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民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求助登记表2.不予救助通知书3.自行离站声明书4.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5.终止救助通知书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2014年6月22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 为了对在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员)实⾏救助,保障其基本⽣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了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欢迎⼤家阅读。
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对在城市⽣活⽆着的流浪、乞讨⼈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员)实⾏救助,保障其基本⽣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流浪乞讨⼈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员的救助是⼀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员,并应当将救助⼯作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励、⽀持社会组织和个⼈救助流浪乞讨⼈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员的救助⼯作,并对救助站进⾏指导、监督。
公安、卫⽣、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政机关的⼯作⼈员在执⾏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未成年⼈、⽼年⼈和⾏动不便的`其他⼈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员,应当如实提供本⼈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提供符合⾷品卫⽣要求的⾷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条 救助站为受助⼈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性受助⼈员应当由⼥性⼯作⼈员管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嘿,朋友!您知道吗,在咱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漂泊在街头,无依无靠,四处流浪,靠乞讨为生。
这时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就像一盏温暖的明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
咱先来说说这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吧。
您想想,这些流浪、乞讨的人,他们可能风餐露宿,吃了上顿没下顿,身上的衣服破破烂烂。
救助管理机构呢,就得像个贴心的管家,给他们提供吃的、住的,让他们能填饱肚子,睡个安稳觉。
这难道不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吗?再说这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流程。
可不能随随便便,得认真仔细。
工作人员得像侦探一样,核实身份,了解他们的情况。
要是遇到身体不好的,还得赶紧送医救治。
这就好比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晚一步可能就会让他们多受一份苦,您说是不是?还有啊,对于那些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更得格外用心。
未成年人就像娇嫩的花朵,需要精心呵护;残疾人行动不便,得给予更多的照顾;老年人呢,经历了风风雨雨,更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这就像是照顾自己的家人一样,容不得半点马虎。
而且,救助管理机构还得帮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找到回家的路。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有时候得四处打听,联系各地的相关部门。
但只要能让他们重新回到家人的怀抱,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这难道不比中彩票还让人高兴吗?另外,救助管理机构也不能只管一时,还得关注他们后续的生活。
要是回家后又遇到困难了,还得继续帮忙。
这就像是给他们安上了一双翅膀,让他们能飞得更高、更远。
总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可不简单,需要有爱心、有耐心、有责任心。
咱们也得多多关注这些流浪、乞讨的人,让这个世界充满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难道您不觉得这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吗?。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3.1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2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3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3.4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5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6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7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3.8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9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流浪救助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救助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269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已经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5月28日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
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
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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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救助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保障
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所处城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助救站。
救助站应当具有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设施和人员。
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救助任务重,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设立救助站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
(二)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协调救助站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和帮助救助站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医疗机构收治突发急
病和患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受助人员。
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救助站求助;对要求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所在城市的救助站求助。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户籍所在地、所住地的地址;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