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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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精品范文-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精品范文-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xxx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查阅。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1. 引言工伤赔偿是指雇主在员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受伤员工提供的一定经济补偿。

黄冈作为一个地级市,也有其特定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2. 赔偿项目在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赔偿项目:2.1 医疗费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是最基本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根据黄冈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的赔偿比例为100%。

2.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工伤造成的伤残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的。

黄冈工伤赔偿标准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比例从轻微伤到特级伤残不等,计算方式分别为:1到10级伤残以相应级别的赔偿比例乘以基础赔偿金;11到14级伤残从第10级伤残的80%开始递减;15到17级伤残从第14级伤残的50%开始递减;18到20级伤残从第17级伤残的30%开始递减。

2.3 残废补助金残废补助金是根据工伤造成的残废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的。

黄冈工伤赔偿标准中,残废补助金的计算比例与伤残赔偿金类似,但比例略有不同。

2.4 生活费补助工伤造成的伤残或残废后,需要额外支付生活费补助。

生活费补助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伤残或残废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

黄冈工伤赔偿标准中,生活费补助的比例与伤残赔偿金和残废补助金的比例类似,但具体数值可能略有不同。

2.5 丧葬补助金当员工因工伤事故不幸身故时,雇主需要向其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

黄冈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数额为一定比例的基础赔偿金。

3. 计算方式2018年黄冈工伤赔偿标准中,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3.1 基础赔偿金基础赔偿金是根据员工工资和工伤事由的程度来计算的。

计算公式为:基础赔偿金 = 平均工资工伤事由系数赔偿因子。

3.2 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在计算基础赔偿金时是一个重要的参数。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境内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为其雇佣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引起的劳动者伤残、死亡等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合范围包括所有在湖北省境内的劳动者,不论其是否具有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符合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鉴定第六条工伤认定是指对劳动者从事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进行确定。

第七条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由湖北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和协助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工伤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进行鉴定。

第十条工伤鉴定由湖北省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鉴定机构进行,具体程序和标准由鉴定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和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

第十二条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劳动者原工资的比例确定,并随着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支付,具体范围和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津贴金是指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赋予伤残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津贴金。

第十五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工殉职的劳动者,赋予其供养亲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第四章案件处理和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纠纷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工伤保险纠纷的仲裁,应当向湖北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黄政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增强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四项保险)。

四项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调剂金使用、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

四项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统一。

各县(市、区)不再制定本县(市、区)的四项保险政策。

全市待遇统一标准出台前,待遇标准仍按当地原标准执行,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第四条统一服务管理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费用结算办法。

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安装辅助器具、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第五条统一经办流程。

经办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帐表卡册统一。

第六条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黄冈市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管理软件。

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

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待遇标准、保险费缴纳、保险金申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 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3. 企事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4. 农民工;5. 其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人员一旦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待遇标准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进行核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伤残津贴按照参保人员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程度进行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程度进行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章保险费缴纳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农民工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金申领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所在单位申领工伤保险金。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黄冈市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制定了《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要点和操作指南。

2. 定义和范围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冈市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在该市就业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3.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在职工人员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的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和职工数量进行测算和确定。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4. 工伤认定和赔偿在黄冈市,工伤的认定是由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确认的。

劳动者在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医疗证明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误工费:工伤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误工费;•伤残津贴:工伤导致的残疾,根据残疾程度给予一定的月度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5.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其他相关收入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赔偿和相关费用。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包括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审计监督、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6. 强化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黄冈市积极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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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

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认定调查费;?(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当年实收缴工伤保险基金额的3%左右、5%左右、3%左右和2%左右提取。

以上四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县(市、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核定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和上解数额。

储备金总额年底达到全市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暂停上解,储备金总额年底低于当年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时恢复上解。

县(市、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县(市、区)的累积结存基金支付,县(市、区)累积结存基金不足支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审核,由储备金调剂。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县(市、区)未按时足额上解储备金,其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黄冈城区按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的对象分别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未参加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上级规定或认为应由市本级认定的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能力鉴定当月及其以前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二)因工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中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关于其执行任务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关于因工外出或上下班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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