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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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令),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联合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位一体共同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向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创优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工程质量总方针总目标

第1条:工程质量总方针:依法管理、优化设计、强化监理、规范施工。

第2条:工程质量总目标:质量第一、全面创优。

1、质量目标:

①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按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

②杜绝设计、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③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达到按设计时速开通的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全线一次成优,确保部优,争创国优。

④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洁、符合铁道部及西安铁路局有关竣工文件的要求,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2、安全目标:确保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消灭责任旅客列车一

般事故和行车险性以上事故,消灭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消灭火灾、水灾及其它责任恶性事故。

3、工期目标:按照铁道部批准的工程建设工期及设计要求按时建成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

4、投资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建设投资的使用、精打细算、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各项工程总投资不突破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算总额。

5、环保目标: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在编制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环保、水保、文保的技术保证措施,施工时尽可能减少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环保、水保工程纳入施工计划,资金到位,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完成,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第3条: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第4条:国家和铁道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等。

第5条: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及技术要求。

第6条:经铁道部批准的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第7条: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合同和协议。

第8条:西安铁路局及局建管中心下发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及要求。

第9条:经批准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和西重指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10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实现“可控、有序、高效、优质”的建设方针,西安铁路局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西重指)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主管生产和主管工程质量的副指挥长及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承建各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管理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成员由西重指相关科室成员及主管质量工程师组成。

第11条:西重指根据承建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工期要求、技术标准等具体实际,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由各专业工程师参加并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实施。

第12条:为保证工程项目按铁道部批准的工期建成,并保证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设计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每个建设项目实施前,该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

1、组织保证体系

①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为组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副组长,由四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位一体联合创优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创优方针、目标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组织、指挥各合同段创优领导小组全面展开创优活动,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创建样板活动的开展,进行质量创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统一思想、统

筹安排,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创优活动扎实有序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该项目创优目标。

②按该项目合同段的划分,每个合同段成立一个创优领导小组。合同段的创优领导小组由中标施工单位指挥长为组长,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四方有关人员为成员。在建设项目的创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合同段所有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合同段的创优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加强监控、互帮互学、互相监督、确保合同段所有工程达到建设项目的创优质量标准,从而保证建设项目创优目标的实现。

③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以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建立以设计总体、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按照建设项目的质量创优目标、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工作。

2、制度保证体系(具体见《制度保证体系》框图)。

3、施工保证体系(具体见《施工保证体系》框图)。

第四章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第13条:在工程项目实施前,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前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制定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积极协调各项工作。

第14条:建设单位应积极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保证施工图纸和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在当地政府办理必需的相关建设手续,提供工程建设和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第15条:建设单位及时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各项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审批。不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16条: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按照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检查指导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积极协调工程变更,按要求按期组织工程验工和验交。

第17条:既有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积极与铁路局沟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特别是封闭要点施工,要严格审查要点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质量。

第18条: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坚持定期对监理站、施工单位的质量监控、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

第19条:设计单位应建立以设计总体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牢固树立“设计文件是工程质量基础”的思想,要认真强化设计图纸的内审工作,并对交付的预设计图和施工图实行责任跟踪。

第20条:设计单位应组建设计现场指挥部,配置足够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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