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4]88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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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晋交综运发[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晋交综运发〔2014〕16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在2004年提出“四客一危”重点监管船舶和“四区一线”重点监管水域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出现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于日前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67号),对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作了调整,提出要加强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邮轮、客滚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车轮渡、载货汽车滚装船等)、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四类重点船舶”和渤海水域(含成山角及以北水域)、长江口水域、舟山群岛水域、台湾海峡水域、珠江口水域、琼州海峡水域、长江一线水域(含西南山区水域)“六区一线”重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我省属内陆非水网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点与国家的重点有所不同,现结合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实际,做出如下通知:一、确定监管重点的原则(一)事故概率高。

将事故多发频发的运输船舶、通航水域、水上航线作为重点对象。

(二)安全风险大。

将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且政治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运输船舶、通航水域、水上航线作为重点对象。

(三)安全监管难。

突出当前和今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实际,将安全监管难度大的运输船舶、通航区域、水上航线作为重点对象。

二、监管的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一)重点船舶。

包括:客船(含普通客船、旅游船、客渡船、汽车渡船等)、农用船、挖沙船、非法载客渔船,简称“四类”重点船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精神,顺利完成《山西省“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晋发改规划发〔2016〕599号,与国家规划统称《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主体。

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

要坚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需要政府履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把握工作重点。

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好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的各项工作。

坚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

在抓好全局工作的同时,着力在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力争在规划期内,解决关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健全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落实。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晋交安监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交安监发〔2014〕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还有差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和上级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各单位要迅速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到全体干部职工、企业员工,认真汲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记“三个绝不能过高估计”(决不能过高估计安全生产形势,决不能过高估计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决不能过高估计抓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始终做到“三个敬畏”(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坚决遏制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强公路及隧道运营安全监管。

(一)规范交通站点设置。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境内所有煤检、治超、收费、验票等站点都必须设置于距隧道进出口10公里以外的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力量,摸清底数,统计报厅。

(二)加强隧道的安全监管。

要严格实施监控,保障隧道内车辆运行、供电配电、照明通风和管道供水等均处于可控状态。

所有隧道进出口和通道内必须安装监控设施,暂时没有安装的,必须调派人员值守,保障隧道安全畅通。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4]4号文件精神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4]4号文件精神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晋交安监发[2014]14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04.02【实施日期】2014.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晋交安监发〔2014〕14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大力改进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省政府安委办及时转发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都要认真宣传贯彻,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3·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省委袁纯清书记、省政府李小鹏省长、交通运输部杨传堂部长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正确处理生命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狠抓落实,深入、持久、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晋政办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2号)要求,为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县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10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国省干线公路344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县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971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国省干线公路882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二、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

2015年6月底前,根据国办发〔2014〕55号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核查,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编制治理规划。

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开展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

分类治理。

2015年7月至2020年12月底为实施阶段。

按照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订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建立治理效果跟踪机制,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交运发[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予以表扬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予以表扬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予以表扬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晋政函〔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予以表扬的通报晋政函〔2017〕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日,我省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经验做法受到了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

这是我省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优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交通运输部门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集中反映。

近年来,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货运物流业健康发展。

自2015年以来,连续两年实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三减两免”和“新三减”优惠措施,并逐步探索走出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新路子。

2016年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期间,此项工作受到了国务院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2017年9月,我省实施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作为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受到通报表扬。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方面谋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对省交通运输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省交通运输厅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学习借鉴省交通运输厅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扎实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持续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省走好新征程、探出新路子、创造新业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晋交政法发[2013]562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交政法发〔2013〕56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05年12月2日颁布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高速公路网规模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施行,已经不能适应我省公路发展的现实要求。

《条例》作为我省对高速公路养护、经营服务、收费、路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构建和完善了我省高速公路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公路路网高效运转,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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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4]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晋交综运发[2014]20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4]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交综运发〔2014〕20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
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2.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运输装卸作业流程、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管理工作资历和经验。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监督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参与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运输作业过程监管,并定期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建议企业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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