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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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四、担保合同
1 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担保合同
2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下列 担保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 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责任
3 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 担保的,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 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 承担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 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 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 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第六章 担保法

第六章 担保法

留置权的实现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 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 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 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 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 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 先受偿。
留置是四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 受偿。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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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获得担保人的担保支持;
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追偿。
被担保人权利与义务
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担保资金或担保物;
如实告知担保人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 有权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
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和解的概念及优势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 基础上,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达成 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其优势在于快 速、灵活且成本较低。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协商和解的实践操作
明确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
双方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 诚信基础,争议事项应具有可协商性 ,且双方均有解决问题的意愿。
合同终止后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
担保责任解除不当、担保物处置不当引 发纠纷、追偿权行使不及时等。
VS
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担保责 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担保物进行妥 善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且不会损 害其他方利益;及时行使追偿权,确保自 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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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中争议解决 途径与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设立和实现
深入讲解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 实现方式。
担保合同要素和法律效力
详细阐述了担保合同的必备要素,以及担保 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的特点。
担保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
分析了担保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供 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对担保业务法律知识的认识更深刻
通过本次培训,学员们对担保业务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担保合同的要 素和法律效力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第09章 担保法

第09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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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限额抵押权 最高限额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谓最高限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出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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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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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用益权的影响 (五)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 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抵押权设定后可因抵押合同当事人行为而 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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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事由 (二)法律保护抵押权的期间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四)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 权实现的顺序 (五)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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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特征 1,人身性 2,债权性 3,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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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有些主体虽然可作为保证人,但须根据自愿 的原则,自愿地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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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1,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 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 分为:一般保证合同与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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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责任的范围 4,保证期间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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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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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经济法_担保法案例_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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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 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学习概述
知识点解析
本案结论 管理技能
由此可以看出,反担保是在债务人与为债 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形成的,债权 人并不是反担保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担保 人与债务人是否就反担保形成了协议与债 权人并无关系。
元芳,这你又怎 么看?
案例解析
知识点解答
本案结论
先诉抗辩权
1.负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1)愿负全部责任就意味着愿意承担 连带责任。 (2)保证方式的约定属亍约定丌明确 的条款,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付 连带责任。 2、负一般保证责任 理由:康大饲料集团表示对滩涂养殖开发公司 的债务愿负全部责任,只是就保证的范围而丌 是形式。它所表明的只是该集团承担全部的代 为履行责任,在滩涂养殖开发公司丌能以自己 的资产承担还款责任时代为清偿。
担保法案例乊
黄 鱼 引 发 的 赔 偿 案
11经一二班
大家好我是2 班班长东东
案例解析
知识点解答
本案结论
2
案例解析
知识点解答
本案结论
案例解析
知识点解答
本案结论
案例解析
知识点解答
本案结论
黄鱼引发的赔偿案
2002年4月15日,杭州湾滩涂养殖开发公司 为开发大黄鱼项目,向江南农业投资开发公 司(以下简称江南农投公司)申请开发资金 贷款。江南农投公司在审查后同意向其贷款 120万,但要求杭州湾滩涂养殖开发公司提 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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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知识点解答
本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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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法

第四章   担保法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 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 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 等。 • 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可以订 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这样 就能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 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 保的作用。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让与担保
• 让与担保常见于证券回购中。 • 当事人不仅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到期回 购证券,而且约定在出卖人回购之前, 证券的所有权让渡于买受人,到期出卖 人不如约回购,买受人即可以证券所有 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利。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吴松谚
(三)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 生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担保。 •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 的担保,其担保的方式全部可由当事人 自行约定。 • 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 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的方式 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一)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 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 • 特别担保:又叫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 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 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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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解释对此有详细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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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
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
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供 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可
选择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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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专设:第四编 担保物权一章共计71条 (从第170条-240条):
–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质押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留置权:
• 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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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担保法概述
7
3.1.1 概念
管理学院
l 担保的定义——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
2
物权法及其对担保法的影响
•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物权法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 要的内容
• 物权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民商法在很多大 陆法系的国家又是合一的,所以,物权法的修改对商 法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 什么是物权?
–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债权人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l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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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定义
债权人
主合同
债务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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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担保的种类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定金
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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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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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保证的定义
管理学院
l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l注意
——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为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从事经 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 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在书面授权情况下和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保人;《担保法解释》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 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 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16条),以公司资产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只能以保证人的财产作担保 ——同一个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章:担保法律制度(3学时)
• 3.1 担保法概述 • 3.2 保证 • 3.3 抵押 • 3.4 质押 • 3.5 留置 • 3.6 定金 • 3.7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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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八 届人大十四此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 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 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 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刑 法
宪民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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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保证的两个重要方式
•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行 政 法
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民 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事 权 利 债 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民 事
准物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版权、商业秘密权

务 人身权
涉及到交易的都 属于商法的范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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