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范本

合集下载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工程项目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工程项目担保活动。

第二章工程担保种类第四条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投标担保:保证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履约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的担保。

(三)支付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担保。

(四)工程质量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质量的担保。

(五)安全文明施工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担保。

第五条各类工程担保的具体形式和要求,由担保双方根据工程合同的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三章工程担保当事人第六条工程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七条担保人应当是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债务人应当是具有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第九条债权人应当是合法拥有债权的主体。

第四章工程担保程序第十条工程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程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金额;(二)担保期限;(三)担保范围;(四)担保责任;(五)担保费用;(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四条债务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后,担保人应当及时解除担保。

第五章工程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担保解除:(一)债务人履行完毕工程合同义务;(二)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三)担保期限届满;(四)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成立。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行为,降低融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工作。

(二)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担保业务的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于公司主营业务,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融资担保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担保申请书;(二)融资担保协议;(三)被担保人资信报告;(四)融资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一)业务部门对融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融资担保申请;(三)同意融资担保申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风险等级;(二)担保限额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担保限额,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担保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四)担保资产监控:对担保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五)担保责任追究:对因融资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七条公司融资担保信息应定期披露,包括担保项目数量、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等级等。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担保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担保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担保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控制在公司净资产的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评估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项目的风险等因素。

第七条被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不得存在逾期还款、重大诉讼、重大资产负债等风险。

第八条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被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金额应与被担保人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三章担保的审批程序和管理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第十条超过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担保,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后,应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跟踪管理,确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未遵守本制度,导致公司担保行为产生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支付担保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支付担保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支付担保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支付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履行,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用于保证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三条担保人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机构。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依法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建设工程支付担保制度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担保方式履行建设工程支付义务,提高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第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相应的担保能力。

第十条担保人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终止后,担保人对建设单位在担保期间内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第十三条担保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因履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出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出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出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资企业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出资企业担保,是指企业以其自有资产或者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出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对象第五条出资企业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一般不提供担保。

若特殊情形需要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三)具备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四)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违法行为。

第六条出资企业对下列项目或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对象为出资企业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二)担保对象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三)担保对象为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提供担保的企业;(四)其他可能危害出资企业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担保程序第七条出资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出资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资信调查:出资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三)风险评估:出资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四)决策审批:出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对担保业务进行决策审批;(五)签订担保合同:出资企业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六)履行担保责任:出资企业在担保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第八条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担保前审查制度: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二)担保审分离制度:担保审查人员与担保执行人员分开,明确责任;(三)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损失;(四)担保后监督制度:对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风险状况;(五)担保到期管理制度:确保担保到期时,及时收回担保权益。

2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2024年版):全面解读

2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2024年版):全面解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2024年版):全面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1.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1.3 第三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2. 第二条担保的种类和方式2.1 第一层级保证担保2.2 第二层级抵押担保2.3 第三层级质押担保2.4 第四层级留置担保2.5 第五层级定金担保3. 第三条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生效3.1 第一层级担保合同的形式和内容3.2 第二层级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3.3 第三层级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4. 第四条担保的履行和监督4.1 第一层级担保的履行期限和方式4.2 第二层级担保的监督和的管理4.3 第三层级担保的变更和解除5. 第五条担保的效力5.1 第一层级担保的对外效力5.2 第二层级担保的对内效力5.3 第三层级担保的效力争议解决6. 第六条担保的责任和赔偿6.1 第一层级担保人的责任6.2 第二层级担保人的赔偿责任6.3 第三层级担保责任的上限和计算7. 第七条担保的实现和处置7.1 第一层级担保的实现条件7.2 第二层级担保的处置程序7.3 第三层级担保处置的争议解决8. 第八条担保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2 第二层级担保争议解决的途径9. 第九条担保的监管和合规9.1 第一层级担保的监管机构9.2 第二层级担保的合规要求10. 第十条担保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0.1 第一层级改革与发展的背景和趋势10.2 第二层级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11. 第十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11.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国际差异11.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国际借鉴12. 第十二条担保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12.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风险类型12.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风险防范措施13. 第十三条担保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13.1 第一层级典型案例介绍13.2 第二层级案例分析的要点和方法14. 第十四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培训与宣传14.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培训内容14.2 第二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宣传途径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第一层级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担保法律的规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模板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模板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担保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模板范本。

1.2 本模板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工程项目担保活动。

1.3 本模板范本所称工程项目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为被担保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担保种类2.1 工程履约担保: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被担保人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担保。

2.2 工程质量担保: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被担保人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担保。

2.3 工程付款担保: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被担保人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三、担保人3.1 担保人可以是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2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担保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受益人4.1 受益人可以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

4.2 受益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合同5.1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2)被担保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担保的种类、范围、金额和期限;(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方式和责任;(5)受益人实现担保权利的途径和方式;(6)担保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2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担保人和受益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担保履行6.1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为被担保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6.2 担保人应当保证工程合同的履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6.3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按照约定方式履行担保义务。

七、担保解除7.1 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人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的,担保人应当向受益人提出解除担保的申请。

2024年担保法律制度汇编

2024年担保法律制度汇编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法律制度汇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第二条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2.1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2.2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第三条担保方式3.1 物的担保3.2 人的担保3.3 信用担保第四条担保物4.1 担保物的范围与种类4.2 担保物的价值与评估第五条担保的设立与生效5.1 担保的设立条件5.2 担保的生效条件第六条担保的变更与终止6.1 担保的变更6.2 担保的终止第七条担保的实现与处置7.1 担保的实现条件7.2 担保的处置方式第八条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除8.1 担保责任的限制8.2 担保责任的免除第九条担保合同的违约处理9.1 违约行为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十条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途径10.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效力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1 合同的继承13.2 合同的转让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适用法律的确定14.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立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2.1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2.2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

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证责任的免除(3)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 担保, 又有以债权人自己的财产设定的物 的担保, 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则保 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保 证责任免除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既 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未 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 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 权:
1.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发生重大困难的
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的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人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 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 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 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 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或者对上述内容约定不明 确的, 并不因此而不成立或无效,当事人可以协商予以补充, 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正。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 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 不成立
在债务履行届满前, 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 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保证义务,是指 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 向债权人承担的代主债务人 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 代为履行;二是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 若主债务是专属性债务, 保证人不能代为 履行,只能承担主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即登记为抵押权成立的要件, 不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 成立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 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营权以及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登记为抵 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经登记, 抵押权不能成立
抵押合同
抵押权的设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即抵押人 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且抵押合同须采用书面 形式
若当事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但已 经履行了合同的, 如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 仍然成立
抵押合同的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 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转让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 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抵押登记
也称抵押权登记, 是指将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状态登记 于财产权利登记簿上
以不动产和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登记机构是 该抵押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以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 押登记机构为同类运输工具的登记机构
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机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保证期间
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存续期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 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 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 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但未实际 履行的,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履行所 提供的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 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 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责任的免除(1)
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保证期间届满, 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 的责任免除;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免除
保证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 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 内提供保证)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即使合同中不完全包括前述的内容, 保证合同仍
债权内容变更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 款、 币种、 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 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 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 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 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补充性、相 对独立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证人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但下列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 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除外)
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由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既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 证中,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由当事人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责任的免除(2)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 胁迫事实的。 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 订立主 合同和保证合同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可有效成立, 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可以就合同 的有关内容予以补正
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具体有 以下几种:
主从合同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 主从条款形式:债权人、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订立一个
合同, 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仅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 在主合同中 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书的形式: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 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未提出异议 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中承保的形式:保证人在债权人 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或者盖章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并存
时的共同保证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 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 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 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债权转 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 债务,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可以要求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 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 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担保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