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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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1. 介绍金融担保是指为了减轻借款人或融资方的风险,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确保借款或融资的安全。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金融担保行为管理和规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的框架以及其作用和意义。

2.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金融担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金融担保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金融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保护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合法权益。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执行。

3. 金融担保法律法规框架金融担保法律法规框架包括宪法、民法、金融法等相关法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金融担保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契约自由等,为金融担保提供了法律基础。

3.2 民法民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金融担保中,民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

此外,民法还涉及借款合同、融资合同等与金融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3.3 金融法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金融担保中,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金融法的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利益。

3.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宪法、民法和金融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担保进行了专门规定。

例如,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涉及到与金融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4.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确保金融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设立金融担保行为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可以规范金融机构和担保业务的行为,防止金融担保乱象的发生。

其次,金融担保法律制度保护借款人或融资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解释44条

担保制度解释44条

担保制度解释44条担保制度是指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为其代偿的一种制度。

其中,担保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实现诚实守信,同时为放贷方提供风险保障。

“担保制度解释44条”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担保行为的法律保护和规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下面,我们将从4个方面介绍这44条规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1.担保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担保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应该是基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担保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章禁止性规定。

2.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应该是双方共同商定的,担保人不得无偿为债务人提供个人保证以外的形式担保,而且出借人不得强制债务人寻找担保人。

3.担保义务的起止时间和清偿顺序担保义务的起止时间应该明确标注,同时应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债务产生的先后顺序。

4.担保人权利的行使担保人依据合同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享有相应的担保物处分权。

同时,出借人也要尊重担保人的权利,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追收。

二、个人担保5.个人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信用、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6.担保人合同担保人应该接受合同的书面约定,而且担保人应该对借款人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熟人、亲友提供担保。

7.个人担保人的保障措施出借人应该尽到审慎敏锐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核实其支付能力。

同时,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机构担保8.机构担保人资格机构担保人是通过特殊程序批准并登记的担保机构,在当地管理部门有相应的证件。

9.机构担保合同机构担保人应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对于借款人的资质、还款能力、借款目的、用途等,机构应该做出充分调查和评估。

10.机构担保的评价标准机构担保应该根据自身的资产和业务状况,严格评价借款人的资质和风险,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补偿措施以应对风险,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3、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小微及“三农”,并保持较低水平担保费率。

4、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

7、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5%。

8、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并应在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应予以披露。

9、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10、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新规出台历程及重点问题探析日前,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可谓跨越7年,数易其稿,“数年磨一剑”。

出台历程《条例》实际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简称《暂行办法》),再到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决定修订《暂行办法》,并提升其法律层级,随后行成《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再到《条例》出台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部委会签和向相关部委、各大银行等多轮征求意见,终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风险控制和缓释制度;(三)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四)风险处置和追偿制度。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二)非现场监管;(三)风险评估和预警;(四)信息披露要求。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引言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立法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为融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或保证担保,协助融资主体获得贷款或信用产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入。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本充足、管理规范等。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者驳回决定。

第七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入后的备案材料,并在运营过程中保持更新。

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手续,相关变动需要及时报备监管部门。

第三章: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第十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合法、公正、诚信地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融资主体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分析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明确担保责任,确保担保责任与融资担保金额相匹配。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公示有关信息,保障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监测、检查、处罚等。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银保监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

银保监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营业地址;(四)业务范围;(五)许可证编号;(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二)申领单位介绍信;(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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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
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 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 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 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和不提供担保的结果?
1
一、 担保法概述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若有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2
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担保合同?
半年前,李某因经商之需向刘某借款10万元,期 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18%。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 李某便通过电话找到朋友谢某,希望谢某为其提供担 保。因知道李某信誉不佳,谢某遂以自己在外地出差 为由推托。谁知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只要谢某向 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就行。 谢某碍于朋友情面,加之认为手机短信不比白纸黑字, 更不用签名盖章,仅仅是应付而已,应该不用承担什 么责任,便照办了。

D.甲与丙之间的保证应当无效,因丙无任何利 益
10
国家机关做保证人是否担责?

1993年贵州省某联合铁厂(以下简称某铁厂)与被告
贵州某铸造厂(以下简称某铸造厂)签订生铁《购销协议》
一份,约定某铁厂向某铸造厂供应生铁。某铸造厂在收货
后一直未向某铁厂付清全部货款,双方于1997年11月14日
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对欠款的金额及还款方式作了
确定。被告贵州省某监狱(以下简称某监狱)以保证人的
身份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事后双方又分别于2002年9
月5日和2006年4月5日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两份,再次明
确欠款的本金为人民币1919483.01元。

2008年6月10日,某铁厂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中铁某
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并将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
企业 分支 机构 保证 责任 承担
8
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

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 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清偿能力并不能作为保证人主体资格要件。 换句话说,
即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 有效性

9
练习题:
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甲为保证自己的货
款实现,要求乙提供担保。乙对朋友丙说:“也
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 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
5
二、 保证担保
保证人
订立 保证合同
书面形式
合同主 要条款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保证合同 保证条款 保证人身份确认
经债权人确认的保证承诺书
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等
6
签订保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两个月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逃得无影无踪。 刘某向担保人谢某提出清偿,谢某以自己未提供具有 法律效力的担保手续而拒绝付款,刘某遂向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判决由谢某清偿,谢某对此无法理解。
13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概念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在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合同 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法律制度。
担 保 概 特征 述
从属性:主从关系 补充性:债务履行届满未获清偿 财产性: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分类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金钱的担保
本担保和反担保 P75
2
一、 担保法概述
担保 的
法律 表现 形式
就是走个形式,请你帮忙,我知道你根本也没有
偿还能力,你只要替我向甲保证就可以了,剩余
的事情由我来办。”后因己没有代为清偿的
能力为由,主张保证无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的请求合法,应当支持
B.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应承担保证责 任
C.丙是受乙欺诈而作出的保证,可以请求撤销
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其余被告。2008年6月20日,原告以被
告未履行货款支付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
告某铸造厂支付尚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1919 483.01元及相
应的利息;被告某监狱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
1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 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也是书面 形式的一种,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谢 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 《物权法》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自物权 所有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
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用益物权
3
二、 保证担保
概念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 的概 念和 特征
内涵 特征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由第三方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相对独立性: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 从属性 人身性
4
补充性
二、 保证担保
概念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 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 务的协议
保证 合同
特征
有名合同
从合同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附停止条件合同:停止条件是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 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 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支机构应该对保证 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负责。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 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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