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合集下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29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大政发[2007]74号主题类别耕地占用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中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在这一税额标准范围内,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大连市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大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5月18日大政发〔1994〕43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种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市政府规定逐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四条使用国有土地,按下列规定收取、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税):(一)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建设用地,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凡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各单位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自建自用住宅的,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在原划拨用地以外建设住宅的,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除自建自用住宅),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单位须动迁易地重建的,其新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按年交纳土地使用费(税);腾出的原有土地出让的,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部队及军事院校在原用地范围内建设军用附属设施(如营房、仓库、医务室等)及自建自用住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和军事院校如要转让空余的土地,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局、总后勤部的〔1993〕财综字第159号文件《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大连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大连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辽国土资发[2010] 16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2023大连 拆迁补偿安置通用协议

2023大连 拆迁补偿安置通用协议

大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当城市发展需要,政府依法对特定区域进行拆迁,并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犯。

大连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发展速度较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大连的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议内容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连市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者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同时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2. 安置政策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大连市政府会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

根据被拆迁者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提供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人,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协议签订和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签订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内容。

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协议的重要性1. 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能够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合适的安置,避免因拆迁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 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具有明确的程序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够使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同时,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为被拆迁人提供信息透明、公正公平的平台,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够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和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能够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同时,促进城市的规划与发展,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大连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产生日期:2012-04-2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四、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一)设立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听证;(四)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七)作出补偿决定;(八)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九)负责房屋拆除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十)《条例》规定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和科学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内涵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拟收储用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

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均可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一)购买主体。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和大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市内四区范围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2.具备不低于项目开发整理总成本(以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80%的投融资能力;3.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包含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具有相对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大政办发[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房屋楼房平方米1200捣制房平方米1000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瓷砖或水刷石墙面;(5)塑钢活铝合金门窗;(6)室内地面地砖或木质地板;(7)室内设有卫生间或供水设施;(8)有取暖设备;(9)塑料扣板或木质吊顶;(10)内有铝合金、塑钢或木质隔断。

满足7个以上条件的为一等房。

900 二等房:介于一等房和三等房标准之间。

800 三等房:(1)墙体由空心砖、水泥砂浆砌筑;(2)室内外没有造面或装修。

瓦房平方米750-900土平房平方米550-650海水养殖育苗室平方米600 有审批手续渔网房平方米500一等房:有审批手续(钢结构或混凝土捣制房盖)400二等房:有审批手续(介于一等房与三等房标准之间)300三等房:有审批手续(墙体由空心砖、水泥浆砌筑)围墙砖墙(含基础)立方米80-200 石墙(含基础)立方米50-150 砼块墙(含基础)立方米75其它地上物水泥、方砖地面、台阶平方米30走台、沥青地面平方米50草坪平方米20-50 依据草种不同浮动格栅平方米150 含工艺栅栏铁丝网(含水泥柱)米20花坛平方米50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其它地上物景观花池、储水池立方米100 水泥砌筑坟盔1000-2000北三市、长海县单盔坟1000,合葬坟1500;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单盔坟1500,合葬坟2000。

粮仓个200 铁质100 木质鸡舍、猪舍平方米30-50标准化养殖鸡舍、猪平方米400舍仓房、大牲畜棚平方米250-400 砖墙结构封闭式的执行上限,不封闭的执行下限150-350 空心砖墙结构100-300 简易砖混结构厕所平方米50-100 根据不同档次进行评估沼气池立方米200棚厦平方米20-40 堆放农机具和杂物住宅地下室平方米400 堆放农机具和杂物大门楼个1000-3000 根据不同档次进行评估大门垛座300铁及铁艺大门扇200庭院内水井眼1600-2600排灌水井眼10000 直径2米、井深10米以上。

33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260元。

(含设备)平交道口圆管涵节800 直径75厘米以下1200 直径75厘米以上菜窖、地窖平方米50-130 根据不同档次进行评估排水管米60 陶瓷6寸150 铸铁6寸100 塑料6寸大棚平方米20 竹木40 钢架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其它地上物温室平方米50 竹木土墙结构60 竹木砖石墙结构100 钢筋砖石墙结构二、水利设施补偿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水利设施补偿大口井眼30000 直径3-4米,井深10米以上40000 直径4-5米,井深10米以上50000 直径5-7米,井深10米以上70000直径7-10米,井深11米以上深水机井眼130000 含抽水设备地下灌溉网设施亩2500 含配套工程小型闸门个8000-15000水塔座80000 100立方米100000 200立方米140000 300立方米200000 500立方米河道、干渠立方米100 干砌石180 浆砌石80 护岸护堤(含地)三、电信设施补偿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电信设施补偿电话线路杆根2000 木杆(含话线横担瓷瓶)3000 砼杆(含话线横担瓷瓶)架空光(电)缆杆根500 木杆1000 砼杆架空光(电)缆米50-150地下光(电)缆米100-200四、林木补偿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树龄补偿标准(元)说明自然林杨、柳、榆、槐树亩1-3年18004-5年2100-24006-10年2800-480011-15年4500-330016-20年3100-230021年以上1800柞树、曲柳、黄菠萝亩1-3年18004-6年2000-24007-10年2600-330011-14年3500-420015-20年4400-550021-25年5700-660026-30年6800-770031-35年7900-850036-40年8650-920041-45年9300-990046-50年10000-1080051-55年10600-880056-60年8500-720061-65年7000-610066-70年5900-500071-75年4800-390076-80年3700-2700云杉、冷杉类常绿林木亩1-3年24004-10年2700-4500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树龄补偿标准(元)说明自然林云杉、冷杉类常绿林木亩11-15年4800-600016-20年6300-750026-30年9300-10500 31-35年10800-12000 36-40年12300-13500 41-45年13800-15000 46-50年15300-16800 51-55年16300-14300 56-60年12800-10300 61-65年9800-730066-70年6800-480071-75年4700-430076-80年4200-3800黑松、油松、樟子松类常绿林木亩1-3年24004-10年2700-450011-15年4800-600016-20年6300-750021-25年7800-950026-30年9900-1150031-35年11000-900036-40年8500-650041-45年6300-550046-50年5300-450051-55年4300-350056-60年3300-2500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树龄补偿标准(元)说明自然林红松类常绿林木亩1-3年24004-10年2700-450011-15年4800-600016-20年6300-750021-25年7800-900026-30年9300-10500 31-35年10800-12000 36-40年12300-13500 41-45年13950-15750 46-50年16200-19000 51-55年19500-21300 56-60年21700-23500 61-65年24000-25800 66-70年26200-28000 71-75年27300-24500 76-80年23800-21000 81-85年20400-18000 86-90年17400-15000落叶松亩4-10年2700-450011-15年4800-600016-20年6300-750021-25年7900-10300 26-30年10900-13300 31-35年12800-10800 36-40年10300-8300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树龄补偿标准(元)说明自然林落叶松亩41-45年8000-680046-50年6500-530051-55年5000-480056-60年4500-330061年以上2800疏林地、零星林木(含坟地树)株每年 5灌木林亩/ 600苗木大樱桃树苗(育苗株树上限为1.2万株/亩)株/ 12 单株/ 6 半成品/ 1 砧木桃树苗(育苗株树上限为1.8万株/亩)株/ 5 单株/ 2.5 半成品/ 0.5 砧木梨树苗(育苗株树上限为1.5万株/亩)株/ 6 单株/ 3 半成品/ 0.5 砧木葡萄树苗(育苗株树上限为2.5万株/亩)株/ 5 单株/ 2.5 半成品/ 1 砧木枣树苗(育苗株树上限为1.5万株/亩)株/ 6 单株/ 3 半成品/ 0.5 砧木苹果树(育苗株树上限为1.5万株/亩)株/ 6 单株/ 3 半成品/ 0.5 砧木其它类苗木株/按照当地同种苗木市场价予以补偿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树龄补偿标准(元)说明果树苹果树株1-5年20-80 逐年递增6-8年150-600 9-25年700-112526年以上26年以上每株补偿10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400元。

梨树株1-5年20-80逐年递增6-8年120-4809-25年680-120026年以上26年以上每株补偿11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400元。

樱桃树株1-2年25-40逐年递增3-7年300-12008-20年1500-200021年以上21年以上每株补偿18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400元。

毛樱桃墩/ 10 未结果/ 20 结果桃、杏、李子树株1-3年20-50逐年递增4-6年60-2407-15年45016年以上16年以上每株补偿45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元。

枣树株1-3年15-35逐年递增4-8年55- 4009-30年550-100031年以上31年以上每株补偿9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2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