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分析方法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关键词: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法哲学一、法哲学体系的基础:人的尊严的论证与确立1784年,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宣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1}而能够帮助我们脱离于这个不成熟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自主地运用我们的"理性"。
正是在自主运用我们的理性以脱离不成熟状态的过程中,我们第一次知晓了通过"我"作为主体来建构一整套严密的知识体系和行为准则,以及我们通过我们的知识和行动所要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因为,在康德看来:"我们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1)我们能够知道什么?(2)我们应当做什么?(3)我们可以希望什么?"{2}也正是在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中,康德通过其先验的批判哲学体系确立了人作为理性的主体的中心地位,突现了人的自由、自主和自尊,第一次在完整意义上揭示了人在知识、行动及其所追求的目标中的本原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也正是经过康德,人本主义才第一次由一种思潮转变为一种立场和方法:在康德那里,人本主义的立场乃是理性人的立场,人本主义的方法乃是通过对人的纯粹理性的批判厘清了人是如何形成知识的,尤其是先验方法论中所包含的知性的建构作用以及理性的调节功用所揭示的人本主义的建构方法。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康德的工作,人本主义法权哲学的核心理念:人的尊严得以全面的论证和确立。
在康德看来,我们的理性可以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个方面,思辨理性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可思而不可知。
{3}思辨理性安身于必然性的王国,自在之物则属于自由的王国。
和思辨理性不同,实践理性所面对的并非是"是什么"的理论问题,而是"应当做什么"的实践问题。
这样,"理性"所面对的对象就是"理性"自身,这就要求"理性"必须反思自身,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反思","理性"进入了"自在之物",踏进了自由的王国。
法哲学

法哲学[美]肯尼斯·E. 希玛法哲学以法律与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哲学分析为主要内容。
从范围上看,法哲学的题域既包括法律与法律制度之性质的抽象概念性问题,也包括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之证成的规范性问题。
与政治哲学和应用伦理学中的相关主题相比较,法哲学主题往往是更为抽象的。
例如,关于如何正确解释美国宪法的问题,政治哲学认为其属于民主理论,而法哲学则关注于法律解释的分析。
同样,关于死刑的问题,探讨死刑是否在道德上被允许的是应用伦理学,而探讨刑罚制度是否能够被证成的则是法哲学。
法哲学中的论题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分析法学(analytic jurisprudence)、规范法学(normative jurisprudence)和法律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ies of law)。
一、分析法学传统上,分析法学的主要目标一直是为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法律,如何区别于其它规范——例如道德规范——体系,提供一种解释。
正如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所言,分析法学探究的是,“所有名副其实的法律之共同的本质或性质”。
因此,分析法学关注的是,为与任何可能领域的非法律相区别的法律之存在提供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虽然这一任务通常被解释为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之概念的尝试,但是关于法哲学中概念分析的价值和特性,确实存在着某些混淆。
正如布莱恩•莱特(Brian Leiter)所指出的,法哲学是少数将概念分析作为其主要关注点的哲学学科之一;大多数其它的哲学领域已经转向了自然主义,并将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包含在内。
为了澄清概念分析在法律中的作用,布莱恩•比克斯(Brian Bix)对概念主张所能服务的一些不同目的进行了区分:(1)追踪语言学的用法;(2)规定意义;(3)关于一类客体,解释什么是重要的或本质的;以及(4)为概念词建立一项评价标准(an evaluative test)。
比克斯认为,法律中的概念分析主要关注(3)和(4)。
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

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法律、法治、司法等相关问题。
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有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思想,下面将就其中一些问题进行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法律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本质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的手段之一。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公平、公开和人民的权利。
二、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中国传统法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
它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有序。
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三、古代司法制度是如何运作的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古代司法制度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机制。
在古代,司法制度由皇帝和官僚机构领导,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管理。
司法程序十分严格,审判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被严格执行。
同时,古代司法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问题。
四、中国传统法哲学中的主要思想有哪些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有许多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包括“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法制”、“人权”等概念。
这些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此外,中国传统法哲学还强调人民的权益和自由,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分支,它关注法律、法治、司法等相关问题。
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重要手段,法治被认为是实现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同时,中国传统法哲学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补充模式法哲学分析

补充模式的法哲学分析[摘要]法律的首要价值是实现正义,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工伤保险法作为社会法以分配正义为法哲学基础,保障受害人的生存权,对工伤损害进行救济;侵权行为法以矫正正义为法哲学基础,实现损害的恢复。
当分配正义不能完全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则需矫正正义予以补充适用,从而实现社会正义,这正是工伤保险法于民事侵权法在工伤损害问题上的竞合关系存在的法哲学基础。
工伤保险民事侵权补充模式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代社会工伤损害救济机制由一元化逐渐走向多元化,涉及社会保险法、商业保险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一)选择模式方式。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雇员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选择了工伤保险待遇,就不能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但由于两项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性质,赔偿的项目和内容都不尽相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虽多,但要经过漫长的诉讼,工伤保险赔偿数额虽少,但可靠及时。
(二)免除模式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
侵权责任的排除仅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三)兼得模式生工伤后,工伤雇员既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也可同时获得雇主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双重保护。
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对受害职工极为有利,即雇员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
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英国,但也受有限制,现其它国家较少采用。
(四)补充模式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
“法哲学”概念的逻辑分析

20 0 2年第 3期 总第 7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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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市政 法 管理干 部 学 院学报
J u n l o in Jn Ad n s ai e I si t fP l ia ce c & L w o r a fT a i mi it t n t ue o oi c l S in e r v t t a
们 可 以从 国 内不 同立 场 的人 所 下 的 定 义 看 起 ,张 文 对 法 学 一 般 原 理 进 行 哲 学 思 考 或 用 哲 学 方 法 研 究
显、 沈宗灵主编 的 《 法理 学》中说 , 法哲学 即是法理 法 律 基 本 问题 ,笔 者 认 为 这 正 是法 哲 学 概 念 的逻 辑 学 ,法 理 学 是 对 法 的基 本 理 论 做 出 哲 学 思 考 。或 者 起 点 ,然 而 为 什 么 由相 同 的逻 辑 起 点 却 演 化 出对 法 “
另 一部 分人 则认 为 法哲 学是 哲学 的一 个分 支 ,或 法哲 学是 法学与 哲学 的交叉 学科 。 究其 原 因 ,就 在 于对法 哲学研 究对 象的不 同理 解 。文章运 用概 念分 析 法对 法哲 学内涵进 行 解剖 , 明晰 了我 国 当前 法哲 学的主 要研 究对 象 , 而逻 辑地 确立 了法哲 学的 学科 性质 和 从
地位 。
关键词 : 法哲学 ; 学本体 ; 学方 法 ; 哲 哲 法律 价值
中图分 类 号 :9 D 0—0 1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8 9 (0 2 0 10 3 3 2 0 ) 3—0 0 0 6—0 4
“ 哲 学 ”从 诞 生 之 日,一 直 发 展 到今 天 , 态 则 主 张 “ 哲 学 , 法 形 法 即法 律 哲 学 , 从 哲 学 的 角 度 和 用 是 万 千 , 派 林 立 。然 而 就 在 这 纷 繁 复 杂 的 变 化 中 , 流 我 哲 学 的方 法 来 研 究 和 思 考 法 学 问 题 的 一 种 综 合 学 们 却 可 以发 现 这 样 一 条 规 律 ,即 :法 哲 学 的 内涵 衍 科 。 它 既 是 应 用 哲 学 ( 部 门哲 学 ) 或 的一 个 门类 , 又 化 始 终 伴 随着 哲 学 的发 展 ,法 哲 学 始 终 与 哲 学 的脉 是理 论 法学 的一 个 分 科 。因 而 也 还 带 有 边 缘 学科 和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关系的法哲学分析———“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之批判与重构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17)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关系的法哲学分析———“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之批判与重构王 琳目次一、技术中立说及其批判二、技术修饰说及其批判三、法律技术与道德立场关系的理论重构 (一)实践权威正当化一般原理 (二)服务型法律观 (三)法律技术服务说之提倡 (四)法律技术服务说与之前理论的比较四、回到泸州遗赠案的相关争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如何具体化? (二)法律原则何时适用?五、余论摘要 由疑难案件所引发的关于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的讨论,可以区分为“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两种立场。
这两种立场都包含部分正确性:技术中立说强调法律价值的独立性和法律技术对法官道德判断的约束作用;而技术修饰说则正确地提醒我们关注法律实践的合理性。
但两种学说也都存在重要缺陷:技术中立说忽视了法律技术适用上的争议性;而技术修饰说则消解了独立的法治价值的存在,使法律技术无法独立担当证立裁判结论的角色,却沦为对法官独断的道德立场的话语修饰。
我们需要基于裁判何以能够拥有正当性的法哲学思考,对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进行理论重构。
重构之后的技术服务说不反对法官在裁判时进行道德判断,同时对法官如何进行道德判断提供了实质性的方法论指引与约束。
关键词 道德立场 法律技术 正当权威 服务型权威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19· 十余年过去了,一度引起公众关注和学界热议的泸州遗赠案〔1〕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然而,相关社会舆论与学术争论中广泛存在的分歧表明,我们在该案所涉及的裁判方法问题上还远未达成共识。
这也恰恰说明该案蕴藏了巨大的理论价值,值得我们继续对相关深层次法哲学难题发起追问。
本文以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的关系问题为切入点,对该案引发的学术讨论做出观察。
在该问题上,我国法学界有两种代表性主张。
“技术中立说”认为,法官在裁判时不应当进行道德判断,而应当单纯运用法律技术解决案件;“技术修饰说”认为,法官不应当放弃道德判断,法官应基于自己认为正确的道德立场来选择一种法律解释技术。
丁三东法哲学方法

丁三东法哲学方法
丁三东法是一种哲学方法,由中国哲学家丁三东提出。
该方法主要用于研究和分析问题,特别是在道德伦理、政治哲学和社会问题等领域。
丁三东法的核心思想是“人道自由”,即人作为一个自由的个体具有自主性和尊严。
根据这一思想,丁三东法强调个体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认为个体应该在道义和法律的规范下行使自己的自由,并负责自己的行为和选择。
在运用丁三东法进行研究和分析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 辨析问题:首先要明确问题的本质和背景,分析问题的关键点和争议点。
2. 提出观点:根据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原则,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阐述其理由和论证。
3. 对话辩论:与他人进行对话和辩论,探讨不同观点的优缺点,并试图达成共识或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4. 反思总结:对于对话和辩论的过程进行反思总结,思考自己的观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丁三东法强调个体的主体地位和自由意志的重要性,注重个体的独立思考和价值判断。
它提供了一种批判性思维的方法,帮助人们更
好地理解和解决伦理、政治和社会问题。
最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法哲学分析 精品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法哲学分析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法哲学分析周尚君1,陈志勇2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2.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云南昆明650221摘要古典政治经济学到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演进是对资本立法原则的辩护。
从休谟、卢梭、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不仅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市民社会基础与经济学逻辑,而且深刻暴露了这种逻辑背后的现代性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法哲学建构就是从这一问题展开的。
关键词资本;政治经济学;法哲学;市民社会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6-723201905-0007-06引言一场重大的转变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14世纪以前的经济事务从未被认为是国家事务,古代政论家甚至很少有人提到它,遑论关于经济事务治理之学的经济学。
尽管古希腊著名史家色诺芬约公元前430-354年曾作为家政管理提到过经济事务,但他也很怀疑其对国家城邦是否有益。
而哲学家柏拉图则更是将经济问题完全涤除于城邦之外。
但是,从14世纪开始至17世纪,无论是政教层面还是观念层面,西方都经历了一场重大的转变,商业主义全面兴起,市场开始发达,海上冒险冲破教会体系下的封建桎梏和传统权力格局。
而17世纪末,尤其是18世纪以后,不仅经济尤其是被誉为人类的第二次重生的海洋经济成为欧洲各国政治的重心,而且经济力量的累积甚至成为民族国家强弱的根据和标准。
以至于后来现代宪政强国美利坚合众国的建国,也是以商业利益与税收改制的对立为突破的契机。
因此,休谟1711-1776认为,两大海上强国指西班牙和英国的富裕、豪华和军事上的伟大成就指明了扩展商业的极端重要性;达成经济鼎沸局面的动因被休谟归结为海权的扩展和海洋利益内容的不断充实。
当然,真正指明了海洋问题的经济学逻辑,并发现掩藏在该逻辑之下喷薄欲出的巨大政治力量的,乃是《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1723-1790。
他明智地指出,造成上述局面的真正原因并非单纯的探险或自由信仰,而是一种来源于政治经济学内在觉醒的无穷动力,重商主义者们都仍将研究视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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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概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31)
1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性质:在德国,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
2 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
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英国《哲学百科全书》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 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
“法哲学”分析方法
法的本体论:
1 “什么是什么”,即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阐明法之所以为法的理由。
法的认识论:
2 解决法的真理性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如何获得良法?从司法、执法的角度,法
律工作者如何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获得真理性的认识?还包括规则;标准与裁量权; 法律推理与实践的合理性;法律的手段与目的;判决中的合法性。
5 研究目的:探索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试图寻求法的理念和绝对必然性,
从而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学研究以理论指导。
“法哲学”分析方法的特性
法哲学:以法的全体性或法的整体性即一般法为其研究对象。
1
法哲学分析方法不是各种法现象的罗列,而是作为哲学的形而上对一般法现象的 关照,也就是说它所研究对象不是人的感官和经验所能把握的各种法的现象,而 是通过人的理性才能把握的法的理念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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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法律指南》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 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831)
1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性质: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对法律世界永恒问题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
3
法的价值论: 深入研究和揭示我们所希望法要达到的那种理想的状态和目标。价值关系、价值矛
盾、价值冲突(如自由和秩序、公平和效率等)、价值更新、价值整合。
法的功能论:
4 主要解决法的客观实际的效用和机能、机制。
法的方法论:
5 法学研究方法,诸如制定法律的方法、适用法律的方法、诉讼对抗的方法、适用先
例的方法、逻辑推理的方法等。
4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
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 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 克乌格将德语中的 Rechts(法)与 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
5 "Philosop-hie des 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法哲学分析方法概述
郭思辰
产生背景
1 "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 of 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
17 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法哲
2 学”的概念。
3 19 世纪以前,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
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进行批判,法学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
2 其他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
3
研究对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形而上学问题。 对法律世界一般现象的哲学思考,是抽象的法的思辨。
4 研究方法:来自于理性主义的思辨传统,运用抽象思维以及精密的逻辑体系,是站
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对从形而下的法律现象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再加工。
2 法哲学研究方法具有“反思”的特性。
法哲学的反思即对原有的理论成果以及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进行再思考、再认识, 它带有一种审视、思索、追根溯源的要求,具有思辨性。
3
在研究层面,不追求法现象一般经验层次的描述性的东西,而是揭示或说明法现 象背后本质性的要素。
在语言表达上,它不是采用简单的指称性的方式,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