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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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类别

商标注册的类别

商标注册的类别商标注册是企业品牌管理、宣传推广、市场经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企业品牌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商标注册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

商标注册的类别较多,在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三大类基础上,又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形象商标、声音商标等各种类别的注册商标。

1、普通商标:普通商标包括图形型商标、文字型商标、标志型商标、章型商标、组合型商标等。

普通商标用来标识货物或者服务(特指物品和服务)的品牌,是企业品牌管理、宣传推广、市场经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2、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注册在集体组织名下的商标,具有集体组织性质,有公共性和独立性。

集体商标是由集体组织确定、使用、控制的,只有被组织授权的成员才可使用。

集体商标既是集体组织的商标,也是集体成员的商标,是集体组织为保护会员利益,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等,而专门设置的商标。

3、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由使用商标人及其产品质量示范者共同使用的,以证实产品质量的商标。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有权也有义务,其使用义务主要是:(1)使用者必须履行质量示范者的使用条件,保证产品的质量;(2)使用者不得与商标的质量示范者有任何的行为有利的关系;(3)使用者不得将商标用于其他不符合示范者使用条件的产品上;(4)证明商标使用者必须受到示范者定期检查及指导,以保持质量符合示范者使用规定。

4、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一种标准的注册商标,可以用于标识一类产品的品牌,具有统一的图形、色彩构成,是企业品牌管理、宣传推广、市场经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5、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也是一种标准的注册商标,可以用于标识一项服务的品牌,可以帮助消费者快速区分哪些服务是正规服务,从而拒绝或避免其他不正规或欺诈性服务。

6、形象商标:形象商标是指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商标,含有趣味性、玩味性或有意思的形象,具有很强的记忆度和识别度,有助于企业打造品牌形象,强化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消费者忠实度,有助于增加企业的信誉。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焦作怀药(河南省焦作市南濒临黄河,北依太行,特殊的气候和地质环境,使这里盛产久负盛名的四大怀药(即中药)——地黄、山药、菊花、牛膝,主要产于焦作市辖区温县、武陟 、博爱、沁阳等地,在这些地方种植和经营已有七百余年的历史。明朝时因这一地区属怀庆府管辖,故称“四大怀药”。)
新郑红枣、镇湖苏绣、佛山陶瓷、扬州炒饭等。
5、证明商标举例:
(1)新疆库尔勒鸭梨(库尔勒香梨在维吾尔语中叫奶西姆提,以贮藏后香味独特而得名。新疆地区的香梨已有1500多年的栽培历史,库尔勒地区的香梨以产量大、质量好而成为新疆香梨的代表。1996年11月,“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通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核准,成为我国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余姚杨梅(余姚是我国杨梅的发源地之一,据考证,早在七千年前就有杨梅原种存在,人工栽培历史也有两千余年。1995年,余姚被命名为“全国杨梅之乡”,现有杨梅栽培面积8.3万亩,常年产量2万余吨,重点分布在姚江两岸低山缓坡地带,余姚杨梅曾先后获得国家银质奖、省十大精品杨梅等荣誉。)
福建太子参、石柱黄连
吉林长白山人参(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于2009年10月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2010年省里组织了“长白山人参”品产品首批生产企业和产品评选工作,批准了13户企业的71种产品为首批“长白山人参”产品,经过几年努力,长白山人参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5)信阳证明商标:“商城黑猪”(黑猪养殖在商城县由来已久,该县南部山区居民自古以来就有饲养黑猪的习惯。由于山清水秀,没有污染,加上黑猪养殖采用传统的野菜、糠麸熟食喂养,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造就了商城黑猪生长周期长、肉质好、味道香、营养丰富等独有的地方品质。)
“信阳毛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信阳毛尖为证明商标,信阳市茶叶协会受信阳市政府委托,成为信阳毛尖的注册人。 该证明商标规定: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必须是东至固始县泉河流域、西至桐柏山大别山交界处、北到淮河沿线、南至大别山北侧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信阳毛尖品质特点和加工工艺的茶叶。)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重要的品牌推广价值。

商标管理办法是我国商标管理的基础法规,下面就商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的定义和分类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志,包括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产品商标:用于区别商家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等。

2. 服务商标:用于区别商家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字号商标、设计商标、图形商标等。

3. 集体商标:是指某个组织利用其成员参加经济活动所设立的商标,主要用于区分同一组织下的一定范围内产品或服务。

4. 证明商标: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在行业内取得了某些具体业绩后,由政府批准颁发的标志,主要用于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信誉。

二、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是商标管理的基础,商标的注册包括以下几个过程:1. 商标查询: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要进行商标查询,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与他人的商标冲突。

商标查询通常分为初步查询和终审查询两个环节。

2. 商标申请: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随附商标图样、商标证明文件等材料。

3. 商标审核:商标国家局会对商标进行审核,主要是对商标的专用性、与现有商标的区别等进行审核。

4. 商标公告:商标审核通过后,商标国家局会发出商标注册公告,让其他商家提出异议。

5. 商标注册:如无其他商家提出异议,商标国家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三、商标的维护商标注册并不是商标管理的结束点,商标必须通过持续的维护和保护,保证商标的有效性和权益。

商标的维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监测:经常对商标进行监测,确保商标不被盗用或冒充。

如果发现商标被盗用或冒充,应该立即启动维权程序。

2. 商标续期: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商标,必须进行商标续期。

3. 商标使用:商标所有人要积极使用商标,保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有效性。

4. 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对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集体商标管理规定(3篇)

集体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组织,并经该组织授权的标志。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注册人、集体成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注册第五条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二)申请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三)申请人应当有不低于10个的成员;(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章程、使用规则、成员名单、商标图样等文件。

第六条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四)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注册,颁发集体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条集体商标的注册期限为10年,自集体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第三章集体商标的使用第八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则,保障集体商标的正当使用。

第九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授权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但不得收取高额费用。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二)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三)使用集体商标的标志;(四)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和管理;(五)违反使用规则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集体商标的成员应当遵守使用规则,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商标的标志,不得以集体商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7类商标明细

7类商标明细

7类商标明细摘要:一、商标概述1.商标的定义与作用2.我国商标的分类二、商标的7 大类别1.商品商标2.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4.证明商标5.地理标志商标6.驰名商标7.特殊标志商标三、各类商标的特点与区别1.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2.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3.地理标志商标与驰名商标4.特殊标志商标四、商标注册与保护1.商标注册流程2.商标保护措施3.商标侵权与维权正文: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的独特标志,它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分为7 大类别,分别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驰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主要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通常是一个图形、文字或图文组合。

例如,苹果公司的“苹果”标志和小米公司的“MI”标志。

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主要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服务,通常是一个图形、文字或图文组合。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ICBC”标志和顺丰快递的“顺丰”标志。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由一个组织或协会拥有的商标,用于表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

例如,绿色食品协会的“绿色食品”标志。

4.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质量、工艺等特定品质的商标。

例如,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产区的“波尔多”标志。

5.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用于表示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域的商标。

例如,我国的“茅台酒”和“金华火腿”。

6.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

例如,可口可乐和耐克。

7.特殊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商标是指用于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商标。

例如,奥运会五环标志和红新月标志。

各类商标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区别,如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主要区别在于其使用范围,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主要区别在于其拥有者和使用目的。

在我国,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商标查询、申请、审查、公告和发证等阶段。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商标局、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商标法律宣传等。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商标使用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了更好的维护一些已经注册商标的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那么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什么?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无效的商标可以再注册吗是可以再进行注册的;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的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可以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相似、雷同等原因被驳回的,如果别人以同你相同标识进行注册一样是被驳回的。

驳回商标可以根据具体驳回原因,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复审。

三、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

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注册人)成员在(本申请所包括商品或服务)上的生产和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誉,保护(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本申请所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提供者)属于(注册人)的成员。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注册人),商标权属于(注册人)的成员。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程序第四条(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集体商标。

第五条有关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所经营商品或服务质量方面的具体要求。

(集体成员在加入该组织时对其在该申请所报商品或服务上的要求)第六条(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一)申请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二)领取集体商标标识;(三)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申请所报)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其他权利。

(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第八条(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使用“”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三)“”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四)其他义务。

(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第四章“”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第九条(注册人)是“”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一)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二)组织、监督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三)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四)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五)维护“”集体商标专用权;(六)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做出处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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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机构)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注册人)成员(本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注册人)的成员。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注册人),商标权属于(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集体商标。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第五条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六条(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3、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八条(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
2、接受(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四章“”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注册人)是“”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一条非(注册人)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注册人)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注册人)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注册人章戳)
年月日
××××××协会(机构)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有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___________。

第六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需此条)__________。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证明商标。

第三章“”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证明商标所指定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维护市场声誉;
2、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注册人)为保证“”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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