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中经常采取的两种行政手段。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对于行政机关和被罚对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指引。
一、责令改正的概念和特点1.1 概念: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要求违法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行政措施。
1.2 特点:1.2.1 强制性: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被责令改正的主体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改正。
1.2.2 效果即时性:责令改正要求违法主体尽快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2.3 适用范围广泛:责令改正主要针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用于各个领域和不同主体。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2.1 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2 特点:2.2.1 法定性: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2.2.2 公示性:行政处罚需要公开宣告,告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2.3 一次性: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一旦处罚生效,被处罚主体不得以同一违法行为受到重复处罚。
2.2.4 多样性:行政处罚形式多样,可以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连系与区别3.1 连系:3.1.1 目标一致: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共同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3.1.2 联动关系: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处罚之前,往往会先责令违法主体改正违法行为,如果违法主体能够及时并有效地改正,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3.1.3 行政强制执行:在责令改正不起作用或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决策或裁决。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正确理解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
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
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
也就是说,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三种适用形态:其一是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其二是作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程序;其三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024年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研究》范文

《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责令性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执法手段,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规范和纠正的权力。
责令性行政行为不仅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还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要实现其预期的效果和功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对其实施严格的规范和控制。
本文将通过梳理和分析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深入探讨其作用及重要性,为实践中的行政执法提供理论支持。
二、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责令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违法行为。
其特点包括:1. 强制性:责令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被责令方必须遵守并执行。
2. 针对性: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 法定性: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1. 法律依据:责令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行使责令权力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实践运用与案例分析在实践中,责令性行政行为广泛应用于环保、工商、公安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环保领域,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产整顿;在工商领域,可以责令违规经营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也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案例分析:以某市环保局责令一家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为例,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作出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在此过程中,环保局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森警学堂浅议“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森警学堂浅议“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浅议“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合法行政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不但要求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职权合法,更要求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要求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
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每个行政行为,都要注意其操作细节的合法性。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会经常使用,但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一些理解性问题和细节性问题值得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应理解为行政处罚我们先看一个案例:2008年7月29日至9月20日,XX市路桥工程公司在XX高速公路X隧道施工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隧道中排出的石渣等建设工程废弃物倾倒在XX县XX 镇XX村X江北坡集体所有的防护林地内,致使地表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地失去防护用途。
经聘请XX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4.2亩。
该县林业局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XX市路桥工程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42020元的罚款;(2)责令在2009年4月底前将林地恢复原状(按照每亩222株的造林技术标准在被占用林地内补种油松933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分析该案例,由于XX市路桥工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给予其罚款的处理显然是有法可依、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再作进一步分析,把“责令在2009年4月底前将林地恢复原状”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合适吗?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一、介绍责令改正(以下简称)是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旨在督促违规行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危害。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违规主体进行惩罚的行为,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将探讨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责令改正是一种建设性措施,侧重于监管主体的自我纠正和整改;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侧重于违法违规主体的惩罚和警示。
责令改正通常是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监管部门要求违法违规主体限期整改,督促其恢复合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由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主体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责令改正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违规行为的危害,促进违法违规主体的改正;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给予违法违规主体一定的惩罚,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违规主体。
2. 联系尽管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补关系。
责令改正是在行政监管的初期,对违规问题进行快速发现和整改的一种手段;而行政处罚则是在违规问题经过核实后,通过惩罚性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责令改正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之前的一种警告和机会给予违法者整改的机会;同样,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关键词责令改正的补充,对违法者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惩罚。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相辅相成,可以形成一个有机的监管体系,通过责令改正督促违法主体主动纠正错误,通过行政处罚对于恶意违法主体进行制裁,达到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作用及意义1. 责令改正的作用及意义强制整改:通过责令改正,可以强制违法违规主体尽快进行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整改督查:责令改正可以设立督查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
《2024年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研究》范文

《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研究》篇一一、引言责令性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日常执法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责令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核心在于“责令”,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或状态提出的要求和指令。
(二)特点1. 强制性:责令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作出,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
2. 针对性:责令性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3. 预防与惩戒性:责令性行政行为不仅具有纠正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还具有对违法者的惩戒作用。
三、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分析(一)法律依据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二)实施程序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拘留等。
四、责令性行政行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依据不够完善:部分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或存在漏洞。
2. 实施程序不规范:部分行政机关在实施责令性行政行为时存在程序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违反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情况,部分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或执行不力。
(二)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为其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浅析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及意义

责令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地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与命令性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日常执法过程中,虽也经常运用责令改正这一行政行为,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缺乏系统认识这一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后,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会处于被动境地。
因此,全面认识责令改正行为对完善执法细节,体现依法行政,有着积极意义。
尽管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责令改正行为,但是都没有系统的论述其具体地运行方式,使行政机关在运用责令改正时无章可寻,这就难免会导致在作出责令改正时,在程序上有不统一的情况。
鉴于此,我认为责令改正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条件责令改正行为重在“改正”,要“改正”前提就要存在可改正的行为,即有违法行为存在。
其次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在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之后确定认可的,同时这样的违法事实也是当事人承认接受的。
再者,对违法事实确认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违法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表达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治病救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行为应该在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审批之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这个期间作出。
二、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形式责令改正的作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向相对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命令相对人予以改正。
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在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时,均应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具体到如何改正的方式,我们认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其改正方式也不应相同,应该允许有变体形式,但是都要体现责令改正的内涵特征。
责令改正制度

责令改正制度责令改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行政机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
责令改正制度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保障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围绕责令改正制度展开阐述,探讨其重要性、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责令改正制度的重要性责令改正制度是国家机关或其他行政机构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其重要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法律权威。
责令改正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能够让违法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社会秩序。
2.促进行政公正。
责令改正制度能够让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责令改正制度能够让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扩大,提高行政效率。
4.强化法治意识。
责令改正制度的实施,能够让公民逐渐建立起法治意识,从而增强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责令改正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制度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责令改正制度的执行不力。
有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责令改正制度时,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责令改正的效果不佳。
2.责令改正制度的执行程序不规范。
有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责令改正制度时,程序不规范,导致责令改正的效果不佳。
3.责令改正制度的执行效果不明显。
有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责令改正制度时,效果不明显,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社会影响较大。
4.责令改正制度的执行标准不一。
有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责令改正制度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执行效果不一,不利于责令改正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对策建议为了保证责令改正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
加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责令改正制度的执行情况。
2.规范责令改正制度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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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责令改正”行政行为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被广泛大量的使用。
很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运用责令改正这一手段也是非常熟练,但对于责令改正法律属性的理解则大相径庭,导致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中遇到很多难题。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责令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责令改正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命令。
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是处罚之前的一种行政手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三是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和拘留等。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四是角度不同。
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处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2、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但是二者有明显区别:一是强制性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表现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责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不具直接强制性。
二是部份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作出责令改正必须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责令改正并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对拒不改正的,尚需采取其他措施。
3、责令改正是一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方式,而是实现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
《行政处罚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将“责令改正”定位为“关于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即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秩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作出责令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责令改正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即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责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4)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职权作出二、责令改正的几种具体形态1、责令改正单独适用。
如《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3、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
当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行政主体则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给以制裁。
如《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责令改正时,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处罚,也可以不给予处罚。
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令改正时,对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
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6、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
如《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三、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的现象,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
如何强制违法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是许多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属于终了性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作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是终了性行为的,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又如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政府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2、从属于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有些情况下,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并不能直接消除违法后果,这时就需要借助于责令改正来纠正违法行为。
但是,这种责令改正是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因此其从属于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下,责令改正是否可强制执行,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该行为是否是独立生效;二是行为的内容是否具体可执行,对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3、法律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的。
虽然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方式,并且《行政处罚法》也采纳了这种观点,但也不能否认,有些法律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种类。
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种类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