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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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思考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思考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思考作者:刘忆君曹梅李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2期未成年人郑某涵在未告知其母刘某的情况下,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在北京甲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上注册新账号并购买大额虚拟货币,打赏网络主播累计6万余元。

刘某无奈之下将北京甲公司告上法庭,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的网络消费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直播平台以及网络主播返还原告打赏的6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用户账号归刘某所有,原告不能证明打赏行为的主体是郑某涵,原告败诉。

二审法院改判了该案件,判决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刘某4万余元。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产生背景3月2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

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高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高达75.6%。

其中,未成年人接受网络直播服务的占比也在逐年上升。

有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的青少年接受过网络直播服务。

由此可见,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社会化的影响逐渐加强。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因使用互联网而引发的问题日益显现。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受众的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私自使用家长账号进行网络直播打赏而引发的纠纷也呈增长趋势。

目前,未成年人失当打赏所引起的问题和家长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经济维权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焦点。

二、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分析,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状态和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打赏行为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即未成年人自愿对主播进行打赏,而非受到威逼利诱。

第三,直播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检例第174号: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文章属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正文检例第174号: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治理【基本案情】原告程某甲,女,2005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系程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系程某甲母亲。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

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

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对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不予追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支持起诉。

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

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

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

快手未成年消费退款案例

快手未成年消费退款案例

快手未成年消费退款案例【案例一】审理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412民初2521号本院认为,吴晨洁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晨洁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

吴晨洁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

但本案中,吴晨洁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晨洁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晨洁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晨洁购币款60000元,尚在吴晨洁27×××08账号内的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快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

因本案案涉合同无效,且吴晨洁的监护人有一定过错,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无证据证明是吴晨洁购币打赏主播及购币款部分系由苹果Apple公司及主播收取,应予扣除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快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原告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甚至一分钟内数次充值,在2017年10月3日,仅半小时左右就充值46次,金额高达32108元,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故原告的陈述真实可信,另吴晨洁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APP软件内直接购买,与快手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并非向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购买,与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至于快手公司与其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各方对购币款分配另有的约定,对吴晨洁不发生效力,故快手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案例二】审理法院: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221民初5016号本院认为:马某1、胡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也日益兴盛。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频繁打赏主播,不仅导致了家庭经济压力,也容易陷入依赖和沉迷之中。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必须得到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额度和频率。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也应明确规定其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监管。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频发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播等手段。

对于主播,也应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对于引导未成年人打赏、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未成年人打赏等行为进行处罚。

需要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和监管力度。

家长和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避免过度沉迷于网络直播平台。

学校应当加强网络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理性使用网络,并加强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管。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家庭、学校、政府以及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直播打赏案例分析

直播打赏案例分析

直播打赏案例分析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网友热议,重庆一男孩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1岁时父母离婚,如今12岁上了初中,最近却借着上网课,买游戏装备、打赏主播,不到一个月把老人一辈子10万元积蓄花光。

此事引发了大众讨论,平台方是否有责任退还?父母生而不养在当代是否有过错?平台方如何识别/限制青少年大量充值打赏...事实上,识微商情查询了近三月以来的数据,发现网络上新闻报道中有关青少年打赏游戏主播、充值游戏币购买游戏装备这种新闻屡见不鲜,也一直是网友讨论的重点话题之一,而这种有关直播/游戏、父母教育、平台机构的讨论在重庆男孩事件上彻底爆发。

通过这些新闻报道,我们会发现新闻报道中的青少年主体年龄较小,大都为16岁以下;游戏充值/打赏的金额较大;原生家庭较为贫困,打赏的金钱多为家庭长期积蓄。

而且这种事情发生在全国各地,并非一地区现象。

1、网络舆论讨论:对于青少年游戏充值、打赏的新闻事件,网友一边将新闻扩散告诫自己身边的好友,一边围绕着为何游戏充值、打赏平台方不能有效识别是青少年所为,并对其加以限制;青少年大量金额的充值打赏父母教育是否有过失,支付密码怎么会让小孩子得知?在青少年大规模游戏充值打赏后,平台方是否有义务退还金钱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对平台: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平台方应该加强制度完善,对游戏充值、打赏人群进行身份识别,限制青少年大量的游戏充值打赏行为,对于新闻事件中家庭进行全额退款。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青少年过失行为父母教育也有部分问题,平台方可以退款,但并不应该退还全额,应只退还部分以给与事件中家庭一个教训。

对父母:部分网友认为青少你游戏充值打赏行为父母的家庭教育应占据主要责任,支付密码这等重要的东西都让小孩子得知,而且对于小孩子大量充值打赏行为没有丝毫察觉,事情发生父母教育存在重大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当下青少年与家中长辈存在信息代差,很多长辈并不知道手机支付使用很多步骤,致使小孩子钻了空子,不应该对父母过于苛责。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的钱,能否要回(法律解释)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的钱,能否要回(法律解释)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的钱,能否要回
随着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的盛行,许多未成年孩子喜欢沉迷在网络世界里,尤其今年疫情期间,网络直播和网络游戏更是火爆。

然而,令家长头疼的是,现实中,出现很多未成年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向网络游戏平台或直播平台大量充值、大额打款等现象,家长发现后要求平台退款被拒,进而引发纠纷。

那么小孩子充值或打赏的钱,还能退回来呢?
首先,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年龄段区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八岁以下年龄段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其游戏充值或打赏的钱,应退还。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可否退款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可否退款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可否退款广东一个10岁的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母亲的支付宝在某网络游戏内进行充值,在短短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花光了父母务工的所有积蓄,这使得本来收入就不高的家庭雪上加霜。

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甚至逐渐开始成为社会热点。

如今随着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得未成年也开始假如这场网络盛宴,但是未成年认心智并没有发育成熟,也没有财务支付能力,很多未成年人在经不住诱惑的前提下,喜欢在瞒着父母的情况下,没有节制地在网上进行消费。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否追回已经交付得钱财呢?一、热点案例聚焦一名喜欢网游的14岁少年(化名:小彭),沉迷于游戏直播平台——触手 TV (又称触手直播)的女主播,为占据这位女主播“大乃敌”的粉丝榜首,两个多月时间,小彭将父母10年积攒的16.6万元“巨款”,先后偷偷地打赏给了“引诱”他的网络女主播,共计110笔。

那么此种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可以追回此款呢?二、律法案情分析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案例中,孩子十四岁,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孩子的父母,即法定代理人在孩子打赏之后属于不知情的状态,此后也没有追认,因此,主播应返回所收的钱财。

三、平台是否有责任现在的网络软件注册,都需要进行实名制,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未成年人滥用,但孩子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远超父母,总是有各种办法逃避家长的监管,因此,虽然没有直接的义务,但平台有能力,也有责任对此类情况进行监管,并设置相应程序,以此来保护未成年,同时,也给平台减少不必要的。

最后,最重要的,一定是家长和学校,在教育中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熊孩子”固然“熊”,但都是未长成的幼苗,只要在良好的教育引导下,就能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娱乐方式。

无论是游戏直播、美食直播还是才艺直播,都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和粉丝。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其中之一就是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亟需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简单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现状。

在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虚拟货币或礼物的形式进行打赏,对主播进行支持和鼓励。

不过,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经济收入和理性判断的能力,他们往往会沉迷于网络直播,进行过度的打赏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未成年人的特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获取利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设立相关的审核机制,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避免他们过度消费和沉迷网络直播。

需要强化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直播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主播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欺诈活动。

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加大对打赏行为的监管力度。

最重要的是,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教育,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和理性判断能力,让他们能够正确看待网络直播和打赏行为。

可以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一旦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欺诈活动,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让违法行为受到及时的制裁。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净化网络直播环境,让未成年人能够在良好的网络氛围中健康成长。

在法律规制上,还可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那些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打赏欺诈活动的不法分子,应当严厉打击,进行法律的惩罚。

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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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越来越红火,随之兴起的便是“打赏”。

所谓“打赏”即用人民币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引起主播的注意。

虚拟礼物的价格也有高低之分,有一块钱的“玫瑰花”,也有上千块的“游艇”。

近日,家住上海的13岁女孩小卞,在短短两个月内,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了25万元,而小卞的母亲孙女士却毫不知情。

那么,这笔巨额消费还可以追回吗?
据孙女士说,从2016年12月25号就开始,每天都会有有几千块的支出,直到最近发现异常,已经有累积25万多。

在家人的再三追问下,女儿小卞承认,是自己偷用家长的手机,将这25万通过一款直播APP打赏给了自己喜欢的网络男主播。

为什么最近才发现呢,原来小卞交代,因为每次汇款成功,母亲的手机都会收到扣款信息提示信息,为了不让母亲指导,小卞都会第一时间将短信删除,所以,直到25万块钱全部花光,家人也一直毫不知情。

而最后孙女士也是通过微信支付发现的交易明细,孙女士的银行卡平均每天都有两三次的交易,每次的支出数额不等,最多的一次竟然达到了9500元。

累计下来已经支出25万元。

近来,未成年人天价打赏网络主播事件频发
2016年7月,12岁少年小赵沉迷网络直播,半个月狂刷支付宝3万余元打赏主播。

紧接着,急于追回钱的哥哥,又误把网络诈骗电话当成该直播服务热线,被骗走5000元。

父母的5万余元存款损失殆尽。

2016年10月7日至11月27日,浙江丽水14岁男孩小明(化名)打赏5名游戏主播为其代玩玩“酷跑”手机游戏,共计花费3万余元。

一、主播和直播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基于此类案件,首先,主播和直播平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
进行“打赏行为的未成年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也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主播和直播平台取得财产是接受赠与所得,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不构成犯罪。

二、打赏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打赏行为可以被视为是赠与行为,所谓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此类案件中网络主播在线直播,在其直播平台下可以进行打赏,这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主播和直播平台向社会的不特定主体发出了要约,而进行打赏行为的人,即接受了要约,与直播平台达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因为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对网站主播进行打赏即可视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订立的赠与合同,此为有效合同。

三、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他们可以进行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比如日常生活中购买小件生活用品、零食、文具等等,但是超出其年龄、智力理解范围的民事活动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虽然现如今的未成年人经常上网,但是他们对于网络规则并不了解,他们仅仅是出于崇拜而将网络主播视为自己的偶像。

像文章开篇是笔者提到的小卞的例子,她为了打赏而数次购买“虚拟财产”,而日数额较大,最大的一笔甚至达到9500元,这样数额较大的购买行为完全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

小卞作为十三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其购买虚拟财产所花费的金钱都是其父母的血汗钱,而且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类的购买行为均属于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其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需要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该行为是否认可,若其法定
代理人不认可该行为,则该效力待定的合同转为无效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网络直播平台追回购买虚拟财产所花费的金钱。

综上所述,虽然说小卞在直播平台是主动送出礼物给主播,主播和直播平台不存在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但并不意味着家长只能只能吃哑巴亏。

由于小卞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支付款项是在账户实际拥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笔钱是可以追回的。

互联网化的今天,带动了消费群体的低龄化现象,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事先防范尤为重要。

当然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

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应该要尽到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同时平台应加强对网络主播管理,严惩主播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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