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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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章 法律及其调整机制

《法理学》第四章 法律及其调整机制

第四章法律及其调整机制第一节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法制一词的含义1、规范2、共同调整的对象或调整方法(二者为一体的)3、指一国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全部(法律系统,外延比前两者大)legal systel of england(英国法律制度)•第三种含义即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法条law in paper),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律运行.(law in action, living law)第二节法律及其调整机制•要解决的是法律使用来干什么的?•一、法律调整机制的定义•根据一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专门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诸方面组织、规范、控制、调节。

•例如:两人打架如何解决?•(道德的,宗教的,拉开,裁决)•二、法律调整对象(作用对象)•人与人之间的意志行为•(法律对人的内心作用很难客观、直观的判断,而道德不需要直接评判标准的,法律调整范围小了,但功能强大了)•例如《二十四孝经》(王祥卧冰,卧冰秋鲤)•三、法律调整的特点•1、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

例如,物权•2、法律调整是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行为。

(意行合一)•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具有具体性,不包括社会生活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众性运动及社会运动,例如,文革、二战)•4、法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既对社会正常存在和运转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调整机制一、法律调整的过程•1、法律贵发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阶段•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法律关系。

••A、没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B、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一种是原来社会没有规定,后来有了法律条调整。

另一种是原来有法律调整,后来不适应,作了修改。

例如,古代法中的内容。

《摩奴法典》•3、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阶段。

二、法律调整机制要素•1、现行法律规范(2009年缅甸果敢地区武装冲突)•2、法律关系•3、实现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4、法的适用•法律调整机制分为•1、专门法律机制•2、社会机制•3、心理机制。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三节 中国法理学
• (参见p64-69)
第四节 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
(参见p69-72) ◆ “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古斯塔夫· 拉德布鲁赫 ◆法理学训练的是:如果部门法是要训练对于该法有专长的人,那 么法理学训练的是------顶天立地之人:头顶着一般法理和价值的 天空,脚踩法律和技术之地! ------熊春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 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 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 错误的。
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关系
请看下面一段话: 鲁迅的短篇《药》,讲的是一户人家的孩子生了痨病。民间 的迷信是,馒头沾了鲜血给孩子吃,他的病就会好。或者说《祝 福》里的祥林嫂;祥林嫂是一个唠唠叨叨的近乎疯狂的女人,她 的孩子给狼叼走了。 让我们假象,如果你我是生活在鲁迅所描写的那个村子里头 的人,那么我们看见的,理解的,会是什么呢?祥林嫂,不过就 是一个让我们视而不见或者绕道而行的疯子。而在《药》里,我 们本身可能就是那一大早去买馒头,等着看人砍头的父亲或母亲, 就等着要把那个馒头泡在血里,来养自己的孩子。再不然,我们 就是那个小村子里头最大的知识分子,一个口齿不清的秀才,大 不了对农民的迷信表达一点不满。 但是透过作家的眼光,我们和村子里的人生就有了艺术的距 离。在《药》里头,你不仅只看见愚昧,你同时也看见愚昧后面 人的生存状态,看见人的生存状态中不可动摇的无可奈何与悲伤。 在《祝福》里头,你不仅只看见贫穷粗鄙,你同时看见贫穷下面 “人”作为一种原型最值得尊敬的痛苦。文学,使你“看见”。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法理重点

法理重点

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未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二、三、四节讲义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二、三、四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二、三、四节讲义第二节 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2.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2)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3)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①确认经济关系;②规范经济行为;③维护经济秩序;④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1)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①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②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③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①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

②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③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4)科技进步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①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

②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法理学下第四章 法律文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 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 与法或者法律相关的制度、意识、理论或学 说等的总称
(三)多样性 民族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黑格尔:“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 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 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 朱景文:“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一系列相互 关联的因素构成,如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看法、 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表现形式、法的 结构、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国家机构之间的 关系、法律技术水平、法律意识的特点等等。”

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 财富的总和
我国学界的“文化”概念大致可分为三类:
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精神财富
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意识形态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国内学界对法律文化的一些观点: 1.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文化是 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 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的总和。 2.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 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 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 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二)司法特征
1、行司合一,执法原情。 在司法方面,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点 是行政司法合一和执法原情。中国古代社 会中,皇帝是最大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级别 的审判官。这种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上最 高权威的制度,直接成为产生古代社会司法 与行政混为一体的基础。
司法重人情轻法律。“法律不外乎人 情”,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 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 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 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2、无讼观念 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 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 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 的标准。

法理学 第四章法的概念


——马克思
(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1、统治阶级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2、法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法体现执政阶级 意志,指体现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或社会主义 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中的个别 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马克思:“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 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 横行。”
解析
[答案]D [分析]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 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 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 学派也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 ,马克思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 突出特点。依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 现。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是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 ,而不是利益需求。
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
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 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 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第四章
法的概念
法的 概念
法、 法律的 语义分析
法的 本质
法的 基本特征
法的 作用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一)灋 《说文解字》的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独角兽
这说明: 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 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 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汉字 “律”,据 《说文解字》解释,“律, 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 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 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把 "法"和"律"连用作为一个合成词,却是在清 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

主要体现在:(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

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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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并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王某的行为不但 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14
(一)法学史上关于法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 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关于人们利益界定的规范,不同时 期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 到法的范围。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之间 的关系与界限。 3、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
第二编 法的本体

1
任何一门科学的出发点都是其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或 问题。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 在联系。关于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是法的本体论。法的 本体论具体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 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内容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逻辑展开等重大问题。任何 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 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由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基本概念构成的。任何严肃的法学 理论都应当回答而且必须回答这些问题。因为只有回答了 这些问题,才能建构起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并为 2 进一步解决法律现象的所有问题提供理论前提。 2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 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
2、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 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 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法应当体现执政阶级的共同利益,并不等于 任何法在实际上都能体现执政阶级的共同利益。
法的本体论框架图

3
第四章 法的概念

4
本章内容要览
一 法概念的 语义分析
二 法的本质
三 法的 基本特征
四 法的作用

5
目的和要求
1、理解法的本质。 2、掌握法的基本特征。 3、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4、理解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6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 析
“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 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古罗马)圣· 奥古斯丁
世界法学对法没有统一界定。
15
16
第二节 法的本质
17
一、本质及法的本质
(一)本质的含义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 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固定不变的根本属性的 概括和反映,是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固有的、 决定法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D
25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上 反映出的法的特征。
26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7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因此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而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等, 不属于法律本身的范围,而是法律运作、运用的产物, 是法律实施的结果,它是针对特定的个别的人、事后发 布的,只适用一次。
转到
29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 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 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 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马克思
30
法治国家的法不调整人的思想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罗马法谚) “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日本宪 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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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问:
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对不对? 对 2、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用来调整人的行为的 (不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2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1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 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 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A law指单个法 律,The law指整体法。 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 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 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
10
注意区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 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 习惯、判例、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 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混淆,我国多数学者习 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而把狭义的法律仍称为 法律。
33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 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 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 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 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 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 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 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 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 责任人。
犯流罪以下,听赎;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 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 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 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 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8
1、规范(包括法)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
(二)法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控,进而调控


人的社会关系的。(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 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 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3、在法治社会,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用来调整人的行为的?
对 4、在法治社会,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法律调整对象
(不对)如早起洗脸刷牙法律不管,法谚:法律不管小事情。但你 拿着牙刷到别人的嘴里捣两下,干涉了别人的自由,法律就要出面 调整,所以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表现为社会关系。没有 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 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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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汉语中,法和法律基本通用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 以当作同义词。但也有区别: (1)法的外延远比法律的外延广。 (2)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 是一个比法律更具有涵盖力的总称性质的概 念。 (3)法的形成不必都有严格的程序作为 必要的过程,而法律一般都需要经过严格的 程序才能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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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第三表 执行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 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 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 遗产归恩主所有。 第八表 私犯 三、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 处150阿斯的罚金。 第十表 宗教法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 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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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
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
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 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 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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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延安黄碟案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 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 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 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 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 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 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 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 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 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 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 回。
8.八议者(议章)
9.官爵五品以上(请章)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 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唐朝《唐律疏议》
10.七品以上之官(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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