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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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提升新能源行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现就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均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成、在建和新建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

信息平台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版权和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377号)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工程业绩1.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内”调整为“最近6年内”。

2.申请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要求的工程业绩,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1) 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2) 以劳务分包形式参与的;(3) 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4) 存在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专业人员1. 对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2. 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

3. 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人员须专人专岗。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Ol法律法规1.aw1.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电力监管条例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1.aw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煤层气产业政策7.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1.aw1.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Ol法律法规1.aw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11.19•【文号】国能监管[2013]432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为加强能源监管,我局制定了《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见附件1),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能源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能源监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能源监管的责任更大了,任务更重了,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监管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能源监管的新角色、新定位,增强做好能源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深入研究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国家能源重大政策、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调整优化,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能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专项监管工作共选取12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少量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目的在于以点带面,提高监管的深度和作用。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监督和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制约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问题,找准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要认真把握参与、知情、监督、评价、反馈、披露、处理、建议等重要环节,抓好深度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解剖“麻雀”,并综合采取约谈、督促整改、通报、稽查、处罚等措施,切实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好,务求取得实效。

三、形成合力,探索闭环监管经验要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建立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278号),在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2016年3月25日国发〔2016〕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6年3月25日国发〔2016〕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3月25日(本文有删减)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更加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矫正要素配置扭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家精神,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

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围绕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结构性矛盾凸显、风险隐患增多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使改革更加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更加突出基层实践和创新。

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创新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改革试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推动面上制度创新。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吕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吕梁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吕梁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切实把我市“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我市“放管服效”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步伐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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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国能综通法改[2017]64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法改〔2017〕64号)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
《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8月2日
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
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为促进就业创业进一步降门槛。

1.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出台《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指导督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规范和完善。

(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为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创造条件。

(法改司牵头,各相关司、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对能源生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对于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一时看不准的,要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市场打开更大空间。

(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探索创新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方式。

深入调查研究,大胆创新实验,进一步探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通过市场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来配置能源项目。

(科技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减轻用能成本负担。

5.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要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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