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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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确保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落实。

二、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建筑工人,不论其用工形式为职工还是个体工商户。

三、参保条件1. 建筑业企业应在经营登记后30日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档案,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2. 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

四、参保程序1. 建筑业企业参保程序:a) 在经营登记后30日内,将企业登记档案提交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并办理参保手续;b)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c) 提供企业职工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件、聘用合同等;d) 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企业规模和实际工伤风险等级确定。

2. 建筑工人参保程序:a) 提供身份证件、参加施工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件;b) 前往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c) 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标准根据工资收入和工伤风险等级确定。

五、保险责任1. 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责任:a) 对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相应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补助;b) 在职工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c) 配合劳动保险机构对工伤进行调查、评定和审核。

2.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a) 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相应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补助;b)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c) 配合劳动保险机构对工伤进行调查、评定和审核。

六、保险费用及支付1. 建筑业企业保险费用:a) 企业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b) 企业需提供完整的职工工资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建筑工人保险费用:a) 工人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为工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b) 工人需提供工资、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编制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计缴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工伤保险费统一先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1确定;追加工程造价及核定费率浮动的,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追加工伤保险费预算。

本方案实施前已组织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方案正式实施后30天内,为项目招用的从业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三)浮动费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费率浮动。

具体计算办法为100支缴率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120支缴率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150支缴率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四)申请退费已经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失去承包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退还。

四.参保期限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关系按前款规定的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自然终止。

2017年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内蒙古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建筑业工人及其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市建筑业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条件,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缴费比例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由工人和雇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五条报案和鉴定市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雇主报案,并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完成相关报案和鉴定后,工伤保险相关事宜方可正式启动。

第六条医疗费用报销市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七条工伤津贴发放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保险公司发放工伤津贴。

第八条伤残津贴领取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伤残津贴,由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生活护理费领取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公司发放。

第十条职业病保险市建筑业工人因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工作而患有职业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职业病保险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故意制造、虚报、瞒报工伤事故的,工人和雇主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工伤保险的权益。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市人社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四条生效和废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任何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规定。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如下:1. 适用范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市建筑业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工人。

2. 参保义务:市建筑业工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确保及时缴纳。

3. 保险金待遇:在职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医疗费用、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享受一定的保险金待遇。

4. 报案和审核: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将对报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保险金给付标准。

5. 受益人确认: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其直系亲属或指定的受益人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受益人身份。

6. 费率和费用承担: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并由工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7. 保险机构管理: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 designated 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和及时给付。

8. 纠纷处理:对于工人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在劳动保障部门或保险机构查询相关具体政策和条款。

是指市级政府对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规定和细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该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适用的建筑项目类型等。

2. 参保办理: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包括填写参保申请表、缴纳保险费等。

3. 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以及费率的执行标准。

4. 事故认定和赔付:明确工伤保险的事故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事故责任的划分、工伤认定的方式等。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工伤赔付,并明确赔付的标准和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具体负责参加市本级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二、三类行业中实行浮动费率。

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部社发〔2003〕29号)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含异地工伤医疗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2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2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一、细则目的及背景为了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劳动权益和提高工作安全条件,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二、参保范围1.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工种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包括建筑工人、电工、焊工等。

2. 落地建筑工地的临时工人、合同工、派遣工等非正式就业人员。

3. 独立承包商和工程队的成员。

三、保险费用1.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比例为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

2. 保险费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代收,缴纳至地方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工伤认定和赔偿1. 工伤认定由地方社会保险局负责,认定标准遵循《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2. 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就医治疗,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金定额,根据工伤等级和受伤程度进行赔偿。

五、责任追究和处罚1.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和法律责任,并被强制参保。

2.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伪造工伤事故和索赔材料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建筑业。

六、保险待遇补充1. 工伤保险金按月发放,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康复费等。

2.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超过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 工伤保险金发放至职工本人账户,未成年职工由法定监护人代领。

七、保险期限和续保1. 工伤保险按年度进行,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用人单位需要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地方社会保险局申请续保,逾期未办理的将自动注销保险。

八、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解除手续。

2. 员工死亡、退休、转岗等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时,应补发剩余保险金。

九、附则1.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解释及修改事项由地方社会保险局负责。

2. 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和执行方法将由地方社会保险局另行公布。

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保险合同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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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哪些?如下是网整理的具体内容,欢迎参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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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包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建筑施工企
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正式发布《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这意味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怎么参保?按项目参保灵活方便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
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了隐患。

”市人社局
参保科科长王小波告诉记者,为了适应建筑企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特点,此次出台的《细则》采取按项目参保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建筑业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0
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施工属地原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按照《细则》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1‰缴费
《细则》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

“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
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

”王小波说,为了推动参保,《细则》采取多单位、多部
门联动的方式进行。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
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包头市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
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单位参保缴费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常识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

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

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
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

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

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

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
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
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

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

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

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

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
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

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
减少。

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

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

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
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

《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
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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