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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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的构成要素

公司人格的构成要素

公司人格的构成要素一、公司使命和核心价值观公司的使命是指公司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它是公司人格的根基。

核心价值观是公司对待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公司文化公司文化是指公司内部的共同价值观、信仰和行为模式,它是公司人格的体现。

公司文化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员工关系以及企业氛围等方面。

三、公司品牌公司品牌是指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它是公司人格的外在表现。

公司品牌包括公司名称、标志、口号等,在市场竞争中起到宣传和推广的作用。

四、公司声誉公司声誉是指公司在社会上的信用和形象,它是公司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声誉由公司的业绩、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决定,良好的声誉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和竞争力。

五、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和决策过程,它是公司人格的基础。

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它们共同决策和管理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六、员工素质员工素质是指公司员工的能力和素养,他们是公司人格的主要表现者。

员工素质包括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团队合作能力等,他们的表现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和业绩。

七、客户关系客户关系是指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它是公司人格的体现。

公司应积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八、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公司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履行企业公民的角色,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九、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指公司的创新和变革能力,它是公司人格的重要特征。

公司应鼓励员工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以保持竞争优势和适应市场变化。

十、企业道德企业道德是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它是公司人格的基石。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尊重员工权益,与各方建立诚信合作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这些构成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公司的人格。

第四章公司法练习答案分解

第四章公司法练习答案分解

第四章公司法练习历年曾考试题一、单选题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 B )A.10%B.20%C.35%D.50%2.下列企业可以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是( D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后,依法不需要...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的是( C )A.合并B.分立C.增加注册资本D.减少注册资本4.下列关于公司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是( B )A.公司债券无风险B.公司债券利率固定C.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可以自动转为股票D.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C )A.核查债权B.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D.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用分期缴纳股款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缴足,该年限为( B )A.1年B.2年C.3年D.4年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依法应当经其他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该比例为( B )A.过三分之一B.过二分之一C.过三分之二D.全体8.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B )A.20人B.50人C.100人D.200人9.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该比例为( C )A.10%B.25%C.50%D.60%10.下列关于公司合并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A.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在解散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B.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在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程序C.股东收容D.权利义务概括承受1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股东会职权的是( D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C.修改公司章程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拟对为公司的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D )A.该表决事项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表决事项由除甲以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B )A.3万元B.10万元C.50万元D.500万元1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但允许股东或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

公司人格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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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制度范文公司人格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所形成和遵循的一套价值观、原则和规范,旨在塑造公司的形象,倡导正义、公正、诚信和责任的企业文化。

公司人格制度是公司内部行为准则的体现,对公司员工的行为给予引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首先,公司人格制度应包括诚信和正直的价值观。

员工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谋私利,不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在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合作中,要诚实守信,不轻易违反合同及承诺。

公司内部员工之间也要保持诚实、坦诚和透明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公司人格制度应设立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公司应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和工作环境,不偏袒个别员工或排斥特定群体。

在薪酬分配、考核评估和资源分配上,要公平公正,避免不合理的差异待遇和偏袒。

公司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公正的评价,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奖励员工的优秀表现。

第三,公司人格制度应强调团队合作和协作的精神。

员工应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意见,积极配合,相互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应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开放和包容的工作环境。

通过培训和团队建设活动,提升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协作能力,激发团队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公司人格制度应强调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

员工应对自己的工作结果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公司应鼓励员工自我激励,不仅追求个人目标,也要为公司和社会做出贡献。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社会问题,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

最后,公司人格制度应设立追求卓越和持续进步的原则。

公司应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工作中追求卓越品质和创造力。

公司应保持对市场和行业的敏感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变化,积极适应和引领变革,实现持续创新和发展。

总之,公司人格制度是一家企业的精神和文化的体现,是塑造公司形象和管理员工行为的重要工具。

一个公司如果能够建立健全的人格制度,注重价值观和原则的传承,就能够培育一支遵守诚信、公正、协作和责任的团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人格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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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的限制
• 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限制
• ①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 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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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公司能对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普通 合伙人吗?
• 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第二条 本法 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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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性质上的限制、法 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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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上的限制
在人身权方面,因其固有属性的限制而受到一定 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生命、 身体、性别、种族、亲属关系等,因此公司也不 能承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 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 誉权和荣誉权。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 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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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目的?
• ①保护股东的利益。 • 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③保护公司的利益。 • 对于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其意义在于防范公
• 提示:区分丙公司(债权人、担保权人)善意恶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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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公司人格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名词解释摘要:1.公司人格的定义2.公司人格的起源和发展3.公司人格的分类4.公司人格的法律地位和责任5.公司人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正文:公司人格,顾名思义,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所具有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公司人格使得公司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人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商事组织以“社团”的形式存在。

随着商业的发展,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逐渐成为主流。

英国在19世纪初颁布的《公司法》首次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公司人格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概念。

此后,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各自的公司法。

根据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组织结构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不同,公司人格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需对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分为发起人股东和公众股东,发起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众股东则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人格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此外,公司人格还具有财产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互不混同。

这使得公司能够在经营活动中独立承担风险,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

在我国,公司人格的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人格的取得以公司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司人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体现。

总之,公司人格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5.第四章 公司法 《商法学》 马工程

5.第四章 公司法 《商法学》 马工程
3.前置程序:股东在起诉前应书面请求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 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遭到后者拒绝,或者自后者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起诉,或有《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股东才能 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二、股东会 三、董事会 四、监事会 五、经理
(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 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 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类型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股东会
载明事项 《公司法》第25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由发起人制定,并 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81条 经创立大会通过
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 的差异,对公司 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 是指依照我国 《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组 成的、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四、公司的种类
五、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 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四)股东会的召集 1.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会决议的种类: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六)股东会的议事记录:完备 (七)股东会议的无效与撤销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四公司的种类五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人格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组织行为学——第4章 人格与价值观

组织行为学——第4章 人格与价值观
4-34
长期导向

短期导向

看重节俭、持久与传统 注重长期利益
看重此时此地 注重短期利益

坚忍、尊卑有序、节俭、 知耻、高储蓄

守常、急功近利、消费攀 比
4.2 GLOBE*文化评估研究框架
4-35
正在进行研究中的九个要素:


自信
未来导向 性别差异 不确定性规避 权力距离

4-1
组织行为学精要
(原书第11版)
斯蒂芬 P.罗宾斯 &蒂莫西 A. 贾奇
第4章
人格与价值观
目录
4-2
1 人格 2 价值观 3 人格、价值观与工作场所
1 人格
4-3
1.1 人格 1.2 人格测量
1.3 人格的决定因素
1.4 人格特征测评
1.5 其他人格特征
1.1 人格
4-4

个体对他人的反应和互动时所采取的各种 各样方式的总和
4-24

雄心壮志 (努力工作、有抱负的) 旷达(豁达) 有能力的(有竞争力的、有效的) 快乐的(轻松的) 清洁的(整齐的、整洁的) 勇敢的(坚守信念的)
宽容的(愿意原谅别人)
乐于助人的(为大家的利益而工作) 诚实的 (真诚的、真实的)
3 人格、价值观与工作场所
4-25

冒险性应与工作性质相匹配
1.5 其他人格特征
4-17
A型人格

B型人格




运动、走路和吃饭时通常节 奏很快 对很多事情的进展速度感到 不耐烦 总是试图同时做两件以上的 事情 无法打发休闲时光 着迷于数字,他们的成功是 以每件事中自己获益多少来 衡量的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概论1.公司:相对于个体,合伙经营,且以资本为本位来进行组织建构和内部权利配置的企业形式,是依据章程设立的,以股东为基本成员,以股权为核心的社团法人。

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内部事务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公司股东合意结果。

3.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公司经营关系。

(1)为公司设立所必需(2)公司成立前(3)由发起人或其代理人所实施。

4.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5.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非经记载的事项,章程不发生效力。

6.任意记载事项:由股东自己来决定是否需要记载的事项。

7.公司目的事业: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欲从事的主营业事项。

8公司人格否认:在特定具体个案中,对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应不考虑公司人格,而责令不当行为人(股东,董事或经理)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例一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年·卷三. 94题)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BCD但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不选C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按照一个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的管辖和依赖关系(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所进行的分类。

(1)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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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的人格第一节公司人格概述一、公司人格的含义与特征(一)公司人格的含义法律上的人格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即将人格与独立的法律主体等同;二是指作为民商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权利能力,即人格等同于权利能力;三是从人格权的客体角度认识,即认为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公民的人身自由、商事名称、商誉等。

一般意义上,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具有与其成员相分离而独立的人格。

(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一版,第223页)(二)公司人格的特征1.团体人格性公司的人格是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对应的一种团体人格。

公司的人格通过公司设立登记而取得。

公司作为一种团体人,需要通过其机关来形成自己的意志。

2.独立性公司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互相分开的实体,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债务。

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责任、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公司的存续不受其成员的影响。

3.永续性公司的人格不因其成员的变化而受影响,具有相对的恒定性。

公司成立后,除非出现法定的情形,否则可以一直存续下去。

(冯果著《公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二版,第107-108页。

)二、公司人格的构成要素关于公司人格的构成要素,学界意见不一。

主要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

两要素说认为构成要素包括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三要素说认为包括独立财产、独立意思和独立责任,四要素说则在三要素说的基础上,认为还包括独立名称。

以上学说的不同主要与各国立法的差异有关。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四要素说更具说服力。

(一)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外在标志,也是其对外从事商事交往时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客观要求。

(二)独立财产“无财产,无人格”,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现代民商法上的独立负责已经不再是人身意义上负责,而是以其财产负责。

所以,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中的核心要素。

公司财产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股东按照出资协议或招股说明书规定出资并实际交付后,就丧失其出资的所有权,而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

此外,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而只能依法或章程转让与他人。

*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条: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独立意思公司的意思不同于其成员的意思,亦非股东意思的简单集合,而是在股东共同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单个意志,即公司独立的意思。

公司的意思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通过公司的机关形成。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种独立意思的形成。

(四)独立责任公司人格独立不仅体现在有独立的名义和独立的财产,还体现在对其独立行为的后果能够独立负责,即责任独立。

公司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针对公司的财产行使债权,而无权针对股东的财产行使债权。

它表明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相互独立性。

(冯果著《公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二版,第108-109页;宁金成主编《公司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79-83页)第二节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终于其解散并注销营业执照之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不同于公司的权利,是其从事相应活动的资格、基础或条件,但与自然人相比,由于公司法人自身性质的特点及公司法对公司的特殊要求,这种资格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自身性质的限制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

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法律上的限制公司法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是资产处置能力的限制。

其意义在于防范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转投资的限制(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我国《合伙企业法》之相关规定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2. 担保的限制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就要承担起相应责任来,其风险很大。

因此,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一般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加以限制。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06条规定,除公司经营金融事业外,禁止公司为董事、总经理、法人董事的常任代理人及他们的亲属向第三人承担的义务提供物的担保及保证。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

* 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借贷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或对自身股份收质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目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上称公司的经营范围。

对于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是否能够约束或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看法。

19世纪的民商法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受公司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的。

英美法系也坚持越权无效原则。

这种做法有力有利于公司自身的稳定经营和国家对公司经营的监管。

但不利于公司的灵活经营,也十分不利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

现代各国公司立法和实践纷纷摒弃公司目的外行为无效的做法。

如英国《1989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能力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公司行为的效力,不应当由于缺少公司宪章所规定的任何能力而被否定。

”学理上也提出了代表权限制说和内部责任说。

我国原来的相关法律强调企业法人须在经营范围内活动,如《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8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不应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区别对待。

从而改变了我国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完全删除了1993年《公司法》关于“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从而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相一致。

(宁金成主编《公司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84-86页)二、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存在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的现象。

另外,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其自身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其机关——代表人实现,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代表人制度的设计有多种模式,如日本民法采用单独代表制,每一董事均可对外代表公司;德国股份公司法采用共同代表制,除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董事会成员应共同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我国公司法实行单一代表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行为能力的特征1、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而自然人则存在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的现象。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一)公司责任能力的含义公司的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 相关规定(1)公司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行为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台湾《公司法》第23条: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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