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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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劳动法如何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劳动法如何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在当今社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其中隐私权和人格权作为重要的一部分,劳动法为其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隐私权和人格权的内涵。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悉、干涉、侵扰的权利。

而人格权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是保障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应享有的尊严和价值的权利。

劳动法对于员工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

在工作场所,雇主不能随意监控员工的私人通讯内容,比如私人电子邮件、短信等。

例如,公司不能未经员工同意私自查看员工个人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这属于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

同时,员工的个人物品,如背包、储物柜等,在没有合理怀疑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也不能被随意搜查。

在员工的工作信息方面,劳动法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员工的医疗记录、家庭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雇主有保密的义务。

这些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要经过员工的明确同意。

比如,在招聘过程中,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健康状况等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用途,并妥善保管这些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人格权在劳动法中的保护同样不容忽视。

雇主不得对员工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

例如,在工作中,上级领导不能对员工进行人身攻击,不能用侮辱性的语言批评员工,否则就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

另外,劳动法禁止雇主基于员工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进行歧视,这也是对员工人格权的一种保护。

每个人都应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对待,不因个人的先天或后天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在实际的劳动纠纷中,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隐私权或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劳动法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雇主停止侵权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员工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企业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人的基本权利,涵盖了自由、名誉、财产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不同的保护机制和实践。

在中国,按照最新的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概念和重要性人格权是指个人在人身、名誉、自由、财产等方面的权利,是一种个体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

人格权的保护是权利保护的一部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人格权的实质是保护人的自主权,力求使其能够自由发挥自己的特点和能力,获得自我实现的机会。

第二部分:中国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制度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格权的保护,中国于2020年颁布了最新的《民法典》。

该法典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创新性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内容。

这一条款的发布,使得人格权保护受到了更加精细的规定,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了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受到了更严密的法律保护。

针对性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罚款到刑事追责全面落实。

三、增加了人格权的保障措施《民法典》针对侵害人的人格权的行为,以及对人权实施的妨碍,设置了新的保障措施。

如在人造美圆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姓名、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这都是可以依法制裁的。

第三部分:其他国家的人格权保护机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格权保护机制。

在美国,法律保护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在法国,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强的保护。

同时,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加强了对人格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

总结: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合法的保护自然应成为各民主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中国作为一个全球大国,人格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现了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的坚定决心。

但是,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更应该是全球的一个民主社会主义方向,各国应此联起手来,建立更加稳定和公平的人格权保护机制,确保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公司人格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名词解释摘要:1.公司人格的定义2.公司人格的起源和发展3.公司人格的分类4.公司人格的法律地位和责任5.公司人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正文:公司人格,顾名思义,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所具有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公司人格使得公司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人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商事组织以“社团”的形式存在。

随着商业的发展,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逐渐成为主流。

英国在19世纪初颁布的《公司法》首次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公司人格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概念。

此后,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各自的公司法。

根据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组织结构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不同,公司人格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需对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分为发起人股东和公众股东,发起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众股东则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人格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此外,公司人格还具有财产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互不混同。

这使得公司能够在经营活动中独立承担风险,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

在我国,公司人格的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人格的取得以公司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司人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体现。

总之,公司人格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研究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相分离。

这种制度的设计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首先,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强调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公司拥有自己的独立名称、独立财产、独立意志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助于防止股东个人财产被公司债务所牵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要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的设计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了更多人投资创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同时,也使得公司更容易获得融资,扩大经营规模。

然而,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不诚实的人可能会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一些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将公司作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保护公共利益。

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时,法律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名词解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套法律规定和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和公司所有人之间、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等一系列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制度出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所有者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鼓励企业家创业和承担风险。

具体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解释如下。

第一步:公司人格的来源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前,法律认为公司拥有与个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司的债务能够对公司所有人施加影响。

但是,公司发展繁荣的需要和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安全之间存在冲突。

因此,制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换句话说,公司人格是源于对公司所有人的利益保护。

第二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包括两个主要内容:公司人格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它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身份,同时也拥有约束公司行为的能力。

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公司人格可以对其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

而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第三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公司人格,企业家可以在不承担个人风险的情况下创业和投资,并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与此同时,公司人格也拓展了市场和经济发展空间,使得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这个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可能存在税收问题和道德风险,但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和法规进行完善和规范。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司的人格制度

公司的人格制度
G(200万)
A+B+C+D+E+F+G=?
2800万元
• 转投资的消极作用 • 2.导致管理层控制公司股东会;
• 转投资的消极作用
• 3.转投资所形成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实 现不当目的的工具
风险防范:
• 投资状态的公开化
• 作用:
• 1.保护中小股东和作为潜在股东的投资者的权益 ,防止公司受主要股东或对公司管理有重要影响 力的股东的进一步控制;
自由权
• 2.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公司不能承担
服兵役 抚养 劳动 受教育
• 3.各种财产权及一部分人格权,均能享有
物权
债权
受遗赠
商号权
商誉权
• 所受法律上的限制 • • • • 1.时间上的限制 2.转投资的限制? 3.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 4.对外贷款行为的限制
• 所受法律上的限制
• 1.时间上的限制: •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而终于公司终止;
• 2.使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资本结构的真相,不为 虚增资本的假象所迷惑。
• 3.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 • 《公司法》第104、121条 • 4.对外贷款行为的限制 • 《公司法》第115条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得时间上的一致性;
• 2.其行为能力通过公司的机关实现。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与诉讼能力
如何看待设立中公司的权利 能力?
• 设立中的公司或未完成的公司——从发起设立到 正式成立期间的公司 • 其内部、外部关系适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
• 2.转投资的限制
• 涵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投资 于其他企业,从而成为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 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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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年论文系别法律系专业法学年级2010级姓名朱高强论文题目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导教师贾佳职称2013年 1月 12日目录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3)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4)三、建立我国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必要性 (5)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6)五、针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8)参考文献: (10)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通过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着重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特征、存在的必要性、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表现、适用条件。

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或不足的地方,亟待修改和补充。

关键字: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

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基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问题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英国被成为“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之为“直索责任”日本称之为“透视理论”。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为了阻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对地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使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通说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源地是美国。

在1905 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2]”案中,美国法院明确表示,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和许可的。

但是如果法人的独立人格被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目的是让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正当化和合乎法律化,法院将选择考虑无视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

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开创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先河,逐渐的形成为一种制度,即人格否认制度。

其后被英、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继受。

现如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承认和应用。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一)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若想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首先,公司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公司用以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必须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健全完善的独立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是公司法中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

现实生活中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管理机构和科室、会计、审计、销售机构等公司业务活动机构。

最后公司必须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即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公司的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也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集中体现。

(二)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剥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来逃避公司债务等特定情况下适用。

就好比,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其他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3]”。

并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否认而是公司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进行商事行为。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完善和维护,是对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防范滥用公司人格来规避法律和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三、建立我国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必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各样的公司建立起来,与此而来的很多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规避债券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建立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是必须的。

同时在刚改革开放时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存在不足,对市场经济秩序缺乏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尤其是对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更为不足,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因此,在我国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非常必要。

(一)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弥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逃避责任的便利条件,使债权人面临不公平的道德风险,对公司债权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弥补和修正。

(二)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不法目的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能够确切的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的公平。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为公司法中一项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补充,如果被不恰当的适用就会对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也违背了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来意义。

因此,在实际中,各个国家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非常谨慎。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一般公司法的学理理论,公司法人人格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要件: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

一个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现实生活中主要是那些在公司特定法律关系群体中对公司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收到伤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也即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二)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只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关系。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必要条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三类:1、利用公司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前提也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如逃税等,利用合同回避债权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和利益,造成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比如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行为。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营事业的性质及经营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主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就好比一个人有是元钱但他却做这一百元的事情,这明显是对相对人的不付责任。

(三)结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且该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地使公司财产失却招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

同时这种损害结果必须是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的即如果公司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不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造成的就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支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观条件同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五、针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2005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第20 条和第64 条主要体现了我国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修改的《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强有力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或不足的地方,亟待修改和补充。

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确立具体统一的适用标准和要件并且对股东权利滥用的范围和责任的承担规定笼统。

为了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可以从下面几点出发:(一)修改法律,制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

1、修改我国《公司法》,增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专章。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全面、充分、系统的诠释,同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生活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进行补充和弥补。

就目前来看,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了解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理论界对其适用条件、场合研究过于笼统、宽泛,缺乏精确性和系统性,而司法实践中,虽有少数司法判例已开始尝试对该制度的适用,但还不够典型,基本上仍处于一种空白状态,因此我们应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司法实践,对《公司法》中这一制度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对相关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司法解释。

(二)加大执法力度,牢固树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制观念现行各项法律中对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如果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恐怕上述种种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可减少大半。

只有在以下方面严格执法,才能真正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规范市场主体,使社会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却不能被拿来作为违法乱纪、追逐个人私利、损害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一旦被揭穿,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要负无限责任而不仅是有限责任。

1、在公司设立登记中,我们应该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全部到位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不合格企业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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