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项收费标准(大连)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1995.09.12•【字号】大价发[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各供热、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
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
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1.18•【字号】大价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大价发[2003]11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为目的,深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充分利用公示制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全面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单位的收费行为,强化收费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优化投资软环境建设。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基本原则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政策准确定项。
要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准确地界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是内容全面形式多样。
公示的内容和形式要结合各行业和部门的收费特点,准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明确权限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收费单位进行协调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公示制工作。
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协调和指导。
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范围。
凡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
必须按照依法下达的收费文件,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依据以及需要公示的服务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机构的电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e9d9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ad.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为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和便民意识,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有章可循,建设务实、为民、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凡是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除外);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不得审批。
单位和个人前来办理审批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即可从事该项活动;属于不需要本部门审批,但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审批;属于需要本部门审批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
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要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阳光收费”。
凡是市政府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不得代任何单位(不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收费。
三、建立便民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高效率、零障碍服务。
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方便办事人的服务机制。
对所有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审批和申请服务等事项,均要提供全方位、零障碍服务。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大价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57号)各处、室、所、中心: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大连水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水电费收费标准一、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大连市政府相关规定,居民家庭用水费收费标准分为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两类。
1. 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指的是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等。
生活用水的收费按照阶梯价格制度执行,即按照每月用水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阶梯,超过每个阶梯的用水量将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月用水量在30吨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月用水量在30-6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月用水量在60-9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月用水量在9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
2. 非生活用水,非生活用水指的是居民家庭除日常生活外的用水,包括浇灌花草、洗车、清洗地面等。
非生活用水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
二、电费收费标准。
大连市电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分为居民家庭用电和非居民家庭用电两类。
1. 居民家庭用电:居民家庭用电的收费标准按照阶梯电价执行,即按照每月用电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阶梯,超过每个阶梯的用电量将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月用电量在150度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5元;月用电量在150-400度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6元;月用电量在400-800度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7元;月用电量在800度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8元。
2. 非居民家庭用电,非居民家庭用电的收费标准为每度0.9元。
三、缴费方式。
1. 水费缴费方式,居民家庭水费的缴费方式主要有线下缴费和线上缴费两种。
线下缴费包括到指定的银行、邮局、社区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现金缴费;线上缴费则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2. 电费缴费方式,居民家庭电费的缴费方式同样包括线下缴费和线上缴费两种。
线下缴费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邮局、社区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现金缴费;线上缴费则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政府各项收费标准(大连)

第 1 页,共 2 页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收费名称 防雷审查 土壤氡浓度检测 室内空气气体检测 环境检测中心 工程保险费 增容费 产权面积测绘费 保险公司 市规划国土局 房屋管理中心 建筑面积 收费单位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气象局下属)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房间点数 房间点数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0.8元/M2 按5%的房间数计点,160元/个 按5%的房间数计点(每50M2是一个 点),1000至1200元/点 1.5%*工程造价 大连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辽价发[2009]105号 企业性收费 企业性收费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 理办法 备注
4
砂石费
建筑面积
元
0.55元/M2(按建筑面积)
5
人防工程自建/交 纳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建筑面积
元
6 7 8 9 10 12
白蚁费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 市墙改办 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 散装水泥押金 排污费及噪声超标 费 城建档案整理费 城建档案馆 小区业主管委会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月/栋 档案整理费
电气配套费110元/平米,采暖配套费 辽价发[2006]55号 60元/平米、蒸气50元/T 1.36元/平米(住宅);2.04元/平米 国测财字[2002]3号 (公建);2.72元元/平米(综合楼)
第 2 页,共 2 页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按照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其他的按照地面首层 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目前 沈价发[2002]44号 暂时按照2%的地面建筑面积修建6级 (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0元/平米,且需审批 2元/平米 企业性收费 8元/平米(按50%返还) 66元/平米 0.9元/平米(按50%返还) 1280元/月/栋 1.6元/平米(建筑面积) 大财非[2007]668号 大房局[2001]77号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辽价发[1992]52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大价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一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3]70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机关作风的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取消13项收费项目,降低7项收费标准。
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取消和降低各项收费的落实工作。
各级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的单位要坚决查处,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收费项目表2、降低的收费项目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二OO三年六月九日附件1:取消收费项目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房产局│房屋复丈费│私有10-15元,公│大价发[93]94号│││││有0.05元/平方米││││││,军产0.01元/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手续│5元/件│大价发[93]94号││││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成本造价的0.│大政发[1995]57号│辽政发[2001]15号│││启动金│5%│││├────────┼────────┼────────┼────────┼────────┤│土地规划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3-20元/年│大政办[99]10号│大政发[2000]40号│││使用费││││├────────┼────────┼────────┼────────┼────────┤││征地包干服务费││辽价发[1992]208 ││││││号││├────────┼────────┼────────┼────────┼────────┤│人事局│离退休干部管理费│在职职工1元/人│大价发[93]32号││├────────┼────────┼────────┼────────┼────────┤││退休干部公益金│聘金的10%│同上││├────────┼────────┼────────┼────────┼────────┤│教委│职高有偿培训费│1500元以内双方协│大价发[97]73号│││││商│││├────────┼────────┼────────┼────────┼────────┤│交通口岸局│客运管理费│3‰│大价发[1998]39号││├────────┼────────┼────────┼────────┼────────┤│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证照│20元/证│大价费[2001]76号││││费││││├────────┼────────┼────────┼────────┼────────┤│建委│招投标管理费│中标额的1%│辽政发[2001]15号│计价格[2002]520 ││││││号│├────────┼────────┼────────┼────────┼────────┤││建安工程质量保修│工程造价1.5-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计价[2001]585号│││抵押金││量条例││├────────┼────────┼────────┼────────┼────────┤│水产局│渔业建设费│11个│辽水产[1994]65号│已停收│└────────┴────────┴────────┴────────┴────────┘附件2:降低的收费项目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规划局土地管理处│征地管理费│2.8%│计价格[2001]585 │0│││││号辽政发[2001]15││││││号││├────────┼────────┼────────┼────────┼────────┤│劳动局│劳动合同签证费│2元/份│同上│0│├────────┼────────┼────────┼────────┼────────┤│城建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辽建发[2000]15│同上│0│││费│0号执行│││├────────┼────────┼────────┼────────┼────────┤│环保局│住宅建设环境影响│降低30%│同上│0│││评价费││││├────────┼────────┼────────┼────────┼────────┤│工商局│建筑合同签证费│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同上│0││││1.4│││├────────┼────────┼────────┼────────┼────────┤│0│工程承包合同签证│0│0│0│││费││││├────────┼────────┼────────┼────────┼────────┤│0│工商IC卡│每卡80元/户100元│辽价发[2003]4号│持《再就业证》的││││/单位││下岗失业职工免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计费基数 单位 大连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备注
1
建筑市场交易费
市建筑交易中心
工程造价
元
1000万元以下,0.12%;1000~3000 万元,0.1%;3000万元以上,0.08%. 大价发[2010]5号\辽价发 交易双方各交50%,且每笔收费不高于 [2003]21号 10万元 按园区计算约15万元/小区 约35万元/小区 根据详规,进行具体审核 计价格[2002]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 物价局水财[1990]16号;辽宁 省水电厅、辽宁省财政厅、辽 宁省物价局辽水电字[1991]63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 政办发[1993]13号。
2 3
抗震审核费 环境评估费 环保科研所
工程造价
元 元
4
砂石费
建筑面积
元
0.55元/M2(按建筑面积)
5
人元
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按照地 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 空地下室;其他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 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目前暂时 沈价发[2002]44号 按照2%的地面建筑面积修建6级 (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00元/平米,且需审批 2元/平米 8元/平米(按50%返还) 66元/平米 0.9元/平米(按50%返还) 1280元/月/栋 1.6元/平米(建筑面积) 企业性收费 大财非[2007]668号 大房局[2001]77号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辽价发[1992]52号
6 7 8 9 10 12
白蚁费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 市墙改办 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 散装水泥押金 排污费及噪声超标 费 城建档案整理费 城建档案馆 小区业主管委会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月/栋 档案整理费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第 1 页,共 2 页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电气配套费110元/平米,采暖配套费 辽价发[2006]55号 60元/平米、蒸气50元/T 1.36元/平米(住宅);2.04元/平米 国测财字[2002]3号 (公建);2.72元元/平米(综合楼)
第 2 页,共 2 页
序号 13 14 15 16 17 18 收费名称 防雷审查 土壤氡浓度检测 室内空气气体检测 环境检测中心 工程保险费 增容费 产权面积测绘费 保险公司 市规划国土局 房屋管理中心 建筑面积 收费单位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气象局下属)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房间点数 房间点数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0.8元/M2 按5%的房间数计点,160元/个 按5%的房间数计点(每50M2是一个 点),1000至1200元/点 1.5%*工程造价 大连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辽价发[2009]105号 企业性收费 企业性收费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 理办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