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_分析与解决(1)
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与应对策略

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与应对策略法律援助是一种为那些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的制度。
然而,尽管其有力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帮助,但法律援助也存在一些社会风险。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1.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财政有限和援助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往往无法满足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的需求。
这种资源分配不均可能导致一些有需要的人无法得到适当的援助,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
2. 法律援助滥用一些人可能滥用法律援助的制度。
他们可能故意隐瞒财产和收入状况,以获取免费的法律帮助。
这种滥用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还会使真正有需要的人无法得到援助。
3. 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由于援助机构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以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压力,有时法律援助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没有得到适当的处理,给被援助人带来进一步的困扰和不公正。
二、应对策略1. 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确保援助机构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需求。
这包括增加经费,培训更多的律师和支持人员,提升援助机构的运作能力。
2. 完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对每个申请者的需求进行严谨评估,并确保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这将有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3.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支持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充足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这将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确保被援助人可以得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帮助。
4. 促进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将有助于减少滥用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公正地分配法律援助资源。
结语法律援助在确保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社会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改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论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困境及对策

Legal Syst em A nd Sode t y ■■瞳囡翟瞳邈。
竺婴里里f叁箜!圭塾:金论新农材建设中法律援助制度宾狍的困境及对策樊德玲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司法保障。
因此深入分析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很有必要。
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律援助制度司法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4—03制度建设,理论先行。
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
但是要达到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就必须在法制建设上下大功夫。
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探讨,不应仅停留于具体的制度层面,而应上升到理论模式的高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司法保障。
因此深入分析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并有钊‘对性地提出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很有必要。
一、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基础的法制建设比较缺失i尤其是法律办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在农村几乎看不到。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同时大力宣传法律,让广大人民群众更了解法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促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展开。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设施比较缺失,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因而直接建立较为专业、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农民也没有意识、没有经济实力去请专业的律师处理一些纠纷,因此法律援助在农村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尤其是对法科大学毕业生来说,当前就业形势严峻,他们有知识、有理想,农村也是施展才华的平台。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法律援助的困难和挑战

法律援助的困难和挑战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财政方面的困难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依赖政府资金来提供服务。
然而,由于财政预算的有限性,法律援助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无法扩大覆盖面,加重了对援助机构和律师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
政府应该增加专项拨款,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营能力。
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公益法律援助基金,吸引社会捐款,提升法律援助资源的可持续性。
二、法治意识的提升在许多国家,法律意识相对较低,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了解有限。
一些人往往忽视自身权利,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这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推广和普及难度。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援助的知名度。
此外,也可以通过在学校设置法律教育课程,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基本认知。
三、律师资源的不足在一些地区,律师资源的不足是法律援助面临的另一个主要挑战。
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庞大,尤其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现有的律师人数难以满足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是鼓励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福利政策和培训计划来激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此外,扩大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也是增加律师资源的有效途径。
四、语言和文化差异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提供针对不同族裔或移民群体的法律援助存在难度。
这些人常常由于语言沟通障碍而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导致法律援助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多元文化理解和培训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的能力。
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法律人才,提供多语种服务,并建立适应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援助模式,是推动法律援助多元化的有效途径。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机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将从覆盖面不足、法律援助效果不明显以及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覆盖面不足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普遍问题。
基层法
律援助的实施范围过于狭窄,只覆盖了一部分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许多
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
这种不平衡现象导致了公平公正意识的
缺失,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基层法
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的规模。
最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由
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滥用职权、违
法违纪的问题。
此外,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
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为了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法律援助案例汇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汇总分析,旨在探讨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汇总1. 案例一:农民工讨薪案某农民工在工地上打工,因工地老板拖欠工资,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农民工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调查,援助机构发现工地老板确实拖欠了农民工工资。
在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农民工成功讨回了工资。
2. 案例二:残疾人维权案某残疾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从事原工作。
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残疾人遭遇重重困难。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残疾人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成功获得工伤认定。
3. 案例三:妇女维权案某妇女因家庭暴力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身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妇女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4. 案例四:老年人赡养案某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老年人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成功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这些群体提供了公平的法律救济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在法律层面获得公正对待。
2. 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案例一、二、三、四均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在面临各种法律问题时,往往因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有效维权。
目前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几个困难问题及其对

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是什么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法律援助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其完善路径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法律援助的现状1、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则相对匮乏。
这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帮助。
2、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包括律师办案补贴、办公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方面。
但目前,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3、专业人才短缺法律援助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
然而,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相对较低,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导致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的难度较大。
4、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缺乏了解。
这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错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5、援助范围有待扩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援助范围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例如,在劳动纠纷、消费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领域,法律援助的覆盖还不够全面。
二、法律援助完善的路径1、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倾斜、人才支持等方式,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同时,建立法律援助资源共享机制,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加强经费保障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此外,还可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等,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3、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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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哲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分析与解决*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都设置了法律援助制度,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农民工抛弃了生存的土地来到城市寻求生存机会,面对复杂的城市环境,与城市居民一起进行竞争与生活,其权益总是受到各方面的侵害或影响。
从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到2006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均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关注,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或缺陷,本文则从该制度困境入手,以求解决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民毅然抛弃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走进城市,成为城市经济建设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农民工。
自此,“农民工”一词开始出现,并被应用于那些脱离土地,但仍具有农民身份,走进城市的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
农民工也成为城市建设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之一,但在其为城市发展与繁荣作出贡献的同时,其自身合法权益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甚至屡屡受到侵害。
因此,在现有体制下,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创设新型、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的法律援助体系成为当前农民工维权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分析(一)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欠缺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农民工自身素质与能力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效力性。
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农民工法律常识缺乏无力为自己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
有关调查表明,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许多农民工不愿选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主要原因是缺乏对诉讼与仲裁的了解和对法律的信任感,而诉讼或仲裁时间过长、费用过高以及长时间的精神煎熬,都使农民工对法律救助措施望而退步。
其二,农民工权利自我认知能力过差也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农民工对自己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哪些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知晓。
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利认知能力,当自身权利受损时农民工仍毫不知情,自身权利意识与认知能力的低下导致了农民工权益维护难度与强度不断增加,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自然很难实现。
(二)法律援助机构及服务人员的数量及设置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应为其配备足够的法律服务人员与服务机构。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而从从业人员来看,目前全国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285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927人,在各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达到76890人,法律援助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但相对于法律援助的缺口而言,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配置仍显不足。
(三)法律援助资金不足严重妨碍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从数据上来看,2005年9月以来,中央财政连续3年对25个省份投放了1.6亿元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支持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
而从地方政府来看,全国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有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一半的省(区、市)建立或增加了死刑二审案件专项经费,以地市、县区级财政拨款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形成。
这些无一不表明着法律援助已经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加以落实。
但与受援人员的数量与花费相比,政府资金投入仍显不足。
比如我国2005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办案律师无法完成正常的调查与取证工作,而也有大量的律师无奈之下选择了离开法律援助队伍。
(四)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与不足一是法律程序设置过于复杂。
一方面,法律救济途径过于复杂与繁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纠纷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的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而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各地纷纷建立仲裁摘要: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
如农民工自身权利意思淡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足、资金缺乏以及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缺陷等等。
因此,本文提出了如下改革建议: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建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与监管制度、完善施援主体建以及建立区际、部门间协作机制。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困境*本文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厅级研究项目。
66--院等配套机构并充实办案人员,但总体的仲裁制度内部关系并未理顺,导致仲裁渠道不畅通,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路径。
而许多案件又可能经过“一裁两审”程序,冗长的程序过程带给农民工的只能是“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制度的审查程序过于严格。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但有的地方仍然要求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虽然有些地方不在要求经济困难的证明,但要求农民工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工作证明等材料。
而有关的单位确往往给农民工身份证明的作出设置障碍,在几经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得不选择放弃法律救济途径。
二是法律救济花费过高,农民工难以承受。
首先,在“一裁两审”制度下,农民工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抑或提起诉讼都必须先交纳仲裁费、诉讼费,如果涉及致残或医疗事故的还要交纳伤残等级鉴定费或医疗鉴定费等,急需医疗费要求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还必须提供财产担保,农民工大都是外地人,一般无法提供财产担保。
其次,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也加大了农民工经济成本的增加。
我国虽然对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进行了修改与变革,但“一裁两审”的基本救济路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冗长的程序实质上给农民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花费,用人单位或企业往往穷尽各种法律途径拖跨农民工法律救济的愿望,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加大了农民工生活成本等的增加,往往使其难以承受。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建议1.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
其一,出台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在保留立法所确定的救济途径基础上,增加关于农民工争议解决的简易化程序,并规定劳动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少农民工诉累。
其二,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条件与范围,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使更多地农民工受到该制度的裨益。
其三,降低农民工救济的相关成本。
虽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用有所降低,但其他的费用支出如伤情鉴定费用、执行费等等仍使收入低微的农民工难以负担。
因此,有必要单独立法对农民工诉讼等救济途径的费用进行规定,以降低农民工诉讼等救济成本。
2.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
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中,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着平等的义务。
农民工也是城市发展中的一员,与居民地位平等。
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继续推进的基础。
只有在平等的观念之下,农民工在城市中才可能得到认可与支持,其被忽视的权利才可能为人们所关注,因此,平等而无歧视的社会环境也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得以继续推进的根本。
从具体作法上讲,课题组认为可以进行农民工城市建设作用的宣传、生存生活状态展示等以使人们更为了解农民工的生存状态。
3.建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与监管制度。
具体方案设计如下:第一,政府投入。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性要求其必须承担着资金投入的任务,各级政府都应将法律援助款项纳入到本级预算之中,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第二,社会募集与捐赠。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与捐助活动已有一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
当然,这里的捐赠主体应为企业组织。
第三,社会组织基金管理。
通过基金会的形式,将法律援助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问题,也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外,资金保障制度除了涉及到资金来源或渠道问题外,还应配备资金监管的相关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过程中往往只是强调资金的来源问题,而忽视了资金的管理,因此,应在资金保障制度中规定并强化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并设置监管措施与责任后果的相关规定。
4.完善施援主体建设。
施援主体的建设与完善是解决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困境的另一出路。
首先,机构设置的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外,应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尤其是在农民工聚集地区,应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盖面。
另外,可以考虑将高校纳入到法律援助机构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师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而高校学生又有法律实践的热情与知识,其有时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律师数量不充足,完成一般的诉讼代理业务外,很难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因此,应对律师实施法律援助进行倾斜,如业务褒奖,以提高律师的声誉等,并加大对律师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
同时也可从社会上招募法律援助的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的有关意见咨询或帮助等。
5.建立法律援助的多方协作机制。
对此,我国的个别地方已经开始了相关的实践活动。
如2007年7月我国35个城市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研讨会,并联合签署了《重庆协议》,约定对彼此之间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援助联动,这是全国首次开展如此大规模的以农民工为主题的法律援助行动。
区际间法律援助协调机制的建立为部门间法律援助协调模式的探索提供了经验。
法律援助部门应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维权的局面。
这些实践是对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使单方性的政府行为开始向多方性发展,也提高了农民工维权的效力。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务院可出台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全国协作机制,并考虑利用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全国法律援助网络信息平台等设施,以保障信息的交流与顺畅。
参考文献:[1]刘彤:建立城际间法律援助维权联动机制.中国司法,2008(3)[2]郑莹、院国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法治研究,2008(4)[3]汪奇华:建设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新途径.新西部.2007(22)[4]胡虎林: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调研与实践.中国司法,2008(3)[5]宁夏党校课题组:宁夏农民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宁夏党校学报,2008(3)[6]徐宏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障碍及对策.特区经济,2007(12)●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河北省石家庄050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