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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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国家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是住院所支付的费用,即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是按160元为一人进行计算,其中最低标准是140元一人,其中医疗统筹基金需要20元。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6、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1、合法性原则。

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2、合理负担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3、针对性原则。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不断上涨,个人医疗支出压力加大。

为了满足员工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方案旨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正式员工(不包括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保险责任:1.住院医疗保险:根据员工不同级别和职务分设不同的医疗保障金额,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为8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2.门诊医疗保险:提供员工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挂号费用、门诊诊疗费用、门诊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为7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3.特殊疾病保险:针对员工特殊疾病,例如癌症、重大手术等,提供额外的保障,报销比例为90%,每年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XX万元。

四、缴费方式:1.企业全额缴费:企业为员工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2.员工缴费:企业与员工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比例为X%,其中企业承担X%,员工承担X%。

五、保险公司选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员工的医疗保障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与保障。

六、实施流程:1.制定并公布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确保员工对保险方案有充分的了解。

2.员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企业按照员工的申请情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生效后,将保险凭证发放给员工,确保员工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5.员工得病或住院时,按照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报销,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费用票据。

6.保险公司对员工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合理的报销金额。

七、宣传和培训:1.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员工微信群等渠道,进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员工了解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2.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确保员工在使用保险时的知权能力。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导言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企业愈加重视员工的福利和保障。

为了满足员工在重大疾病和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障需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成为了一个逐渐普及的做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并合理配置这一福利政策。

一、背景分析1.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险,用于补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以满足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更高需求。

1.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它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助于留住优秀员工。

二、实施方案2.1 设定保险范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可以考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的特殊疾病、高额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护理等。

2.2 确定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确定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和报销比例。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和级别进行差异化设置,以满足员工的需求。

2.3 选择保险服务商企业应当选择一家有信誉、实力强大的保险服务商作为合作伙伴,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选择保险服务商时,可以参考市场声誉、投诉率、理赔速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2.4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培训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前,企业应向员工详细介绍保险政策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范围、报销比例、理赔流程等。

同时,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保险。

2.5 定期评估和调整企业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根据员工的反馈和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报销比例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三、风险管理与监督3.1 风险管理企业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注重风险管理。

例如,明确理赔标准和限额,规范报销流程,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等。

3.2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服务商依法行事并履行相应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汕府[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03]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三日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XXXXX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减轻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保障职工医疗消费水平,根据《XXXX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省公司下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年度结转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金利息收入。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公司下列人员:(一)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职工。

(二)内退、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方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对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29周岁及以下,200元/年。

30-39周岁,300元/年。

40-49周岁,400元/年。

50周岁及以上,5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住院就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以下补助:1、一个年度内,补助一次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费用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20%来进行补助。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严格遵守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项目费用),不得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可以分别申请和分别报销。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设立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太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法定投保人,被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负责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书。

第三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参保人员意外死亡及其它约定医疗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赔付。

第四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进行,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和收缴保险费用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第五条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

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5元,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8元。

筹集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参保居民医疗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资金来源及缴纳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

超出范围的医疗费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意外死亡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八条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进行赔付。

转外地就医(包括转诊和异地发病)的被保险人,补充医疗保险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进行赔付。

第九条参保居民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10%的比例赔付。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障措施。

为了合理管理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待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

第五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均可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参保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一部分,员工个人缴费一部分。

具体比例根据员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员工的个人缴费应提前告知员工,并通过工资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

第十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缴费应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将会影响员工的医疗报销。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第十一条参保员工遇到医疗事故需要报销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明细,并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费用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公司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按照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报销额度和标准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如员工因下列原因之一离职,将终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1.辞职离职;2.解除劳动合同;3.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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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红云红河烟办〔2013〕46号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中心、部室、生产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云南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各生产厂职代会分团长会议和集团办公会讨论,集团第二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 1 -认真贯彻执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13日抄送:集团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打字:孙玉琛 校对:何珊珊 共印6份(其余网发)- 2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9〕75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由集团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云红河集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员工、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 3 -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集团统一筹集缴纳,个人不缴费。

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形成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集团财务部、工会综合办公室、调研室、红云医院、各生产厂共同负责,监督、协调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补助或赔付范围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赔付范围(一)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含重特病医疗统筹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二)基本医疗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以下自付部分、进入统筹的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4万元以下部分(不含全自费);- 4 -(三)重大疾病保障。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赔付范围(一)高额住院补助: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含重特病医疗统筹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二)超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上部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不含全自费);(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不含全自费);(四)其他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

第五章 补助或赔付标准第十条 住院医疗及慢性病门诊费用保险理赔标准(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年住院费用在4万以内的,起付线45%以上部分,按95%给付;(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费用,按85%给付;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两项规定费用,全年累计理赔额度为4万元。

第十一条重大疾病保障为预防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为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障险。

自保险生效日起,经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原发性心肌病须三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特大疾病或初次接受合同约定的手术(无论一种或多- 5 -种)的,可一次性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住院费用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两项合计超过4万元的部分,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内全额补助,全年累计金额以15万元为限。

第十三条 普通门急诊费用保险理赔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限额内给予理赔。

(一)门急诊赔付标准:门急诊费用赔付=(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50元-全自费部分)×70%,赔付总额不超过员工对应的限额。

医院标准为公立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工厂所在地为县级市的,具体报销医院标准以集团通知为准)。

(二)2013年度门急诊保险限额根据上年12月31日是否已办理退休内退手续划分为离退休内退人员和在岗员工两个类别。

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年度限额1500元,在岗员工年度限额1000元。

(三)2014年及以后的门急诊单次赔付限额及门急诊保险限额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六章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第十四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间和次数- 6 -(一)当年发生的住院和门急诊费用须在次年4月1日前报销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此项医疗待遇(即费用发生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销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次数不限,门急诊费用年度内每季度可报销一次(单据可累计)。

(三)属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将相关资料送保险公司指定地点,经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注意事项(一)属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含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以其他科学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历资料;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资料,如有必要,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每年1月1日后新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从次年1月1日起才具备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急诊费用,须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月底之前报销完毕(报销发票截止日期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四)身故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急诊费用须在次季度季度末之前报销完毕。

- 7 -第十六条不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的费用(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二)因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三)因自杀、他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四)出国以及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五)全自费费用;(六)已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按年办理,是否办理根据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和集团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各生产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疾病的定义2.自付部分释义- 8 -附件1重大疾病的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9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 10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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