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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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16
•【字号】大政办发〔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
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6日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大政发〔1994〕118号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大政发〔1994〕118号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18号)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

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县(市)区、先导区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修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北三市、长海县、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二)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分为市、县、乡三级。

市级和试点县、乡规划修编工作由市规划修编办公室负责,其他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市、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修编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组织。

(二)市规划国土局要总结和评价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完成与省级规划、市级相关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乡两级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综合评价土地利用条件,并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析和预测土地供需状况,科学测算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划分各类土地利用分区;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加强规划专题研究,重点突出对农业综合生产用地总量、城镇体系发展与用地布局、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利用、滩涂综合整治与利用等的研究,重点分析研究城镇体系中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二、使用我市本地补充耕地指标时,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收取标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执行。

三、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两倍标准执行,其中50%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50%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

补划费用拨付给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主要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管护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

四、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要全部缴入国库,分别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执行。

本标准出台前,已缴纳的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低于应补充耕地指标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需要补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6日——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大政办发〔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8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区(市、县)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6号)精神,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农村工作暨林业生态建设会议精神,落实全市农业工作暨精准扶贫会议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加大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19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
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编制了《 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6年大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 2016年大连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
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30
施行日期
2016.Leabharlann 2.30文号大政办发〔2016〕213号
主题类别
森林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2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doc》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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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8]2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06
【实施日期】201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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