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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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二、根据中编办发[2000]17《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方可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各部门在办理上述事宜需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须办理申请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批手续。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人[2009]2号

教人[2009]2号

教人[2009]2号关于教育系统2008年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私立各学校:现将区编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宣编办[200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校要按照宣编办[2009]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地自查,对本单位一年来的运行状况作出简要总结,纠正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向区教体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区教体局将于2月24日至27日四天集中对学校年度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区编办(具体审核顺序另行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市教育局,区编办宣城市宣州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宣编办[2009]1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办皖编办【2008】257号、市编办宣编办【2008】16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我区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2008年底前已进行全国统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事业单位年检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4、2008年度审计报告或经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的资产负债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

【备注:自收自支和资金变动较大的事业单位一律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12月份或本年度最后一次)纳税交款书复印件;6、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2、机构编制执行情况;3、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4、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5、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关于吊销部分事业单位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公告

关于吊销部分事业单位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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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073
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
陈文灯
北京联合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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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076
北京金安科学技术研究所
刘春泉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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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081
北京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朱世玉
北京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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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085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建医院
北京科技大学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王恩如
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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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355
北京恒汇民族医学研究所
周莉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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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465
北京市海淀区你和我语言培训学校
李秀臣
北京农业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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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468
北京中国国际人才开发教育培训中心
李冰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教育中心
齐国强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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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177
北京市海淀区民办宏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姜红
北京市清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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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308
北京公交公司党校永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任惠春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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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0800311
北京市海淀区金山电脑培训学校
赵惠民
北京盛宇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康安体育培训学校
张问礼
北京新星儿童智力开发研究所
99
211010800155
北京市海淀摩托学校
张燕晨
北京市海淀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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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浙编办[2001]3号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 —年二月六日中编办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深编办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编办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编办〔1999〕017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办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注2)、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编办〔1999〕017号1999年4月20日)各区编委办、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注3)、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注4),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0.07.31•【文号】中编办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中央编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4月15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15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XXXX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可编辑).doc

XXXX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可编辑).doc

XXXX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可编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三类法人登记之一,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证”,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相关业务和社会活动的“通行证”。

提高法人证书的效用,营造使用证书和验证的氛围,对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笔者对* *县公共机构使用法人证书的20个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了解了他们的一些工作细节和材料。

公共机构使用公司证书的现状令人担忧。

如何提高证书使用的有效性是各级登记机关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首先,法人证书的检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20个相关部门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视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为事业单位开立基本银行账户,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时,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前提。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少数事业单位发放《营业执照》之前,严格检查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

其余17个部门在相关业务工作中对法人证书检查工作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查工作的总体认识不高。

人们认为公共机构和行政机关都是国有的。

从“生”(建制)到“死”(撤销),国有行政机关不需要登记事业单位。

因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检查意义不大。

第二,少数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法人证书检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他们不熟悉中央编辑部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

他们只遵循在线要求。

第三,少数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时有检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要求,但没有严格执行未列入工作日程的安排,没有将法人资格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材料要求上报备案,形成“一样不查、一证不证”的局面。

二、法人证书检查工作不规范。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检查的有关部门在以下方面的操作也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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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公安部
【文 号】中编办发﹝2000﹞17号
【发文日期】2000-07-31
【实施时间】2000-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登记注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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