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争议案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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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打赏法律规定(3篇)

未成年打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娱乐形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这些平台上,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和认知能力限制,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甚至可能涉及金钱交易。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未成年人打赏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未成年人打赏的定义未成年人打赏,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平台上,通过支付金钱、虚拟货币等形式,对主播或其他用户进行物质奖励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打赏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部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打赏的行为,法律有以下规定:(1)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需得到监护人同意。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从事经济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此,未成年人进行打赏行为,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2)监护人有权撤销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发现未成年人从事经济活动,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撤销该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也有相关规定。

以下是《民法典》中与未成年人打赏相关的条款:(1)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监护人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网络安全法》中与未成年人打赏相关的条款:(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

浅析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13岁女孩打赏主播25万巨额款

浅析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13岁女孩打赏主播25万巨额款

浅析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13岁女孩打赏主播25万巨额款摘要:近些年,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在不断的发展。

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也越来越频繁,随之出现的打赏案件也数不胜,未成年在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打赏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值得我们去思考?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巨额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生活。

所以,如何去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行为的适当性是该文章讨论的重点。

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考虑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认知差异。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来分析和阐述观点。

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合同;追认条款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一、案例事实分析2017年1月30日,家住上海的孙女士打开自己的微信支付功能,突然发现自己微信钱包中少了2万元。

之后孙女士查看自己的银行卡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少了23万元。

孙女士立刻查看自己的微信支付支出明细,发现从2016年12月25日开始自己微信中的钱就陆续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了“某网络公司”。

这让孙女士感到很吃惊,平时自己的每笔收入和支出自己都有大致的了解,但自己卡中突然减少这么多钱这让孙女士感到疑惑。

后来孙女士才知道自己13岁的女儿苏某在利用空闲时间玩游戏和看直播的时候,偷拿孙女士的手机在“全民K歌”一个直播品台上给一个叫“杨光”的主播。

在父母的追问下,没想到13岁女儿竟然在两个月内花光了2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3岁的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苏某在直播平台中支付25万元巨款的行为超过其认知行为,所涉及支付金额的巨大。

苏某的该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无效,直播平台应全额退款。

未成年打赏主播观后感

未成年打赏主播观后感

未成年打赏主播观后感未成年打赏主播观后感看完了《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剧情介绍,我心里也有很多疑问:我的孩子是不是很有可能是花父母一笔钱给主播打赏了?这真的会对我们个人造成什么影响吗?又或者,为什么不能理性消费呢?这些疑问其实我已经知道,因为在网上也看到了很多类似的事件。

就比如说孩子在主播直播间花3000元买了包烟,这个钱是父母向直播平台提出购买退款的;还有一个14岁男孩花10万元给网红打赏,这个钱是网络贷款还款需要的;还有一个14岁男孩花5000元购买零食,之后却没有向主播打赏,直播间有多个主播用“刷礼物”来形容未成年患者打赏。

这些事情都是因为未成年人不理性消费引发热议。

一、给孩子打赏的原因直播平台的一些主播都说自己没有父母,这也是一个人流量比较大的原因,而且他们也确实是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力才会去打赏。

他们觉得自己并没有那么重要了,可以给主播带来更多的关注和点击量。

而且在直播中他们会带着有色眼镜去看每个人给他们带来的礼物数,看这些礼物数对应多少名观众才能赢得相应排名,获得更多观看量。

就好像一个10岁的小孩子给了一个大人10元钱的礼物一样。

所以说如果你想要在直播中吸引更多观众并得到更多的关注,那你就要付出你应有的努力和心思。

二、未成年人打赞赏,有哪些不良影响?其实在《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剧情中也可以看到,孩子并不知道自己和主播之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所以才会花父母的钱。

在《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这一集中我们也看到了主播并不会因为你喜欢他而打赏你。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比如说有些父母不舍得让自己的宝贝花钱来买自己喜欢的礼物,那么在面对一个陌生的小孩来打赏时,可能就会不太舍得了吧。

还有一些父母因为工作忙碌或者是身体状况不太好的原因,让这个小孩来打赏直播也是不太合适了。

从这一点也能看出平台对这类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重视程度了吧?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限制和管控确实有很多弊端,但是我觉得这其实也反映出了我们现在社会里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在我们生活中很容易就会遇到一些骗子骗钱或者网络诈骗等事件,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对自己以及身边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打赏主播法律案例(3篇)

儿童打赏主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的关注。

然而,近年来,儿童打赏主播的现象日益增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儿童打赏主播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城市一名10岁男孩在观看网络直播时,用其父母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功能,向一位网络主播打赏了人民币1万元。

事后,男孩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认为主播诱导儿童打赏,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二、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1. 主播是否构成诱导打赏?法院认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言语、表情、动作等方式,对观众进行刺激,引导观众进行打赏,具有一定的诱导性。

同时,主播在收到打赏后,未对打赏者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

2. 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主播进行监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在此案中,直播平台未对主播的诱导打赏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监管失职。

3. 儿童打赏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应视为无效。

同时,由于儿童缺乏对金钱价值的认知,其打赏行为可能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

三、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男孩父母人民币1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对网络直播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

在本案中,主播诱导儿童打赏,涉嫌违反该法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本案中,儿童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母有权请求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青少年打赏主播的看法作文

青少年打赏主播的看法作文

青少年打赏主播的看法作文
近几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以及抖音、快手等直播应用及其它类
似app走红,很多青少年都爱不释手。

有时,他们还给知名主播打赏,无论金额大小,这种现象都引发不小的争议。

一方面,我们应该尊重主播以打赏为生的自由选择,他们有权通过这
种方式谋生,只要不存在不良行为,就无伤大雅。

另外,主播可以通
过直播,向网友分享他们的眼界、技术、及各种生活小窍门,进而提
升网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这种功能是不可取代的。

另一方面,青少年要学会自我管控,尤其是在涉及金钱上,不能只听
安慰,还需有依据。

对于打赏主播,家长正确引导青少年的方式不能
是“禁止”,而是给予适当的教育:让孩子学会理财,学会节约,一边
开心畅玩,一边学到知识,让赚钱和未来有所准备;另外,增强孩子
的自觉性,让他们了解到,主播有可能是公司的高端产品,打赏他们
可能只是对公司进行利益共享,而不是钱真的花到主播口袋里,使他
们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正如上所述,我认为主播打赏有其可取之处,但缺乏正确引导,也会
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

所以,家长应该减少干涉,相信青少年自身,加强引导,也能让他们学到更多额外的知识,培养好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为他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应该引起社会重视》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并接受打赏的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虽然直播行业给年轻人带来了更多的展示自己的机会,但是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这一现象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首先,未成年人接受打赏的行为可能会给其心理健康和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他们缺少处理金钱问题和社会风险的经验,容易被金钱诱惑。

接受打赏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过度追求虚拟的金钱和物质,从而影响其学习和家庭生活,甚至产生负面情绪和心理问题。

其次,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也存在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在接受打赏时可能会涉及未成年劳动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法律问题。

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缺乏保护。

此外,未成年人涉及经济交易时也容易受到网络诈骗和侵权行为的侵害。

针对这一现象,社会应该引起重视,加强监管。

一方面,直播平台需要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和接受打赏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和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对网络风险和金钱诱惑的认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

总之,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宣传现象虽然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展示自己的机会,但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只有加强监管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远离网络风险。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络直播行业中。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爆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通过打赏等方式给主播送礼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背后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现状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较低,对金钱价值的认知较为模糊。

未成年人对打赏礼物的行为往往缺乏深思熟虑,容易在一时冲动下对直播主播进行大额打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风险较大。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打赏行为,存在着向未成年人售卖虚拟商品的问题,也存在着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工具进行打赏的风险。

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构成了经济风险,也会对家庭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的沉迷问题。

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往往会让未成年人沉迷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现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教育权利,并受到特殊保护。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管,禁止未成年人进行不符合其认知水平的打赏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者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实名认证,杜绝未成年人通过他人支付工具进行打赏的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包括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

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会鼓励未成年人进行打赏行为,这已经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和娱乐方式。

而在网络直播中,打赏是一种常见的行为,观众可以通过平台上的虚拟礼物向主播表达喜爱和支持。

网络直播中存在一些未成年观众过度打赏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意识到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观众通常缺乏理性和判断能力,他们容易受到网络直播主播的诱导和影响,过度打赏。

事实上,一些主播还会利用粉丝心理,逼迫未成年观众进行打赏,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甚至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我们需要加强平台的监管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实名认证,并限制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

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过度打赏的行为,保障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

平台也需要加强道德约束,引导主播健康、阳光地进行直播,不得利用未成年观众进行打赏。

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进行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防范未成年观众受到不良影响。

对于违法主播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我们需要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引导。

家长和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过度打赏的行为。

家长和学校也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监督和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网络直播和打赏的含义,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平台和主播的监管责任,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共同为保护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网络直播行业也能够呈现出健康、阳光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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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争议案的认识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19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二审案件。

1在该案件中,未成年人吴某1使用母亲的手机,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

截止至庭审时,吴某1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

其父母在得知情况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手公司立即返还吴某1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从2017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X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

二、驳回吴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吴某1负担473元,北京X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X手公司公司不服,遂上诉。

在二审答辩中,X手公司称“小王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实际上是与X手APP建立了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虚拟货币”,被告“X手APP”驳斥,“小王是通过苹果Apple Store 购买的X手APP货币,X手APP全程只起到了平台的作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小王与苹果商店。


二审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意见中写道:“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注册并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某1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1参见(2019)苏04民终550号
APP软件内直接购买,吴某1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应认定是快手公司,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吴某1并非向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 公司购买,与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

至于快手公司与其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对购币款分配如另有的约定,快手公司可另行主张。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案件,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的手机和支付账户,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网络主播打赏礼物,事后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张其打赏行为无效,遂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的性质。

(一)是否构成买卖合同
先不论买卖合同主体究竟应当是X手APP还是苹果公司,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在行为性质上确定了吴某1购买X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

细究这一判断的内在逻辑,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

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在APP中打赏主播,一般都需要先充值账户、购买虚拟货币或是购买虚拟礼物,而不是直接通过人民币的方式打赏给主播。

因此,在“打赏”行为之前,必然会有一个购买的先行行为存在,该购买行为毫无疑问是一个买卖合同行为。

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财产减损情况来看,当事人处分财产(人民币)的一瞬间,就是在支付购买虚拟货币、礼物的一瞬间,而在打赏时,只是把已经购买到的虚拟货币再次赠予或交易而已。

因此,在判断行为性质时,应当以购买虚拟货币作为立足点,而非“打赏行为”作为立足点.
(二)是否构成劳动服务合同
所谓的服务合同是指以劳务债务为全部或部分标的的合同,也称为劳动合同。

从大多数学术和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服务合同并不当然具备有偿性(例如《日本民法典》《荷兰民法典》)2。

我国关于无偿委托和管理合同也表明了这一特征
支持“服务合同”说的学者们认为,观看直播打赏行为实质上是购买服务,主播是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而打赏者则是购买劳动力的服务接收人,因此主播与打赏者之间建立了以劳动为核心的债务关系。

其次,服务合同是否实现取决于个人的体验,评估标准也不同,因此打赏金额的高低不会影响对价成立。

最后,服务合同肯定了主播表演劳动的经济性价值,更有利于保护主播表演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3(三)是否构成赠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同是捐赠人对受益人无偿给予财物,标的是赠与人自自身的财产。

赠予合同的关键性特征在于赠予的无偿性,这也是用于判断打赏行为性质的核心标准之一。

目前大多数中国学者在打赏定性问题上都赞成“赠予说”,支持“赠予理论”的学者认为,直播类似于传统的卖艺表演,只是借助了互联网平台对外发送。

若将吴某1的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予行为,则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其赠予行为需要由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而显然其监护人是拒绝追认的,因此吴某1的打赏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观看直播打赏的行为与“对街头卖艺者扔硬币”具有一样的性质,都是出于内心赞赏所作出的赠与,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标
2曾祥生.服务合同: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J].湖南社会科学,2012(6).
3潘红艳,罗团.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J/OL].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准。

劳务报酬是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而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明确的劳动内容和事前的协商,服务合同说未免牵强。

三、关于本案解决办法的几点思考
实践中,许多打赏纠纷当事人提起的都是侵权之诉。

确立侵权责任需要有侵权存在,需要严密的因果关系证呈,确立条件要严格一些,将侵权责任关系应用于一般打赏金额的追回上是不合适的。

笔者认为,基于直播平台的开放性,并且并不强制要求用户付费,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予合同更为适宜。

首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更符合直播打赏的特点。

普通用户只需在直播平台上注册即可进入直播间观看直播,并不强迫进入直播室的用户付费,甚至还会向用户发放免费礼物,用以打赏主播。

用户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如果不想继续看下去,可以随时退出直播间停止观看,因此用户的打赏是完全无偿的,并不要求主播支付对价的。

针对服务合同说中,认为主播的表演行为系劳动行为的观点。

笔者认为,尽管主播主播是其工作内容,但首先,主播在开放的平台中进行直播,其表演并非针对某一特定用户。

一个用户退出直播间后,主播仍然会继续直播。

因此从主播与某一特定用户之间的关系来看,并不能认定主播的表演是双方约定的劳动。

其次,我国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存在劳动合同,用户观看直播、主播表演,事先双方并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协商,更多的是主播与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协议(如主播的签约协议、用户的使用协议等),因此认为主播和用户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是不妥的。

其次,直播打赏是自愿的。

用户没有义务为表演或互动服务付费,并且是否送礼物由用户决定,没有合同义务要求用户向主播付款。

再次,打赏行为实质上是转让财产。

有偿服务合同的条款是一方转让财产,另一方提供劳务,并且双方有义务相互对等。

在无偿服务合同中,合同侧重于提供的服务。

而在直播打赏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用户财产的转移,反而对主播的劳动没有特别的规定和协商。

最后,直播打赏是用户的情感表达方式。

用户以赠送礼物、发送弹幕等与主播进行互动,礼物打赏的背后是用户情感的抒发4。

在送出礼物后要求主播进行特定行为的用户是少数群体。

生活中,赠予关系的建立也往往是出于内心感情的抒发,更符合直播打赏行为的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直播打赏行为系赠予行为。

将目光重新聚焦未成年人群体,便可以依据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规定得出问题的结论。

赠予行为并非纯获利行为,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而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当一律认定无效。

4丁家佳.从“映客直播”看泛娱乐网络直播互动[D].安徽:安徽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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