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支取流程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取流程一、什么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咱先来说说这个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个啥玩意儿呢。
简单来说呀,这就像是一种保障金。
旅行社在经营的时候呢,得交这个钱。
它主要就是为了在旅行社出现一些问题,像损害游客权益之类的情况时,能够有一笔钱来赔偿游客。
这对咱游客来说,那可就是一种安心的保障呀。
就好比你去一家店里买东西,你知道这家店有个保证金在那放着,如果它坑你了,就可以从这保证金里给你补偿,是不是感觉心里踏实多啦?二、支取的情况。
那在啥情况下能支取这个保证金呢?1. 出现游客权益受损。
要是旅行社做了啥不好的事儿,让游客的权益受损了。
比如说旅行过程中安排的住宿条件和说好的完全不一样,那游客就有权利要求赔偿。
这时候呢,如果旅行社不愿意自己掏钱赔,那就得从这个保证金里支取来赔给游客。
这可都是为了保护咱游客的利益呢,咱出来旅游是为了开心的,可不能被旅行社坑了还没地方说理去。
2. 旅行社解散、破产等情况。
要是旅行社经营不下去了,要解散或者破产了,那之前交的保证金也有它的用处。
这时候呢,它得用来处理一些遗留的问题,像把游客没完成的行程费用退了之类的。
这就像是一个兜底的东西,让整个旅游行业的秩序能保持正常,不会因为旅行社的倒闭而让游客们的权益被忽视。
三、支取流程。
1. 提出申请。
谁来提出支取这个保证金呢?如果是游客权益受损的情况,那当然是游客或者游客代表啦。
要是旅行社自己要处理解散或者破产相关的问题,那就得旅行社自己来提出申请。
这个申请可不能随便写写哦。
要详细说明支取的原因,是因为啥事儿要支取保证金,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就像是给别人讲故事一样,得让人能听明白到底咋回事儿。
2. 提供证据。
光提出申请可不行,还得有证据呢。
如果是游客权益受损,那游客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旅行社确实做错事了。
比如说酒店预订的订单,上面写着是五星级酒店,结果住的是三星级的,这个订单就是证据。
还有旅行过程中的照片啊、视频啊,只要能证明旅行社没按照约定来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和目的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良旅行社的存在,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游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因此,对旅行社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旅行社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质量保证金的存入和取出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质量保证金。
其存入金额为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
所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并且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
质量保证金存入成功后,进行公示,公布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正式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或通过旅游质量评定后,可以申请取出质量保证金。
取出时,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旅行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通过。
2.签订退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由银行进行核查,核实质量保证金未被冻结、扣押等情况,符合取出条件时反馈查询结果。
4.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委托方案进行审批。
5.按照委托方案的要求,由银行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目的1.非法或者违规经营,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失时,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2.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时,应用质量保证金来考核和评价旅行社的信誉。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标准1.旅行社被消费者投诉有瑕疵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过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应当通过质量保证金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如出现其他不符合旅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交纳处罚款,同时也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来赔偿受害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
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范本)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导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保障旅行社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定义1.旅行社:指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组织。
2.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的一定金额。
3.存款接收机构:指质量保证金存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旅游者:指购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并享受旅游服务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存入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和金额1.新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把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旅行社所属区域和服务规模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存证材料,并在存款接收机构指定账户存入。
第四条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程序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需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存单或划款凭证。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提供存单或划款凭证。
3.存款接收机构应对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取手续。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存款接收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负责存管工作。
2.存款接收机构应加强对质量保证金账户的监控,及时报告发现存款异常情况。
3.存款接收机构每年对质量保证金账户进行一次核对,确保存款金额和旅行社宣传材料一致。
第六条违规处理及申诉1.旅行社未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取出质量保证金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扣押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旅行社可以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机构为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
第二章存款行为第三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放。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存款账户应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日期以银行交账单日期为准,存入时应在交账单上注明存款人姓名、存入日期/时间、存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六条旅行社应确保质量保证金不得用于非法、违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转移、冻结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存款期限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办理续存或退还手续。
第三章取款行为第八条在发生特定情形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意见提交旅行社所在地银行,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条取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旅行社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取款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旅行社取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取款金额支付给质量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旅行社进行整改,并可能追缴已取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应自颁布之日起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旅行者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被引入。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的具体办法,确保合规操作和透明的资金管理。
二、存款管理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必须存入合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指定的存款机构,并以旅行社自行申请的名称单独设立账户。
2. 存款账户须在旅行社营业执照上注明,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3. 存款账户必须设置双重授权,即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均必须签署取款申请,确保资金安全。
4. 存款账户余额必须随时保持在质量保证金数额范围之上,以满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三、存款数额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根据旅行社经营规模和银行要求进行定额规定。
2. 不同级别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分别为:A级旅行社500,000元人民币,B级旅行社200,000元人民币,C级旅行社100,000元人民币。
3. 保证金存取数额会在合规政策制定时进行调整,旅行社须随时留意政策的更新。
四、存取管理办法1. 存取申请:旅行社可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存款管理机构提出存取申请,包括存款、取款和调整存款账户余额等。
2. 存入申请:旅行社需提供存入申请表,明确存入金额和存款账户,并由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3. 取出申请:旅行社需提供取出申请表,明确取出金额和存款账户,并由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4. 存取期限:存入的质量保证金须保持一年以上,取出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存款管理机构。
5. 存取决策:存款管理机构将在收到存取申请后,审核申请表和存取原因,符合规定条件后进行存取操作,并及时将存取结果通知旅行社负责人。
6. 存取记录:存款管理机构需详细记录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存取时间、金额、存取原因等,并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备案。
五、监督与处罚措施1. 存款管理机构有权对旅行社的存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可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进行退回或拒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游客提供旅行服务。
保证游客的权益,确保旅行社履行合同承诺,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旅行社的质量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承诺所需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游客的损失或支付相关费用。
2.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将一定金额存入由相关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游客权益。
3.取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在满足条件下,申请取回存入的质量保证金。
三、存取管理办法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必须在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中。
1.2质量保证金存入时,应填写存款凭证,包括旅行社名称、存入日期、存入金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存入金额 2.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入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经营业务范围和行业要求等进行合理确定。
2.2存入金额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和监督,确保金额与旅行社的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
3.存入使用3.1 存入质量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2存入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旅行社在游客投诉、维权、赔偿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4.取回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回已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持有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没有因旅行社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投诉、纠纷和赔偿等事件;–没有被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的存入期限满足要求。
4.2旅行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取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行社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旅行社取回质量保证金。
5.监督与处罚5.1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进行抽查,并核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质量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存入质量保证金、挪用质量保证金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制经营范围;–追究法律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质量保证是确保旅游者享受到优质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旅行社行业的特殊性和一些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为了有效保障旅游者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旅行社实施了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提供服务期间缴存的一笔款项,用于赔偿旅游者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以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规定2.1 质量保证金缴存1. 按照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旅行社必须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后缴纳一定额度的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按照旅行社经营规模和业务量确定,并在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缴存至指定账户。
3. 旅行社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质量保证金存入账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质量保证金已按时存入。
2.2 质量保证金管理1. 质量保证金应专项存放于旅行社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银行账户内,并不得挪作他用。
2. 旅行社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旅行社不得私自支取质量保证金。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取。
2.3 质量保证金使用1. 质量保证金仅限用于赔偿旅游者在旅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变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
2. 旅游者受损后,应及时向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旅行社应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超出部分旅行社应承担。
4. 若旅行社无法提供赔偿,监管部门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旅游者。
三、监督检查为确保质量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方式:1. 定期抽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取情况,核实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 接受旅行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对问题较多的旅行社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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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 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 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 件 5)后 24 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 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旅游服务质量保Biblioteka 金存取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 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 〔2009〕25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辅助文件二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 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 24 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 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 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 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 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四)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 24 小时内,经与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 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 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 24 小时内,在担保额度 内履行担保义务。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26 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 款 第三章 取 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 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 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 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 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 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 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 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 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 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5 个工作 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 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 小时 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 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 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 手续。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 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 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 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 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 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 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 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 满前 3 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 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 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 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