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一、人格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把过时的人格理论作为法技术手段有条件地重新利用的工作,是由德国人 来完成的。其目的,当然不是为了给相互平等的自然人重新带上身份区分的面具, 而是为了将这一经过改造的面具戴到某些“适于成为交易主体”的团体的脸上, 使之与其他团体相区别,而这些拥有人格面具的团体,就是被称之为法人的那些 社会组织。在此,“人格”或者“法律人格”被赋予了一种新的特定含义,即其 仅具有“形式上的‘人,的内涵”,人格的身份区分功能由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得 以复活。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
1.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否认; 2.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否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导致公司与其背后的东被视为一体,则股东对公 司的债权相应的被否定,因为哪有自己向自己主张债权之理。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企业集团化、化大为强的趋势不断增强,公司人格概念也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自主决策、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权利,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性质。
然而,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是公司在伦理、道德和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逐渐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步削弱和推翻。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的概念、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和是否需要公司人格否认进行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概念公司人格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中演化而来的,它是指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能够享受和承担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是法律实体。
比如,公司可以获得合法的资源分配、销售收益、知识产权和财务资产等,同时公司也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负债、违规行为等。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人格一旦确定,就像人一样对其实体享有法律保护,甚至比人更为具有优势。
二、对公司人格的否认随着企业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加,公司人格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是伴随其而来的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即对公司在人性、道德和伦理方面本质的缺失感受和反应。
1. 公司人格的自我剥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而各部门和员工必需服从公司的合法指令,完成公司既定的发展目标。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权力和权威逐渐上升,公司不愿成为人性,而是成为了制度的产物。
这就导致公司本身的自我剥夺,许多员工感到公司行为没有人性关怀,同时公司在利益追求中失去了人性的底线,进行违法行为。
2. 伦理和道德的失范随着公司发展规模和竞争的加剧,利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公司为了争夺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往往会忽略其伦理和道德的缺失。
比如,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忽视劳动者的福利,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员工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对人性的否认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忽视了对员工的尊重和人性的肯定。
比如,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过分强调财务利益,不重视员工的人性需求,结果影响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充实。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的实⾏的⼀种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司法⼈、股东等实⾏的,否认公司的⼀些事情,采取法律⼲涉改正。
它还有个很梦幻的名字:刺破公司的⾯纱,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点认识:即⾏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不是经理等⾼管⼈员;⾏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为;该逃避债务的⾏为必须是通过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式来实现的,⽽⾮通过其他⽅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为的受害者是债权⼈,⽽⾮其他股东或其他⼈;⾏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格否认在美国⾄今依然是⼀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法上全⾯地确⽴公司⼈格否认法律制度。
然⽽,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法上率先完整确⽴了公司⼈格否认制度,以⾄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法体例。
三、慎⽤公司⼈格否认制度强调慎⽤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其⼀,从法理基础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迅速积累资本、提⾼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是,也为⼀些欺诈、舞弊和不诚信⾏为提供了机会。
公司⼈格否认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的⼀项对策性制度,是⼀种事后规制,⾃然要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公司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拥有独立权利和责任的个体,拥有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购买财产、承担债务等。
而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和原理就在于对公司这种独立主体地位的否认和限制。
在公司人格否认原理下,企业实体和企业所有者是分离的,企业自身享有独立权利和承担独立责任,有自己的产权和经济利益。
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所有者个人破产,公司仍然能够继续存在并履行其合同义务。
同时,它也可以在法律上对企业内部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使得企业的所有者、高管和员工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会以一定的条件和方式限制公司的独立地位。
例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法律、银行等,法律通常会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将企业的责任扩展到其所有者或高管身上,以防止公司通过人格否认来逃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鼓励个人和投资者参与商业活动,促进财产和权利的保护。
通过将法律人格与企业实体分开,公司人格否认原理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商业结构,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公司人格否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公司滥用独立地位,逃避法律责任,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存在,企业可能会受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规则和要求的影响,从而导致跨国经营的复杂性和风险。
总之,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企业提供了独立法律主体的地位,并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独立地位进行限制和调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合理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3条

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理解之我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虽有相似之处,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具体包括三款规定,是规范股东行为的法律规范。
从逻辑结构来看,其中第一款是总括性规定,它指出股东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第二款和第三款则分别对公司股东违反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两种情形,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是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如果违反上述两个方面的义务,则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个是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由于受利益驱动和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等方面原因的影响,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形日益增多。
而在这两者之中,尤以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形更为常见。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如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公司股东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第三,公司股东的该滥用行为,在客观上已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这个听上去很高大上的词,其实就像个披着羊皮的狼,跟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关系密切。
想象一下,一个公司,就像一个小孩子,天天在外面疯玩,搞事情,结果把自己搞得一团糟。
哎,这个孩子如果做了什么错事,法律上应该有个谁来负责呢?我们常说“孩子不懂事”,但大人们就得承担责任。
这就引出了法人独立人格的概念。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法人。
简单点说,法人就是法律上认可的“人”,它可以拥有资产、负债,还能签合同、起诉、被起诉。
好家伙,这个小家伙有点儿能耐,可是一旦出了问题,很多时候都能溜之大吉,像个无赖似的把所有责任甩给股东。
你说这不公平吗?所以,法官大人有时候就会掀起“法人独立人格否认”的大旗,把这个孩子的“羊皮”撕掉,让他面对现实,承担责任。
说到这里,咱得注意了。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可不是天天都能用的。
就像你不会每天都吃榴莲,偶尔尝尝新鲜就好。
这个制度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运用,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玩火自焚的公司,像一群小偷,白吃白喝却不想付账。
比如,企业把所有的资产转给一个空壳公司,然后一声不吭。
法律这时候就得站出来,说“不行,这样不行,得让你们的责任上身”。
这样一来,股东们就不能再当甩手掌柜了,得为自己的“孩子”负责。
有些人可能会想,哎呀,这不是过于严厉了吗?其实不然,这种制度就是在保护那些认真做生意的人。
有的公司可是死心塌地,兢兢业业,结果被某些“无良”公司拖累,真是气得牙痒痒。
法律一旦动用这招,就像是给这些小骗子们敲响警钟,让他们知道不能随便玩弄法律,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再说说,这种制度的运用,往往还需要“证据”。
什么证据呢?就像在家里吵架,想要让另一半服气,你得有实锤。
比如,要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财务关系错综复杂,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给法人。
得有证明,证明这些股东是如何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来逃避责任的。
要不然,法院可不会轻易认同。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也并不是没有争议。
有些人觉得这样一来,公司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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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使这个社会组织在法律上成为拟制的“人”,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将个人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了公司,公司拥有由每一个成员投资所形成的集合财产所有权,作为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独立的名称,表达自己独立的意思,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也发生了分离,股东是自然人人格,而公司是法人人格,各自独立,互不替代。
公司的责任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而与股东无涉。
若发生债的关系,公司以自己独立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但公司内部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
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原本是英美法系对其采取的授权资本制的补充和完善机制,现如今被大陆法系广泛学习并引进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措施。
它是在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前提下,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对协调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最核心的监督机制。
诸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虚拟股东、人格混同、不正当控制等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警惕和防止效果。
不仅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机制,而且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