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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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摘要:行政救济制度与民主法治相伴而生,被视为民主与法治保障的最后屏障。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的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在我国近些年来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已初成体系的大背景下,文章重点对复议救济、诉讼救济及国家赔偿救济3种救济手段探讨其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可能地提供一种理论坐标。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1、行政救济制度的概述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
学基础理论告诉我们,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分立、相并列,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
行政权力具有国家支配力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执行性与公益性、具有扩张性与有限性以及腐蚀性与侵权性等特征。
因此,行政权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行政权的特征又使得它很容易被权力主体滥用, 进而不利于社会公益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孕育而生,并在各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6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 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3李 蕊 提要: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基本采取的是排除国家赔偿救济的方式,而事实证明,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赔偿救济,很难全方位、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考察域外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
探索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赔偿救济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国家赔偿救济势在必行,且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违法损害 赔偿救济 救济途径作者李蕊,女,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济南 250022)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明文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地发现,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大量实施和运行,其违法损害的发生已不再是偶然,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救济,很难全方位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的国家救济、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的域外经验(一)现实考察世界各国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情况基本有二:一是予以赔偿救济;二是不予以赔偿救济。
1、不予赔偿救济的国家。
当前,以美、英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法律只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规定予以赔偿,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问题则规定或依惯例不予赔偿。
美国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普遍性规则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受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宣告违法的法规无效,但不能追问无效法规的赔偿责任。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百度版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作者:李仁喜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一种,相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
其制定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具有对象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及不可诉性等特点。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行政法学》,叶必丰著,22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是行政救济的一种,也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对违法或不当抽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为什么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救济?因抽象行政行为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制定过程受制因素较多,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其应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其难以达到合法、合理的标准时,就必须对其实施行政救济,使其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救济的必要性(一)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党的“十五”大报告上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要实现这一目标,依法行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其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抽象性的困境与完善实践的探讨

法律抽象性的困境与完善实践的探讨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和行为规范的依据,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律的固有特性——抽象性,也给其在实践中的应用造成了一定的困境。
法律的抽象性指的是法律条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因而往往难以涵盖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境,导致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探讨如何完善法律的实践应用。
一、法律抽象性的困境1. 个案与法律的冲突法律的抽象性使得法律条文无法具体指导个案的处理。
在现实问题中,很多复杂的个案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条款,导致法律的适用存在模糊性。
例如,法律规定“受伤者有权获得补偿”,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并未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个别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2.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由此产生了法律的滞后问题。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兴的科技、经济、文化等都需要法律及时跟进。
然而,由于法律的立法程序复杂,决策的回应速度相对较慢,导致现有的法律难以应对社会的新变化和新问题。
二、完善法律实践的探讨1. 充分发挥司法裁量权由于法律的抽象性,法官在判案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义进行合理的独立决定。
这种司法裁量权的灵活运用可以弥补法律抽象性的不足,使得法律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2. 加强立法的及时性和灵活性为了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应加强相关立法机构的议事效率,推动立法进程的快速反应。
此外,政府应定期开展立法的评估和修订,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
3. 健全法律解释体系法律的抽象性意味着对法律解释能力的要求更高。
为了加强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体系,包括通过法庭判例、学术研究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提供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指南,以引导实践的正确进行。
4. 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公众对法律规定的认知程度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关键作用。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
目前 我 国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监 督 的
途径及存 在的问题
19 9 0年 1 月 1日实施 的我 国《 O 行政 诉 讼 法》 第1 2条第 2款 规定 , 于 因行 政 法规 、 章 或者 对 规 行政 机关制定 、 布的具 有普遍 约束力 的决 定 、 发 命
令而 提起 的诉 讼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人
诉谐法和复议 法一直得抽 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 的受案范围之 外 , 国远未建立起对抽 象行 我
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 对抽象行政 行为进行 有救的监督是 一十法 治 国家的重要标 志 , 因此 , 为
了推进依法浩 国方略 的 卖施 , 必顿建立和 完善具 有中国特 色的抽 象行 政行 为监督机制 :
人 民政 府制 定的 规 章 要 向 国务 院备 案 , 国务 院通
收 稿 日期 :0 1 I —I 2 0 L L 作 者茼 介 : 晓渡 ( 99一)男 , 董 16 , 江苏南 京人 , 京 师 范 大学 外 国语 学 院讲 师 。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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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办 理 ”
个学 术概念 。一般认 为 , 象 行 政行 为 是 指行 政 抽 机关制 定和发 布 普遍 性 行 为 规范 的 行为 , 范围 其
包括行 政 立 法 行 为 和 其他 一般 规 范 性 文 件 的行 为 , 体是指 制定行 政法 规 、 章以及 其他具 有普 具 规 遍约 束力的 决 定 、 命令 的行 为 这 一 行 政行 为 相 对于行 政机关 针 对 某些 特 定 对象 采 取 的行 为 , 具 有对象 的非特 定 性 、 效力 的 未 来性 和 规 范 的反 复 适 用性 等三 个特 征 , 因此 , 被称为 抽象 行政行 为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通过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比较,大陆的行政救济有优点也有缺点,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点结合大陆特有的法制环境,完善我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代表法律水平偏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我国作出很多重要决策,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开展。
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供职的人员中九成以上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司法救济机制

论 我 国反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司法救 济 机 制
三 、我 国反 行 政 性 垄 断 司 法救 济 的 实现 途 径
在反垄 断中 ,违法与合法 往往 是相对 的 ,可 以说 “ 反垄 断 本身就是合 理 行 为体 ,对反 垄 断案 件 的审 查 主要 是 合理 性 审 查” 。 只有 通 过 合 理 性 审 查 ,才 能 对 “ 是 否 存 在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 经 行 宫 增 的认 定 。法 院 进 行 合 理 性 审 查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一是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 管理公共 事务职 能 的组织是否滥用 行政权力 。二 是 ,行 政机关 或者法 律 、法规授 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 制定 的规 范性文 件是否 含有 排 除 、 限制 竞 争 的 内 容 。 “ 萌芽虽然还不是树木 身 ,但在 自身 中已有着树 ,并且包含 着树 的全部力量。 ” 尽管我国 《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 令人略感失望 ,但毕 竟反行 政性垄 断 已经初 步踏上 了法治 的正 轨 。反行政性垄断 司法救济对 于有效规 制行政 性垄断 、监督 行 政 主体依法干预 经济 、保护行政 性垄 断受害者 的合法权 益。从 而维护市场的 自由竞 争秩序具有重要意思。 ( 作者 单位 :河南师
5、 审查 标 准
当说 ,借助于行政内部 控 制来 寻求 对 行政 性垄 断 的法 律救 济 , 不失为一种有效 的手段 ,但 是 ,由于行 政性垄 断的 渊源就在 于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 力进行 的违法行 为 ,并且 行政 系统 内部各 部 门经过长 时间的冲突与磨 合形成 了千丝 万 的联 系 ,加之行 政 机关本身 的利益驱 动 ,使 得对 行政性垄 断 的行 政 内部控制 明显 的不足 。而在反行政 性垄 断领域 ,司法 救济 与行政 内部控制相 比 ,具 有 较 大 的优 势 。 随着我 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司法 救济在遏制行政权 力滥用 、 客服行政 内部控 制上 述弊端方 面越来 越具有 优势 。第一 ,司法 救济是 “ 法律控制权力 的最佳制度设 计 ,是促 进和保 障依法行 政 的有力手段” 。第二 ,司法机关是介于国家和政府与公 民以及 社会成员之 间的 中立 者和公 正裁判者 ,能够客 观地处 理当事人 的利益之争 。第 三 ,司法 救济具有 更大 的透 明度。第 四,司法 救 济在控制违 法行为 发现成本 上具有 优势 。第 五 ,司法参 与行 政 性 垄 断 的处 理 不 易 造 成 对 政 府 干 预经 济 的过 度 干 预 。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
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既防止行政权滥用,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
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立法扩大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第11、12条分别列举了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
这一规定较之以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扩大了受案范围。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进不了诉讼渠道,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
从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为了精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扩展受案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规范程序确保救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行政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
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目前这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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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救济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不可缺少的方面。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但实践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的发生已不再是偶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果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救济,很难全方位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的国家救济、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并结合国外抽象行为的司法实践,浅论如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救济,从而更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
标签:抽象行政行为法律实践救济机制
一、抽象行政行为及其特征、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理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作为行为对象,它针对的是一类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第二、应该具有反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个区域内在某个特定时期发生的同类事件可以反复适用,并不因一次适用而失去效力。
第三、应该具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行政救济的对象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进行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由于监督不力,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现行立法在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存在着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不健全以及责任形式不完整的问题。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也理应引起人们的关注。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现象
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是一种立法懈怠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依法制定、修改或废除行政法律规范包括规范性文件,致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的行为,其实质是行政立法机关不认真执行自己的立法自由裁量权。
抽象行为是具体行为的基础,从而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使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
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执掌者,如果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应视为不作为,是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脱节的表现。
它不仅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阻碍了我国立法的进程。
2.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问题
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更多关注行政权利的监督。
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原因有:(1)抽象行政行为多由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2)抽象行政行为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但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3)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尚不具备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4)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
因此,受害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行政复议法》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
行政复议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即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有限审查。
三、不断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的救济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司法上的拒绝直接救济;二是行政上的有限救济。
依据《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被司法直接审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又明确规定,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司法实践将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排除在直接司法救济之外。
此外《行政复议法》有限制、附条件地赋予相对人,当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抽象行为的监督以及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
第一、立法救济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决定以及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违法或不当的决定和命令。
据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政规范,即构成抽象行政不作为。
从而看出,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拥有有效的监督权。
第二、行政救济
应该通过立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赋予利害关系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权利。
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是上级机关自己发现的,也可能是公民向其检举、控告后发现的。
因此,公民可以通过向不履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义务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由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
第三、司法救济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不服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应及时作出调整,收纳更多的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这也是国际规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玲.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J]. 湘南学院学报. 2005 (03)
[2]关梅,于江波. 进一步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J]. 政法论丛. 2004 (06)
[3]孔祥俊. 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J]. 中国法学. 2001 (06)
[4]陈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探讨[J]. 青海社会科学. 2001 (01)
[5]徐荟华.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02)
[6]李新枝.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现实范围[J].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2002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