 从 而改善 慈善 环境 , 发展 慈善 则 性 的规 范 , 约束 力不 强, 仅据 其来 支撑 整个 慈善 事业 的运 行机
事法 律行 为 。 主体 对中 国慈善事 业发展 所作 出 的重 大贡献 , 但普通 民众 力量 的
慈善 是指对 人 关怀 而有 同情 心 , 仁 慈而善 良。0 慈善捐 赠作 凝 聚 也为社 会 慈善 的提供 了很 多 资金来源 , 民众的广 泛性 、 普遍 为一种 全 社会 通行 的救 助手 段 , 表 现方 式也 多 种多样 。 捐 赠 行为 性 、 民间性特 点一度成 为 推动 慈善捐 赠 事业 的强大 动 力 。
▲ { I } l J 占 缸 金 2 0 1 3・9 ( 中)
◆理论 新探
慈 善捐 赠若 干法律 问题探讨
丁 晓 雨
摘 要 中国 慈善 捐 赠事 业迅 速发展 的今 天 , 募 捐丑 闻频 频爆 出 、 慈善组 织 良莠 不齐 、 政府 角 色定位 不 清等 因素的存 在俨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合范围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活动的管理,包括捐赠的类型、程序、审核、决策等。

第二条定义1. 国有企业(投资类):指由国家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控股的企业。

2. 对外捐赠:指国有企业(投资类)为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目的,无偿向外部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服务等形式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捐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自愿性原则:捐赠应当建立在自愿、无偿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捐赠者权益。

3. 公平竞争原则:捐赠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 透明公开原则:捐赠活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赠活动的程序与流程第四条捐赠申请1. 捐赠方向国有企业(投资类)提出捐赠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捐赠事由、金额或者物品等具体内容。

2. 国有企业(投资类)接到捐赠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捐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决策程序1. 国有企业(投资类)根据捐赠申请初步审核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捐赠事由与国有企业(投资类)的经营定位、财务状况等因素。

2. 根据评审结果,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将捐赠事项及金额提交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并形成决议文件。

3. 决策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决策,并书面通知捐赠方有关决策结果。

第六条执行与管理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根据决策结果,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对捐赠的资金、物品等进行管理,确保捐赠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捐赠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七条监督机制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捐赠活动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公司公益捐赠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公司公益捐赠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Ke r s o a y p bi l e d n t n lg l e uain ywo d :c mp n ; u l wef ; o ai ; e a g lt c r a o r o


公 司 公 益 捐 赠 的 性 质
() 公司公 益 捐赠法 律关 系 的主体 是 由三方 当 2 事人 构成的法律关 系 。通常 ,一般的法律关系是 由双 方当事人构成的双方法律关系 ,但是公 司捐赠法律关 系属 于多方 法 律关 系 ,由捐赠 人 、慈 善人 ( 受赠 或 人) 和受益 人三方组 成。捐 赠人 是将 自己拥有所有权 或处 分权 的财产捐献给需要救助者的人 ,在公司公益 捐赠 中是 指公司。公司公 益捐赠 是通过合法的慈善人 进行 ,通过 慈善人进行 的公 司公 益捐 赠 ,由于慈善人
( 湖南商学院 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4 0 0 ) 12 5 摘 要 :公 司捐赠是 指公 司对需要 帮助 的对象 、 某一领域或某些社 区捐献资金 、 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 。捐赠是一种社
会公众性 的经 济救 助行 为, 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 律活动。 目前我 国公 司捐赠有一些值得从 法律层 面关注 的问题 , 由于 目前相
以具体规范 ,因而善 款的管理 和使 用都 有章可循 。公
司公 益 捐赠 的受 益人 可 以是确定 的也可 以是 不确 定
能够 获得捐赠帮助或者接受免费服务 。捐赠人 在选择
受赠 人时 ,并不考虑受赠人与公 司是否存 在特殊亲密
的 ,只要是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 的资 助条 件的特定 或不特定人 ,都能够享受公 司公益捐赠 的财产 或者服 务 ,这些获得实际救助 的人在救助前是广泛存在 的。 () 公 司公益 捐赠 的受 赠主 体 和收益 主体 存 在 3

论我国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权捐赠关联交易的监管

论我国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权捐赠关联交易的监管

论我国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权捐赠关联交易的监管摘要: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通过股权捐赠实现公司社会责任。

股权捐赠的实质就是被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从捐赠者向基金会转移,即将个人财产变为公共财产。

现阶段我国股权捐赠主体的特殊性、捐赠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公益慈善捐赠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导致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权捐赠易产生关联交易。

因此,应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控制控股股东权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救济途径等手段保证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权捐赠合法有序进行。

关键词:股权捐赠关联交易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披露法律救济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以股权特别是上市公司以股份、利息或者分红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成为公益慈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2009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下文简称《通知》),修改了此前“企业持有的股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规定,这一新规定对于引导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股权捐赠、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通知对于股权捐赠的具体细节并未进行规范,造成股权捐赠存在不稳定性,也为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捐赠进行关联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权捐赠涵义及功能(一)公益性股权捐赠的涵义所谓的公益性股权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股权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用于捐赠协议所规定的公益事业。

股权捐赠的实质就是被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从捐赠者向基金会转移,即将个人财产变为公共财产。

其本质与股权转让并无差异,但由于公益性股权捐赠的无对价性和公益性,实践中股权捐赠的法律障碍和法律漏洞也就不可避免。

从2006年蒙牛乳业在港交所发布捐赠股权公告开始,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曹某捐赠5.9亿股福耀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股权捐赠成为慈善公益领域的新趋势。

2003年财政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捐款门事件”折射出的公司捐赠问题

“捐款门事件”折射出的公司捐赠问题
机。
2 捐 赠的数 额 。可在 公司 章程 中规定捐 赠数 额的上 限或确 .
以防止董 事会做 出不合 理 的过 多的捐赠致 使公 司 救 助的 目的是合理 、 合法 的 : 从捐 赠数 额来看 , 与其它 一般企 业相 定一 定的 比例 ,
比, 像万 科房地 产业 的老大 ,0 20万 然是 个小数 额 , 不足 其净 经 营 陷入 困境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捐 赠数 额 的规定将 成为 判定公 其
“0 2 0万不仅 是董 事会授 权 的最大 单项捐 款数 额 、而 且是个 适 当
的数 额… …企业 的捐赠 活动 不应成 为 负担 。 这 笔捐 款数 额遭到 较 慢 也许是 原 因之一 。 ” 了众 多网友 的 漫骂。之 后, 王石 向灾 区道 歉 , 准公 司 向灾 区捐 批 赠 1 元帮助 灾 区恢复 重建 。从而 反映 出 “ 款 门” 亿 捐 背后 的一 系
利润的万 分之 四, 远小 于一股 的合理 比例 : 远 从捐赠 决策程序 看, 了公司 章程规 定的程 序 。 于 以上三 点, 基 虽然 在 数额上 让众 人失 望, 但捐 赠行 为在法律 合法 范 围 内。 司捐 赠合 理性的主 要依 据, 也是 判定 董事是 否履 行其注意 义务的
( ) 司捐赠 的现 实障碍—— 公 众期 望与公 司捐 赠冲 突 二 公 中 国的传统 文化讲 究 “ 患难见 真情 ” 在 地震 巨灾面前 , 个 , 每 公司的捐赠 数额是 否符合 公众期 望 , 便成 为人们 决定对 其产 品好
国家发 出的捐款 号 召 , 于公众 期望 压力捐 出 巨额款项 , 迫 却承担
个 问题入手 , 并分 析其 后 的原 因, 结合 我 国法律规 定 , 出了弥补公 司捐赠 法律 漏 洞的制度 建议 。 提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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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公司捐赠行为在公司产生之初,是属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之外的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公司捐赠行为大量涌现,法律也逐渐将其纳入到立法和司法规制中。

我国公司法正处在完善与发展阶段,对公司制度的设计应当力求精细化,所以对于公司捐赠也应当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其特点做出更详尽的规定。

【关键词】公司捐赠;慈善捐赠;政治捐赠;捐赠数额;捐赠主体在公司能力的学理争论中,公司的捐赠能力是一个重要的范畴。

在公司章程缺乏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具有捐赠能力?公司捐赠的决策权归属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公司捐赠中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如何避免公司以捐赠为名而行高管自利之实?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的规定,这给涉及公司捐赠的司法裁判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我国必须参酌国外相关立法例和法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妥当解决公司捐赠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捐赠法律制度的概述公司捐赠是指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资产无偿赠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公司捐赠对于扶助弱者、彰显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均大有助益。

然而,在公司章程缺乏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具有捐赠的能力?近年来公司捐赠风波迭出,法律问题亦层出不穷,典型事例即为万科的“捐款门”风波。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灾害。

当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捐赠人民币200万元。

由于此次捐赠的善款不足其净利润的万分之四,因而网友纷纷对万科捐赠数额之低表示质疑。

同年5月15日,万科董事长王石通过个人博客回应称:“对捐出的款项超过1000万的企业,我当然表示敬佩。

但作为董事长,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是合适的。

这不仅是董事会获得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

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

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

其意就是不要让慈善成为负担。

”王石的这番言论令其个人和万科品牌形象跌至谷底。

万科经历的“捐款门”风波,提出了以下问题:其一,公司有无捐赠的能力,公司捐赠是否属于越权的行为,从而是违反公司不得经营登记范围以外业务的现行规定?其二,公司捐赠由谁决策?其三,公司捐赠的合理限度应如何确定?其四,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捐赠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五,如何避免公司以捐赠为名而行高管自利之实?而这些问题,都与捐赠纠纷发生之后的司法政策考量息息相关。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捐赠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较为笼统的规定体现在《公司法》第5条。

该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说,这些问题均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以澄清营利性公司捐赠行为的适法性问题。

否则,如听任其继续扑朔迷离,可能会减损公司以捐赠的方式来规避其社会责任。

根据公司捐赠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捐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对慈善、社会服务机构的慈善捐赠;另一类是属于政治性的政治捐赠,例如对政党的捐赠。

以下将从比较法的观点,以美国法为基础,逐一讨论这两种捐赠行为的适法性问题。

二、公司的慈善捐赠(一)美国法上传统性的案例与现况在美国法上讨论公司慈善捐赠时,往往会提到以下两个重要的判例。

(1)Dodge v.Ford Motor Co.在1919年有名的Dodge v.Ford Motor Co.一案中,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Henry Ford,在少数股东反对下,运用其权利,保留部分盈余,不发放额外的公司股利,以便扩大工厂规模而增产汽车,这样将能以比较便宜的价格出售汽车,此项举动受到了美国大众的好评。

但本案密西根州最高法院认为,Ford先生的构想固然可敬,但他不能违背其他股东的意愿,因为公司毕竟不是慈善机构,从而法院认为,Ford先生此举是恶意且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因此应当加以禁止。

从这个早期的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的一般目的在于为公司“谋最大利益”,所以说公司的任何公益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即有违法之虞。

(2)A.P.Smith Manufacturing Co.v.Barlow在A.P.Smith Manufacturing Co.v.Barlow一案中,一家公司捐给普林斯顿大学1500美元。

该公司股东以捐款行为属于越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阶层人员则均辩称,该项捐款有利于公司的投资,因为该项捐款有益于公司形象的改善,进而可以创造有益于公司活动的有利环境。

此外,社会大众也对此类具有“社会性”本质的公司捐款行为有所期待,因此说,捐款给普林斯顿大学的行为并非是越权行为。

但在本案中不同意公司行为的股东则主张:(1)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为捐赠行为,而且判例法也没有默示公司可以为捐赠行为;(2)纽泽西州的公司法,虽然有允许公司进行捐赠行为的规定,但该公司成立在此法律通过之前,因此该法律对此案并不适用。

最后,本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捐赠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对学术机构等的合理捐助,应不构成逾越公司权限的行为。

因此,在美国法上,自Dodge v.Ford一案以来,即建立了私人公司是以创造利润为目的的原则。

但到20世纪中叶,这种公司捐赠行为已为判例所允许,只要此种行为可以为公司带来“直接利益”就足已,此外无其他条件的要求。

然而,现代的美国案例更进一步抛掉了“直接利益”存在与否的标准,直接允许商业公司为公共福祉、人道、教育、慈善等目的使用公司资源,不用证明该行为可以为公司带来直接利益的可能。

实际上,目前美国各州几乎全部均有授权公司进行捐赠行为的条款。

(二)慈善捐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如前所述,公司的捐赠行为在美国法上原则上已不被认为是越权的行为。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因此其是否属于公司越权的行为仍值得考虑。

有鉴于肯定公司的捐赠行为已是潮流趋势而为各国所采取,此外,如禁止公司基于慈善等公益目的而为捐赠行为,势必将影响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下也应和美国一样,作相同的解释,并且也应承认公司的捐赠行为并不违反公司不得经营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的规定。

为了杜绝此种争议,从长远而言,我国应模仿美国各州公司法,明文立法承认公司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并借此鼓励公司尽其社会责任。

然而,在承认公司捐赠行为适法性的同时,有以下几个相关问题,必须加以讨论:1.捐赠数额营利性公司虽然可以为了慈善等公益目的而进行捐赠,但是,营利性公司既然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应毫无限制的为捐赠行为,以致影响其生存。

因此,公司捐赠数额的多少,值得探讨。

就此问题,美国法律研究院曾建议以“合理”数额为度,但所谓的合理数额其实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我认为,在决定合理的捐赠额度时,应考量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利益”具备一定的合理关系,断不可以不切实际的捐赠,以招致公司股东的不满。

对于合理的捐献额度,应参照一般惯例上的捐献标准,以及捐献对象与公司业务间的关系强度而定。

2.捐赠权的决策主体按照现代公司法,营利性公司虽然有捐赠的权限,但是何人有权决定捐赠对象呢?从理论上来说,决定者可以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员工或者股东,甚至是其他人。

当然一般公司捐赠的情形由董事会决定捐赠对象,但在大型企业里,由于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学界所称的“代理成本”的存在,因此,公司董事们所选择的捐赠对象,未必是公司所有股东所认同的。

有趣的是,美国近来经常发生由个别股东决定捐赠对象的案例。

比如说Berkshire Hathaway公司,为了使股东决定捐款对象,以免公司经营者擅权,便决定使用“股东指定捐款对象计划”。

此种背离传统做法的计划之所以能够有效运作,是因为该公司股东人数较少。

反对此计划者认为,在Berkshire Hathaway公司“股东指定捐款对象计划”下,有46%的捐款给了相关宗教团体,仅14%捐给高等教育机构。

因此,从鼓励捐赠高等教育、健康医疗机构的观点而言,Berkshire Hathaway公司的做法不值得采取。

然而也有人赞同这一计划,其理由是发函邀请股东自己决定捐款的去向,并不会比派发股利或寄送委托书来的困难,所以说并无道理允许公司的经营阶层继续擅自决定如何分配股东的金钱。

我认为,“股东指定捐款对象计划”,虽然可以达到股东直接指定捐款用途的效果,但是只是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较为可行,因此自Berkshire Hathaway公司实施此计划以来,虽然有不少赞美之声,但很少有人积极效仿实施。

既然由公司股东直接指定捐赠对象,无法普遍实行,则似乎由公司经营者决定较为实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拥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公司对外捐赠涉及到股东权利的处分,故而,因此该项决策的主体可以做作如下设计:首先,董事会有权在章程授权范围内做出捐赠行为。

例如,万科董事会获得授权的单项捐赠的最大数额是200万元,万科董事会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捐赠。

惠普、三星、沃尔玛、家乐福、诺基亚、壳牌、索尼等跨国公司在汶川地震后第一时间段的捐赠额一般在100―300万之间,两三天后,才陆续有更大的追加捐款宣布,其原因正是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捐赠有授权额度的规定,他们要追加捐赠额度,必须取得另外的授权。

其次,股东(大)会有权作出捐赠行为。

如果公司章程未授予董事会捐赠权,或者捐赠金额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例如,万科追加捐赠1亿元,超出了董事会的最大授权范围,即须谋求股东大会的同意。

而如果股东是基金时,还面临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否同意的问题。

三、公司的政治捐赠(一)各界对公司政治捐赠的态度公司除了以慈善为目的而进行捐赠外,还可能对政治性团体或政治性议题进行捐赠,但对于此种捐赠是否允许则存在不同的主张: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公司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也应享有言论自由。

营利性公司进行政治性捐赠,正是体现其作为社会一份子,用捐款表达其政治观点的一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如果允许公司进行政治捐赠,则无异于允许公司经营阶层凭借自己的政治喜好使用股东的资产,而将公司资金使用于经营者自己所支持的政治人物或团体。

因此,如果肯定公司的政治捐赠,后果将纷争不断。

(二)外国法制对公司政治捐赠的规定日本,在判例上曾认为适当的政治捐赠是合法的。

其理由是,此种捐赠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是必要的、有益的行为。

但也有些学者认为,参政权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公司并没有参政权,公司捐赠政治献金的行为,是违反民法上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

至于在美国法上,公司政治捐赠的合法性又是如何的?发生在1990年有名的Austin v.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一案,提供了思考的最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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