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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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5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5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5月1、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名义,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来源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A. 本生产经营场所B. 其所属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C. 单位法人D. 个人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参考答案:B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哪些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A. 教育主管部门B. 本级政府C.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D. 本级人大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参考答案:A3、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来源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七个工作日解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考答案:D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未批先建的裁量因素()。

来源于《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A. 建设项目地点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C. 环境违法次数D. 排放污染物种类解析:《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规定,裁量因素包括项目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广东省公需课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与广东探索考试题目答案

广东省公需课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与广东探索考试题目答案

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在线学习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与广东探索考试题目答案广东近零碳排放示范园区为正确答案:C、广州状元谷以下哪个地区呈现经济发展与碳排放脱钩趋势:正确答案:C、珠三角地区“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把实现 ____ 作为促进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

正确答案:C、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球气温每升高1℃,海平面就会上升____米正确答案:C、3不属于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的是:正确答案:A、加大煤炭消费____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三氟化氮NF3添加到监管的气体之列。

正确答案:C、2008不属于能源低碳技术创新与科技赋能的是:正确答案:D、仅仅购买国外先进设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由()制定碳排放权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正确答案:A、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在公众出行方面,需大力发展城市()。

正确答案:A、绿色公共交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正确答案:D、投入产出表的平衡关系式:中间产品+中间投入=总产品下列关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D、到2025年,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20%左右到____年美丽广东基本建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

正确答案:C、2035哪些机构没有参与制定碳减排的框架路线图正确答案:D、企业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CCER的抵消比例为( ),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等违规行为处以最高( )罚款正确答案:B、5%,3万元广东碳排放达峰后:正确答案:C、可再生能源消费越来越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___的攻坚战。

正确答案:D、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CCER的抵消比例为( ),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等违规行为处以最高( )罚款正确答案:B、5%,3万元我国首次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是正确答案:B、44096已实现碳中和的国家是哪些正确答案:C、不丹广东制定分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不包括:正确答案:B、卫生领域以下气体全球变暖潜能值从高到低排列正确的是正确答案:D、六氟化硫SF三氟化氮NF氧化亚氮N2O、甲烷CH4到____年美丽广东基本建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

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3—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

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是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活动。

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由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协助生态环境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的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等相关活动。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监管、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交易与结算第一节登记第六条【登记方式】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现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全国碳排放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

第七条【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登记账户。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含答案全考点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含答案全考点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含答案全考点单选题1、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疏散、转移群众多少人以上,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来源于《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 三千B. 五千C. 七千D. 一万解析:《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参考答案:D2、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来源于《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A.5%B.10%C.15%D.20%解析:《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参考答案:D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来源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A. 省级B. 设区的市级C. 县级D. 乡级解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参考答案:A4、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配额分配以()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来源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A、有偿分配;免费分配B、免费分配;有偿分配C、低价分配;高价分配D、高价分配;低价分配解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碳中和“元年”启步

碳中和“元年”启步

碳中和“元年”启步作者:来源:《经济》2021年第02期“碳中和”是碳排放與碳治理达到平衡,而不是完全的“零碳”排放。

从2020年9月的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到2020年12月举行的气候雄心峰会,我国多次表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入2021年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清晰描绘了中国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路线图”。

碳中和是《巴黎协定》的既定目标。

于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给世界划了两道“限定线”——到本世纪末,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上升的幅度控制在“低于2℃,最好不超过1.5℃”。

世界气象组织的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已上升了1.1℃。

气候变化问题已迫在眉睫。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立刻行动。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会长潘家华表示,碳中和这道关我们一定要过。

他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

我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国内的发展战略、发展进程高度吻合。

“我国提出的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绝不是简单地伸一伸手就能触及的,也不是踮一踮脚尖就能够到的,需要助跑、加速、奋力向上跃起才能达到。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

不少发达国家已实现碳排放和经济脱钩。

但我国仍处于碳排放增加阶段,尚未达到峰值。

有专家表示,中国从达峰到碳中和过渡期只有30年时间,而发达国家需要60年至70年的时间。

李高表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消除贫困、治理污染等一系列艰巨任务。

有挑战,也有机遇。

在生态环境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战略规划部主任柴麒敏看来,实现碳中和愿景有经济和技术的合理性。

公用事业行业点评报告: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迈出第一步,新能源行业有望持续受益

公用事业行业点评报告: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迈出第一步,新能源行业有望持续受益

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迈出第一步,新能源行业有望持续受益公用事业事件概述: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析与判断:►《办法》正式印发,十四五我国碳交易市场有望走向成熟《办法》此前于2020年10月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文件正式下发,并配套印发了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意味着自2021年2月1日起,全国碳交易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率先被纳入全国市场(包括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参照执行,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不在范围之内)。

早在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就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按照规划,2019-2020年,1700多家电力企业将被纳入碳交易市场,该方案进展大幅落后于计划,其中最重要的2项原因为:1)2018 年 4 月,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的变更交接导致相应工作进展趋缓;2)火电行业2018-2019年处于盈利性较差的时期,启动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的话,首当其冲的火电将面临较大的节能减排压力,企业成本增加,推进面临较大的阻力。

现在生态环境部作为气候变化的主管部门,于十四五首年正式启动纳入所有电力企业的全国碳交易市场,是在向市场传递出一个信号,即生态环境部将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持续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十四五我国碳交易市场有望走向成熟。

►碳排放配额前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国家将视时机引入有偿分配《办法》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我国碳交易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免费发放配额可以有效避免在碳市场建立初期对经济发展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是排放企业在市场设立初期接受程度最高的配额发放方式。

首次纳入的发电行业,在《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还特地规定,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为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降低履约负担,可见政策初期对于减排负担较评级及分析师信息行业评级:推荐行业走势图[Table_Author]分析师:晏溶SAC NO:S1120519100004邮箱:*****************.cn研究助理:周志璐邮箱:*****************.cn-15%-6%2%11%19%28%2020/012020/042020/072020/10公用事业沪深300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仅供机构投资者使用2021年01月06日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重企业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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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

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排放配额管理第七条【配额分配方法制定】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第八条【配额分配方式】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第九条【预留配额】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于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配额分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配额调整】重点排放单位终止,或者因为分立、产能变化、工艺改变等原因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规定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存放、结算等。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转移、清缴履约、注销等相关信息,实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及管理。

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以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账户管理】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

各方开立账户后,在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进行排放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配额注销管理】出于公益等目的,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等可通过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自愿注销其所拥有的排放配额。

第十六条【数据连接】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应与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连接,确保数据及时有效安全交互。

第三章排放交易第十七条【交易产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以及其他产品。

第十八条【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十九条【交易机构】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及监管,可设立服务机构和会员制服务交易市场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方式】本办法规定的产品交易应当在交易系统内进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易清算交收】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交的成交结果,按照逐笔全额结算的原则为交易主体办理资金的清算交收和相应的全国碳排放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系统对接】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应实现连接,确保实现系统间数据实时有效安全交互。

第二十三条【市场调节】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章排放核查与排放配额清缴第二十四条【监测计划编制与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优先开展化石燃料低位热值和含碳量实测,监测计划应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测计划实施与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

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以及经备案的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核查组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核查结果应通知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其配额清缴的依据,并报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八条【核查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第二十九条【核查申诉】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经核查的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应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抵消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

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用于抵消的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实施监测计划、按要求编制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接受排放报告核查、完成配额清缴等。

第三十三条【上级监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管重点】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重点排放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和核查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排放监测、报告和排放配额清缴情况,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及时报生态环境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及时主动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管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三)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四)排放配额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包括交易产品以及机构和个人作为交易主体的规定等;(五)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技术规范;(六)排放配额清缴履约规则;(七)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消规定;(八)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配额清缴情况;(九)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十)按规定需要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记录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信用情况,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处罚决定记入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公众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监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施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核查时擅自收取费用的;(二)实施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核查和排放配额清缴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未按规定分配排放配额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不主动报告处理】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但未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一经发现,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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