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成本纳税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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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2023年新会计准则(ASC 606)将会对收入税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基的改变,二是税率的影响。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基的改变ASC 606要求企业按照合同完成度对收入进行确认,并在摊销期间内计提相应的成本,这就导致了税基的改变。

在旧的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现金收入确认,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还没实际收到现金的情况下,就可以确认收入,从而降低了税基。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如果企业确认的收入无法在一年内收到现金,企业则需要通过余额表来确认税基,并在后续确定收入时,再逐步确认相应的税基。

这就能够保证企业不会将不存在的收入计入当期纳税基础,实现纳税基础的保持稳定和准确,从而避免因收入确认不当而导致的纳税争议和罚款。

二、税率的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税率不仅受到国家税种的税率变化的影响,也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变化的影响。

因为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完成度来确认收入,并按照摊销期间来计提成本。

因此,如果企业项目的完成度或摊销时间变化,导致当期收入或成本的额度变化,这就将会影响企业所在纳税区的税率。

相比于旧准则下的税率,新准则下的税率更加动态化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2023年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产生差异,主要是税基的变化和税率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新准则下的改变将有助于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纳税申报的精确性和公信力。

这将让公司更加透明化,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经济状况,同时也能增强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健康发展。

新准则下存货会计与新税法处理比较及纳税调整

新准则下存货会计与新税法处理比较及纳税调整
新 准则 下存 货会 计 与新税 法
所 得 额 I扣 除 。企 业 各项 存 货 的使 鹏 或 者 t 寸 销 售 ,其 实 际 成 本 的 计 算 方法 ,可 以在 先 进 先 出法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价 法 疗法 张 红娅 济 宁经纬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 司 2 2 0 0 7 2 中选 用 一种 。 计 价 方 法 一 经选 用 ,不得 随 买价款 、相 关税 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 意 改 变 。 【 文章 摘要 】 存货准则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 险 费 以 及其 他 可 归 属 于 存 货 采 购成 本 的费 本 文对 存 货 会 计处 理 与纳 税 调整 处 后进先 出法 ,这 既与国际会计 准则趋 同 , 理 的差 别做 一 比 较 , 以期 对 初 学 《 业 用 。存 货 的 加 工 成 本 ,包 括直 接 人工 以 及 企 按 照 一 定 方 法 分 配 的 制 造 费 用 。 制 造 费 也 与 税 法 的原 理 趋 同 。 会 计 准则 第 1 号— — 存 贷》 的会 计人 员 用 ,是 指企 业 为 生产 产 品和 提 供 劳 务 而 发 有所帮助 。 生 的各 项 间接 费 用 。企 业 应 当根 据 制 造 费 二 、存 货 会 计处 理 与 新税 法 不 同处 用 的性 质 , 合 理 地 选 择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方 理 的纳 税调 整 【 关键 词】 一 法 。在 同一 生 产 过程 中 ,同时 生 产 两 种 或 ( )存 货盘 盈的会计处理 与纳税调整 存 货 ;计 税 基 础 ; 纳税 调 整 《 业会 计 准 则 第 1 企 号— — 存 货 》 定 规 两种以上 的产 品,并且每 种产 品的加工成 盘 盈 的 存 货 按 重 置 完 全 成 本 作 为 入 账 价 企 业 会计 准则 第 1 一 存 货 》对 于 本 不能 直 接 区分 的 ,其归 集 的制 造 费 用 等 号 一 存 货 的 确认 、计 量 和 相 关 信 息 的 披露 等进 加工 成 本应 当 按 照 合理 的 方法 在 各 种 产 品 值 ,会 计 处理 上 冲减 当期 管 理 费 用 ;而 新 行 了 规 范 。 而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 则 对存 之 间进 行 分 配 。存 货 的 其 他 成 本 ,是 指 除 企业所得税 法在税务处理上则要求作为其 企 货 的 计税 基 础 、扣 除 、纳税 调 整 和损 失 的 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 他 收 入 处 理 ,计 入 应 税 收 入 。 二 税 务 处理 进 行 了调 整 。总 起 来 看 , 企 业 会 目前场 所 和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投 资 ( )存货盘亏或 毁损的会计处理 与税 务 , 《 计 准 则 第 l 一 一 存 货 与 新 《 业 所得 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 当按照投资合 同或 处 理 号 企 《 业 会计 准 则 第 l - _ 货 》 规 企 号 _ 存 _ 税 法 对 存 货 的 处 理 角 度 不 同 ,二 者 既有 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 定 ,企 业 发生 的 存 货 毁 损 ,应 当将 处 置 收 相 同之处 ,也有差别。本文拟对新准则下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的 存货 会计 处 理 与 新 税 法税 务 处 理 作一 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入 扣 除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金 额 计 入 较 ,并 对 二 者 差 别之 处进 行 的纳 税 调 整 谈 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存货按照 当 期损 益 。存 货 的账 面 价 值 是 指 存 货 成 本 “ 点 粗 浅之 见。 以下 方 法 确 定成 本:( ) 过 支付 现 金 方 扣 减累 计 跌 价准 备 后 的 金 额 。 存货 盘 亏 造 一 通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以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成 的 净 损 失 ,应 当 列 作 当 期 损 益 ,计 入 营 存 货 会 计处 理 与 新 税 法税 务 处 税 费 为 成 本;( ) 过 支付 现 金 以外 的方 “ 业 外 支 出 ”账 户 。 二 通 在 税 务处理 上 , 业 存 货 发生 的 损 失 企 理 相 同之处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以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值 和 支 ( )存 货 的范 围 与确认 一 付 的相 关税 费为 成 本 ;( ) 三 生产 性 生 物 资 包括有关商品 、产成品、半成 品、在产品 如 前 所 述 ,存 货 是 指 企 业 在 日常 活动 产 收 获 的农 产 品 ,以 产 出 或 者采 收过 程 中 以及 各 类 材 料 、燃料 、包 装物 、低 值 易 耗 中持有以备出售 的产成品或商品 、处在生 发 生 的 材料 费 、人 工 费 和分 摊 的 问接 费用 品等发生的盘亏 、变质、淘汰 、毁损 、报 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 或提 供劳 等 必要 支 出为 成 本 ” 可 见 ,在 税 务 处 理 废 、被盗 等造成 的净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 。 务过程 中耗 用 的材料 和物 料等 。 也就是 上 ,存货 按取得 时的实 际支 出作为计税基 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 当 说 , 业 的 存货 通常 包 括 原 材 料 、 产 品 、 础 。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 期 申报 扣 除 。存 货 的盘 亏 、报 废 、毁 损 和 等 。 为计 税 基 础 。 资者 投 入 的 、 受 捐 赠 的 、 被盗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 投 接 如果 将 一 项 资 源 确认 为 存货 ,只 有 该 资源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企 业所得税 时区别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 : 符合存货定义 ,同时满足 “ 与该存货有关 的 存 货 ,按 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对盘亏 的存货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 的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入 企 业 ;该 存 货 的成 相 关 税 费 作 为计 税 基 础 。 余额部分 ,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存 货 盘 点 表 ; 中介机 构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存 货 本 能 够 可 靠地 计量 ”等 两个 条 件 的 ,才 能 ( )存货 的后续 计量与扣除 三 予 以确 认 ,并 在 报 表 中反 映 。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先 保管人对于盘亏 的情况说 明;盘亏存货 的 包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法 实施 条 出法 、加 权 平 均法 或者 个 别计 价 法 确 定 发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括 相 关 入 库 手 续 、相 同 ; 例 第七 十 二条 规 定 ,“ 业 所得 税 法 第十 出 存 货 的 实 际成 本 。对 于性 质 和 用途 相 似 相 近 存 货 采 购 发 票价 格 或其 他 确 定 依 据 ) 企 五条 所称 存 货 ,是 指 企 业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的存 货 ,应 当 采用 相 同 的成 本计 算 方 法 确 企业 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产 品或 者商 品 、 在 生产 过 程 中的在 产 品 、 定 发 出存 货 的成 本 。对 于 不 能替 代使 用 的 和 内部 核批文件 。 处 对 报废 、毁 损 的 存 货 ,其 账 面 价 值 扣 在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过 程 中耗 用 的材 料 和 存货 、为特定 项 目专门购人或制造 的存货 物料 等 ” 可 见 , 于存 货 的 范 围与 确 认 , 。 对 存 以及 提 供 劳 务 的 成 本 ,通 常 采 用 个 别 计 价 除残值 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 货 的会计处理 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成 本 。 对 于 已售 存 货 , 分 ,依 据 下列 证 据 认 定 损 失 :单 项 或 批 量 (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应当将其成本结转 为当期损 益 ,相应的存 金 额 较 小 的 存货 ,由企 业 内部 有 关 技 术部 在会计处理上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货 跌 价 准备 也 应 当 予 以 结 转 。 门 出具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较 存货 》要 求 存 货 应 当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在 税 务处 理 上 , 业 所 得 税法 》 十 大 的存货 ,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 企 第 始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包 括 采 购 成 本 、加 工 成 五条规定 ,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 有 技术 鉴 定 资格 的 中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鉴 本 和 其他 成 本 。存 货 的 采 购 成 本 ,包 括 购 规 定 计 算 的存 货成 本 ,可 以在 计 算 应 纳 税 》 转 2 8页 2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
一、科目名称的调整:
1.资本公积变更为资本公积(含其他资本公积):原来的资本公积科目包括了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新准则下将其合并为一个科目进行记账。

2.其他应付款变更为其他应付款项:原来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被调整为其他应付款项,以准确反映应付的性质。

3.其他综合收益变更为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原来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变更为其他综合收益净额,以反映其他综合收益的净额。

二、科目分类的重组:
1.财务费用类别被调整:新准则下,财务费用的分类被重新确定,包括利息费用、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

2.资产类别被调整:新准则下,资产的分类也被重新调整,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持有待售资产等。

3.准备金类别被调整:新准则下,准备金的分类被重新确定,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等。

三、科目金额的计量方式改变: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方式变更: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方式将发生改变,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方式变更: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方式将发生改变,包括以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3.负债的计量方式变更:新准则下,负债的计量方式将发生改变,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总结起来,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发生了许多变化。

这些变化主要包括科目名称的调整、科目分类的重组和科目金额的计量方式改变。

这些变化旨在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使财务报表更具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理解和熟悉这些变化是非常重要的,以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符合新的会计准则要求。

新准则中存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新准则中存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述 定 义 , 要 在满 足 以下 两 个 条 件 :. 与 存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还 1 该 益 很 可 能 流人 企 业 2 .该 存 货 的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但 应 注 意 并非 所 有 存 货 会 计处 理 都 适 用 新 准 则 。对 于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和通 过 建 造 合 同 归 集 的 存 货 成 本 ;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通
税法 会 计 处 理 纳 税 调 整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2 8 7 (0 8 0 一 O6 一 O 1 7 - 77 2 0 ) 1 0 6 2
处理 差异及纳税调 整事项 . 有利 于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 涉税事项处理 , 降低企 业会计和涉税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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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论 坛
M T OR F UM
财务会计
28 第 1 0 年 O期 0
( 总第 4 6期 )
新 准则 中存货的财税处 理差异 及纳税调 整
苏 强
( 兰州商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2 ) 3 00
【 摘 要】 新会计 准则 中有 关存货的会计 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诸 多差异 , : 分析存货会计和税 法在 确认和计量等 方面的
货成本 : 1 非正 常消耗 的直 接材 料 、 () 直接 人工 和 制造 费用 。
( ) 储 费用 ( 2仓 不包 括 在 生 产 过 程 中为 达 到下 一 个 生 产 阶 段 所
必需 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 存货达到 目前场 所和状态 的 。( )
资本金或者合作 条件投入 的存货 , 按照评估确认或 者合 同、 协 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财税差异为税法 的计税成 本只能按 照存 货实际成本人账 , 不考虑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关于新准则和新税法在收入和费用方面差异的探讨

关于新准则和新税法在收入和费用方面差异的探讨

关于新准则和新税法在收入和费用方面差异的探讨中图分类号:F8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65-01收入和费用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在实际应用中对企业影响很大,所以下面主要从收入类和成本费用类扣除项目在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入手,来比较分析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一、一般性收入新会计准则按所得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主要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所取得的收入等,反映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营业外收入主要是各种利得,如企业非流动资产处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盘盈、政府补助、捐赠等所取得的利得,反映于“营业外收入”账户;企业对外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主要反映于“投资收益”账户。

新税法及条例所明确的收入,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收入的来源分项列示,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这里要注意税收优惠。

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相同;二是当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但被投资方属于定期减低税率期间、定期减免税期间。

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除税收优惠的情形外,按会计准则核算的收入、利得和收益基本都属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但对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和资产评估增值作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和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债等两大类。

对资产评估增值应区分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重估,当存在企业兼并、对外投资即发生了资产的产权变动时评估增值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几个会计科目变化及应用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一、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会计人员执行新存货准则核算中对纳税差异的处理

会计人员执行新存货准则核算中对纳税差异的处理
成 为 企 业 能 够 准确 报 表 的 依 据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键 词: 准则 存货 纳税差异 新 中图分类号 : F23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7 —0 8 ( 0 ) 3c一0 2 1 1 4 9 x 2 1 0 () 1 —0 6 0 9
产 的 账 面价 值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换 入 资 产 的成 本 。 果 非 货 币 资 产 的 交 换 满 如 足 商 业 实 质 的 要 求 、 换 的 资 产 具 有 可 靠 交 的 公 允 价 值 , 换 入 资 产 的 人 账 价 值 应 按 其 照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以 确 认 , 人 资 产 换 的初 始 成 本 与 换 出 资 产 的价 值 之 间的 差 额 确 认 为 资产 置 换 的 损 益 , 入 当 期 损 益 。 计 税 法 规 定 ,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应 当 分 非 解 为 销 售 非 货 币性 资产 和 购 买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两 项 经 济 业 务 处 理 , 公 允价 值 和 应 支 以 1存货初始成本计 量内容 的增 多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换 入 资 产 的 成 本 , 公允 存 货 是指 企业 在 日常活 动 中 持 有 以备 价 值 与 换 出资 产 账 面价 值 的 差 额 计入 当期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所 得 或 损 失 。 处 在 产 品 、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耗 在 税 法 和 新 准 则 差 异 分 两 种 , 于 存 货 由 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 的 入 账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相 等 , 异 类 型 属 差 1. 借款 构成 存 货初 始计 量 的成 本 1 于 永 久 性 差 异 。 益 需 要 在 当期 交 纳 企 业 损 《 业 会 计 准 则第 1 号一 一 借款 费用 》 所 得 税 。 果 存 货 的 入 账 价 值 与计 税 基 础 企 7 如 规 定 , 业 发生 的借 款 费 用 , 企 可直 接 归属 于 不 相 等 , 以 差 异 类 型属 于 暂 时 性 差 异 。 所 符 合 资 本 化 条件 的 存 货 生 产 的 , 当 予 以 应 资本化 , 入存货成本 ; 他借 款费用 , 计 其 应 2存货发出计价方 法取消 了后进先出法和 当 在 发生 时 确 认 为 费 用 , 计入 当期 损益 。 加权平均 法 新 存 货 准 则扩 大 了借 款 应 予 资本 化 的 新 准 则 规 定 , 业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企 资 产 范 围 ,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法 、 权 平 均 法 或 者 个 别 计价 法 确 定 发 出 需 加 者生 产 活 动 才 能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态 的 存 存 货 的 实际 成 本 。 企 业所 得 税 税 前 扣除 办 《 货也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 于 生 法》 定 , 对 规 纳税 人各 项 存 货 的 发 出或 领 用 的 产 周 期 长 的行 业 , 如造 船 、 机 制 造等 某 些 成本 计 价 方 法 , 以采 用 个 别 计价 法 、 进 飞 可 先 机 械 制 造 行业 , 将允 许 用 于 存 货 生 产 的 借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移 动 平 均 法 、 划 成 计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 将 会 直 接 影 响这 些 行 业 本 法 、 利率 法 或 零 售 价 法 等 , 果 纳 税 人 这 毛 如 内 企 业 资 产 和 费 用 的 计 量 , 而 影 响 企 业 正 在 使 用 的 俘 货 实 际流 程 与 后 进 先 出 法 相 进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致 , 可采 用 后 进 先 出法 。 也 按 照 新 准 则 规 定 , 货 的 初 始 成 本 不 存 由 于 存 货 计价 方 法 的 改 变 , 产 负 债 资 仅包 括 其 采 购成 本 、 工 费 用 , 可 能 包 括 表 口存 货 的会 计 账 面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会 产 加 还 借 款 费 用 。 法 规 定 , 货 的 初 始 成 本 只 包 生 差 异 , 成 暂 时 性 差 异 。 税 存 形 括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 样 就 产 生 了 这 存 货 的会 计 成 本 与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异 。 计 3存货期末对计提跌价准备 的要求发生变 存 算应缴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 化 1. 投入 存 货初 始计 量有 例 外情 况 发生 2 企 业通 常应 当 按 照单 个 存 货项 目计 提 新 准 则 除 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于 数 量 繁 多 、 价 较 低 的 对 单 的价 值 确 定 以 外 , 针 对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存 货 , 以按 照 存 货 类 别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还 可 价值 不公允的情况作 出了例外性规 定 , 这 备 。 在 同 … 地 区 生 产 和 销售 的 产 品 系列 与 时 应 按 公 允价 值 确 定 存 货 的 成 本 。 法 规 相 关 、 有 相 同 或 类似 最终 用 途 或 目的 , 税 具 且 定 , 资 者 作 为 资 本 金 或 者 合 作 条 件 投 入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目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 , 以 合 投 可 的 存 货 , 照 评估 确 认 或 者 合 同 、 议 约 定 并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按 协 的 金 额计 价 。 准 则和 税 法 的 差 异 , 新 形成 了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业 应 当 确 定 存 货 的 企 暂时性差异 , 必然 会 影 响 企 业 有 关 所 得 税 可 变 现 净 值 。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以 的账务处理 。 素 已经 消 失 的 , 记 的 金 额应 当予 以 恢 复 , 减 1. 非 货币 性 资产 交换 中损益 处 理发 生 变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3 化 回 , 回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转 《 业会计准则第7 企 号一 一 非 货 币性 资 在 税 务 处 理 上 , 业所 得 税 税 前 允 许 企 产 交 换 》 定 : 果一 项 交 换 未 同 时 满足 具 扣 除 的 项 目, 则 上 必 须 遵 循 真 实 发 生 的 规 如 原 有 商 业 实 质 和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据 实 扣 除原 则 , 国 家税 收规 定 外 , 除 企业 根 价 值 能够 可 靠 计 量 条 件 的 , 当 以 换 出 资 据 会 计 准 则 等 规 定 提 取 的 任 何形 式 的准 备 应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增加,各国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

新的收入准则对于企业的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影响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影响的影响,以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应对这些变化。

一、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的影响1. 收入确认时间的改变在老的准则下,收入通常在产品或服务交付后确认。

而新的收入准则则更加强调对收入确认时间的灵活性和实质性经济活动的重视。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细致地分析收入确认的时间,并可能会导致一些收入的提前或延迟确认。

企业需要对它们的会计政策进行审查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收入确认规则。

2. 合同组合的复杂性根据新的准则,企业需要对合同组合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复杂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多个合同和交易条件的企业。

企业需要在会计处理上更加慎重,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资源来处理这些合同组合,以确保符合新的准则。

3. 收入认可的模式变化老的准则下,收入通常在完成一项工作后一次性确认。

而新的准则更加倾向于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完成程度来确认收入。

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盈利模式和会计处理方法,需要企业更加细致地观察和衡量其收入的实际情况。

二、新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1. 收入确认时间的对齐在新的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时间可能与税务申报的时间产生不一致。

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和缴纳上出现困难,需要企业更加留意这一点,并及时调整其纳税策略。

2. 税务收入的调整新的准则可能会导致税务收入的调整,特别是对于采用现金会计的企业。

这将会影响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现金流量,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3. 税务合规的挑战由于新的收入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在税务合规方面带来挑战。

企业需要更加留意新的准则对纳税政策和税务规定的影响,并及时与税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其纳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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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成本纳税费用的调整新会计准则下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2009-9-22 10:22李伟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在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进行了划分和范围的确定。

在损益类科目下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和附加”、“所得税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与新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

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一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税法规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这里着重阐述以下5个项目的差异。

一、主营业务成本的纳税调整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

会计上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

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税法上的成本比会计上的成本范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二、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方面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方面。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

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

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有以下几个项目需要调查:(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

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计入损益。

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八)技术开发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财务费用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计入损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五、损失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一)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二)销售成本1 100万元。

(三)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四)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五)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六)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一)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l 100-670-480-60-40-50=l 70(万元)(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 500×15%=450-375=75(万元)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三)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X60%=15-9=6(万元)2 500×5%o=12.5(万元)>15×60%=9(万元)(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四)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注:会计账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五)“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六)技术开发费加扣=20X 50%=10(万元)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七)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10=260.8 5(万元)(八)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25%=65.212 5(万元)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6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成本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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