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管理规定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我校英语学科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外籍教师在任何时间不得向学生宣传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及宣传宗教信仰等。
二、教学管理第四条我校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外国专家应按照我校教学计划以及学生情况进行教学,并制定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
具体教材的选用由英语科组外国专家协商确定。
第六条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日常工作,所有英语教师都是其助手,英语教师要经常随堂听课,向外国专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的讲课资料。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我校确定外国专家每周授课时数为1520学时,外国专家同时承担对我校英语教师的辅导工作,以及一些我校安排的临时的、相关的英语教学任务。
第八条允许外国专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
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学校会经常安排英语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向外国专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
英语科组应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本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请的所有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顾问、项目专家、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2. 实用性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发挥;3. 互利共赢原则:实现外国专家与本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聘请程序第四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五条用人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1. 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国籍、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2. 聘请外国专家的目的、岗位、期限、工作内容等;3. 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外国专家发出邀请函。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按照市场行情和本单位薪酬体系制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八条外国专家享受以下福利:1. 住宿:提供单位宿舍或协助解决住宿问题;2. 子女教育: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3. 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保障外国专家及家属的医疗需求;4. 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用人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进度跟踪、成果评估等。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每年对外国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调整薪酬的依据。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用人部门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规章制度,本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智力优势,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是指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内部设立,用于外国专家开展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组织。
第二章工作室设立与调整第四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四)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立目的和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稳定的外国专家团队;(四)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设立,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的专业特长进行选聘。
第九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对我国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深入了解;(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外国专家选聘程序:(一)组织内部提出选聘需求;(二)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选聘专家;(三)组织内部对选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的管理:(一)组织内部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二)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三)组织内部应当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续签或终止。
第四章工作室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核心;(二)以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三)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础;(四)以规范管理为保障。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外国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推动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原则: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便利。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管理专家、顾问等。
三、管理主体1.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2.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设立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
四、外国专家的招聘1.确定需求: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需要引进的外国专家的岗位和人数,并编制相应的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2.选择渠道:可以通过外国专家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公司、专业社交网络等渠道来寻找合适的外国专家。
3.审核评定:对候选外国专家的资质、背景、能力进行审核评定,通过面试、简历筛选等方式来确定合适的外国专家。
4.签订合同:与被录用的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办理手续:提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需的签证、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外国专家的管理1.安排工作:根据外国专家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计划,将其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确保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2.关注态度:针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和帮助,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3.培训支持: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促进其在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4.绩效评估: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5.保密约束:要求外国专家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规定,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六、外国专家的待遇1.工资按时发放,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调整和奖励。
2.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并负责外国专家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3.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4.提供相应的交通津贴和出差补贴。
5.提供一定的休假制度和假期待遇。
七、外国专家的离职1.合同到期:外国专家的合同到期时,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续约或终止合同。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和生活的安全管理,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 负责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外国专家安全信息;4. 负责处理外国专家安全事件;5. 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1.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 安全生产知识;3.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4. 工作场所及生活区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定期开展外国专家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1. 工作场所及生活区的消防安全;2. 交通安全;3. 食品安全;4. 医疗卫生;5. 防盗、防抢、防骗等。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二条建立外国专家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安全事件处理流程:1. 事发单位及时报告安全事件;2. 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3. 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立即隔离、救治受伤人员;b.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c. 调查原因,追究责任;d. 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已成为提升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外国专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招聘与管理、待遇与福利、工作与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招聘与管理1.招聘程序:学校应该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的专家具备相关教学经验和资质。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需求和招聘条件;其次,学校可以通过招标、招聘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专家申请;最后,学校应该组织面试和考核环节,评估专家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2.签订合同:招聘专家后,学校应该与专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期限等。
合同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3.专家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外国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学成果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定期对专家进行教学评估,了解专家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反馈,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教学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二、待遇与福利1.工资待遇:学校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经验和工作岗位给予合理的工资待遇,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要具有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
工资待遇应该与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教学效果挂钩,激励专家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2.保险与医疗:学校应该为外国专家购买合适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等,以保障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医疗服务和医保福利,为专家提供相关健康保障。
3.住宿与交通:学校可以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和交通补贴。
学校应该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保证专家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交通补贴可以根据专家工作地点和出行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方便专家的生活和工作。
三、工作与生活1.工作时间与任务:学校应该明确外国专家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和反思。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聘请的外籍技术人员、教授、研究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依法管理,保障人权;4. 便利高效,服务至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国外国专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外国专家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等工作;2. 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3. 落实外国专家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4. 及时处理外国专家遇到的安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帮助;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6. 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以下安全保障措施:1. 住所安全:为外国专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2. 工作场所安全:确保外国专家工作场所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3. 交通安全:为外国专家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或者协助其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4. 防火安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5. 医疗保健: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其健康;6. 应急救援: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外国专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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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子岭中心学校外国专家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总负责,总务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县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宿舍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
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
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
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门卫处如发现外教在进出校门有可疑行动时,应上前询问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
不得留宿外人。
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学校同意并验证登记后,
由总务处统一安排。
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学校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有两名以上学校职工结伴而行。
第九条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十条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
佛子岭中心学校
2011年6月7日
佛子岭中心学校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六安市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外事工作总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
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聘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
第五条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
每年年终教务处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六条外事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二)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六)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勿滥。
(七)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八)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九)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
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十)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
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佛子岭中心学校
2011年6月7日
佛子岭中心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应聘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必须具有我国颁发的外国专家资格证,必须提交健康合格证书,必须签订正式受聘合同方能工作。
外国专家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外国专家任教期间要遵守我国法律和我校有关规定,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外国专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严禁在我国从事传教活动。
四、外国专家除正常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外,还可享受其所在国的传统节日一天。
五、外国专家采用的教材由我校与其共同商定,欢迎外教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视听辅助材料,欢迎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我校实践和探索。
七、外国专家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我校正常秩序。
开学两周内,须向校方(教务处)呈交教学计划。
学期中,不可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批准。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教学期间外出旅行、参观和浏览。
八、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两天以内须教务部门批准,两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
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假证明。
九、未经许可外国专家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也不能随便外出参加社会公益广告活动。
十、外国专家应接受我校领导及外语教师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
在校工作成绩显着的外国专家,学校给予奖励;对于教学不良,教学态度不好,不完成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聘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应聘方负责。
十一、涉及本制度之外的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外国专家本人协商解决。
十二、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佛子岭中心学校
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