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4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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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二Ο一三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际包裹种类和一般规定 (7)第一节国际包裹种类 (7)第二节国际包裹资费 (7)第三节国际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8)第四节禁限寄规定 (10)第三章国际包裹收寄 (13)第一节通则 (13)第二节各类包裹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 (14)普通包裹(Ordinary parcels) (14)保价包裹(Insured parcels) (17)附回执的国际包裹 (18)存局候领包裹(Poste Restante) (19)第三节收寄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0)第四节包裹收寄后的检查 (21)第五节收寄包裹的结算 (22)第六节退还、补收邮费的处理 (22)第四章国际包裹投递 (24)第一节各类包裹投递和处理 (24)第二节投递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6)第三节投递时应收的邮费 (27)第四节无法投递包裹处理 (28)第五节无着包裹处理 (29)第五章出口国际包裹处理 (30)第一节邮区中心局的处理 (30)第二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31)第三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出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33)第四节互换局封发前的处理 (34)第五节互换局的分拣和封发 (35)一般规定 (35)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36)航空包裹总包的封发 (40)空运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41)邮政公事包裹 (41)空邮袋总包的封发 (42)第六节互换局处理出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43)第七节国际包裹总包发运 (44)第八节出口总包验单的处理 (45)第六章进口国际包裹处理 (47)第一节互换局的接收和开拆处理 (47)接收 (47)开拆 (47)包裹总包 (48)空袋总包 (51)第二节互换局的转发处理 (51)第三节互换局对散寄经转和误发包裹的处理 (53)第四节互换局处理进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55)第五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56)第六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进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58)第七章交换站对进出口国际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一节出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二节进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63)第三节交换站处理进出口包裹总包信息 (67)第八章国际包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改寄、查询、补偿 (69)第一节撤回、修改更正名址 (69)出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69)进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71)第二节进口国际包裹的改寄 (73)第三节国际包裹查询 (74)出口包裹查询 (74)进口包裹查询 (77)电子查询 (80)第四节国际包裹补偿 (82)第九章国际结算工作 (85)第一节国际结算数据采集工作程序 (85)第二节国际结算数据的确认和录入规则 (87)封发包裹清单CP87和过境包裹总包特别清单CP88 (87)出口航空包裹总包路单CN38和出口运水陆路包裹总包路单CN41 (89)进口和经转航空包裹总包CN38 (89)出口国际包裹补偿金 (91)进口和经转包裹补偿金 (91)各类空邮袋 (92)第三节经境外邮政修改后帐单的查核 (94)第四节与我国民航结算出口航空包裹运费 (95)第五节国际结算工作的检查 (95)第十章国际邮袋管理 (97)第一节出口邮袋管理 (97)第二节进口邮袋清退 (98)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100)第十二章国际包裹处理工作的检查 (101)第一节通则 (101)第二节收寄工作的检查 (101)第三节投递工作的检查 (102)第四节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103)第五节交换站工作的检查 (103)附录一收寄和处理台湾包裹的特别规定 (105)附录二特别业务资费 (109)附录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包裹资费表 (110)附录四国际及台港澳包裹重量、尺寸限度表 (111)附录五各类国际包裹的封装要求 (112)附录六通达保价包裹的国家和地区 (114)附录七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17)附录八填写报关文件应该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应该随附的报关单份数 (118)附录九不允许部分申报内件价值的国家 (126)附录十不接受邮件中夹带需要交纳关税的物品的国家 (127)附录十一对内装流质和易碎物品的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国家 (128)附录十二部分国家禁限寄规定 (129)附录十三不接受撤回邮件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35)附录十四可以由寄达局工作人员代签CN07回执的国家和地区 (136)附录十五统一编号规定的各种单式、标签目录 (137)附录十六我国国际包裹互换局、交换站名单共56个 (140)附录十七帐务输入局及其负责输入数据范围 (142)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6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6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判断题)(每题 1.00 分) 单据、证件、货物三者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先决条件()正确答案:B,2.(单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07年8月北京某出口加工区某进出口企业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于2007年8月20日从纽约启运,9月18日货物抵达天津港,次日通过铁路运抵北京,本批货物进口具有全程提运单。

海关发现该企业所运货物中有一批禁止进出境货物。

根据以上所述,在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下列()是该批货物运输可采用的方式。

A. 中转转关B. 直转转关C. 提前报关转关D. 其他转关正确答案:A,3.(判断题)(每题 1.00 分) 在CIF、CFR项下,卖方必须支付运输合同项下的运费,如果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班轮运费内也包括了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了()正确答案:A,4.(判断题)(每题 1.00 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也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正确答案:B,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海关监管的对象可分为()。

A. 进出境货物B. 进出境旅客本身C. 进出境物品D. 进出境运输工具正确答案:A,C,D,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经海关确认的溢卸、误卸货物从()3个月内,可由原装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A. 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B. 卸货之日起C. 卸完之日起D. 向海关申报之日起正确答案:B,7.(判断题)(每题 1.00 分) 目的港交货合同和CIF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A,8.(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的情况有()。

A. 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相关证明B. 需要提交许可证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C.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D. 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有效货权凭证的正确答案:A,C,D,9.(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适用特定减免税进口海关监管制度。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第一章海关概述J E 同步测试__ ----------------------------------------------------------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属于下述哪类性质的机关()。

A. 司法机关B.税收机关C.立法机关D.行政机关 2 •国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海关,在履行职权时接受()的领导。

A. 海关总署B.海关总署以及地方党委C.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D.地方党委和政府 3•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等组成。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法规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等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 4•海关行使下列哪些权力时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A.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B.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C.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D.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岀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

A. 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B. 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C.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能直接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D.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为()。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预录入编号二、海关编号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四、备案号五、合同协议号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七、申报日期八、经营单位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十、申报单位十一、运输方式十二、运输工具名称十三、航次号十四、提运单号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十六、征免性质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十八、许可证号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二十、装货港/指运港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二十二、批准文号二十三、成交方式二十四、运费二十五、保费二十六、杂费二十七、件数二十八、包装种类二十九、毛重(公斤)三十、净重(公斤)三十一、集装箱号三十二、随附单据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三十五、项号三十六、商品编号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三十八、数量及单位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四十、单价四十一、总价四十二、币制四十三、征免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四十五、录入员四十六、录入单位四十七、填制日期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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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4种情况除外
2018年1月1日起,除以下4种情况外,海关不再接
受办理转关运输:1、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
2、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
3、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出口货物;
4、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

也就是说,除以上特殊情况外,转关运输及转关报
关将成为过去式。

对陆路运输业务的影响2018年开始,原本只有转关备案的车辆可承接的业务,公告实施起,所有的车辆均可承接业务,不再有制度性的门槛。

其次是操作习惯及操作方式的改变。

对进出境监管车辆而言,如习惯于转关操作的,现在大部分将转为通关一体化。

但一线口岸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通关效率,这对口岸海关和进出口企业都将是个挑战。

如果选择跨境通方式,第一,车辆必须要安装电子关锁并备案。

第二,目前只有少数二线口岸的系统及设备支持跨境通
系统,大部分车检场都需要改造后,才可以使用该系统。

这对客户及运输公司来说,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对陆
路进口报关业务的影响首先是报关模式的变化。

公告实施后,涉及港车及内陆转关的业务将全部转为通关一体化或跨境通。

考虑到通关一体化模式仍处于磨合阶段,一旦出现异常,处理起来将会非常困难。

而新推出的跨境通系统,也还不够成熟,如无法实现“清单下载”模式来录入报关单,系统故障
频次高等。

其次是具体操作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

因公告并未明确取代转关的配套操作细则,某些业务,特别是涉及到特殊监管区的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将面临较大的问题。

如涉及到特殊监管区之间如何流转的问题,涉及到货物如何进出监管区的卡口及货物如何监管的问题等。

如何应对?运输业务一是
转型,原内陆转关业务转型为非转关业务。

二是升级,进出境监管车辆建议尽快升级为电子关锁。

三是拓展,由于大量的进出境监管车辆需要处理一线口岸查验等相关业务,可考虑在业务集中的口岸设立服务机构或者寻求优秀的合作伙伴。

报关业务一是密切联系海关,关注海关操作细则的出台。

二是及时向海关和报关协会反映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积极参与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尝试新的通关方式,争取又快又平稳地进行业务过渡。

转关小知识1. 哪些货物属于
限制转关货物?1) 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
2) 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3) 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电机、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2. 关于汽车整车转关的条件海关总署2014年第5号公告对汽车整车转关进行了规定: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办理口汽车整车转关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整车应当具备全程提单(二)承运转关进口整车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安装定位监控装置;(三)进口整车转关应当采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装卸标准的集装箱装载运输。

二、进口整车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01]第89号)有关转关申报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整车转关手续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转关的条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企业,在经总署批准同意后,按照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转关业务。

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进口固体废物的转
关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二、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在转关进境地实施。

三、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并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进境地监管场所,以及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的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已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

五、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并具备严格执行“三个100%”,查验、转关100%验封、机动巡查、视频监控等现场作业监管的条件。

六、转关至'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固体废物仅限专供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的固体废物。

七、进口固体废物的转关运输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向海关物流监控系统传输卫星定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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