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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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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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保护
01
CHAPTER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的定义是指对某物的独占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总结词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独占性的支配权,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对某物的全面控制和支配。所有权的特征包括排他性和绝对性,即权利人享有对某物的专有支配权,且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
在共有财产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在出卖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社会公益
合理使用
保护资源
尊重他人权利
01
02
03
04
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时,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所有者应合理使用其财产,不得滥用权利。
所有者应保护自然资源,不得过度开发或破坏生态环境。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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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
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概念存在明显的区别。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占有是指对某物的实际控制和持有,并不一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所有物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使用所有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获取所有物产生的利益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出售、赠与、放弃等。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这些权利的集合体。
财产归属变更
所有权消灭后,财产归属于新的所有人,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财产义务的承担
新所有人应当承担原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维修、保养等。
04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七)具体合同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七)具体合同

第九节 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交付的法律效力【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

【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P350)【例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2001年、2002年) A 、合同成立时B、合同生效时C、标的物交付时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答案】C【例题2】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答案】BD2、风险的承担(P350)(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所有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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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物权密切相关,物权是债权存 在的前提,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 。
债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
给付请求权、确认请求权、代位请求 权、撤销请求权等。
债务包括
给付债务、确认债务、代位债务性, 即债权债务的效力只及于债权人 和债务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02
债权的转让、消灭和继承等变动 ,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 发生效力。
详细描述
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确认保护,即通过法律确认所有权 的存在和内容,防止他人侵犯;2. 物权保护,即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 和排他性;3. 债权保护,即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利益。
02
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占有权
占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力。
所有权的历史起源
总结词
所有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所有权的保护逐渐 完善。
详细描述
在古代罗马法中,所有权被称为对物的最高支配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随着 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所有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保护 更加全面和有力。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词
法律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包括确认、保护和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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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 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所有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01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定义与特征
总结词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详细描述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是所有权的灵魂。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全面性,即权利人可以全面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2. 无期限性,即所有权只有因其他权利的侵害才能取得救济;3. 绝对性,即 所有权的权利效力具有不特定性。

08水资源法

08水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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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一、水法概述
(三)水法的概念与水权
水权——所有权
凡我国领域内的一切水资源均属国家所有。
国家通过颁发用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费来体现对
水资源拥有的所有权。
9
第八章 水资源法
一、水法概述
(三)水法的概念与水权
水权——使用权
水资源的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水资源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一切单位和个人根据水 法或经水资源主管机构批准,都可以有偿地使用 水资源。根据水资源的存量确定有偿使用的价格 标准,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 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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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水法规定,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违法失职 行为或违反纪律人员的一种制裁。实施行政处分, 必须是具有这种处分权的单位或领导人。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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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法
三、用水管理
(七)水管理机构及职责

根据《水法》的规定:
国务院下设水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国
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和水资源的调配 及利用等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用水部门之间的 各类矛盾,处理水事纠纷等。
强化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资源环境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开发水资源要有计划有步骤的
进行,防止过分开采,明确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
污费要大于治理费,目的在于防治污染反复出现 或治理后再出现的污染。

第八章 所有权 民法学 教学课件

第八章  所有权 民法学 教学课件

2020/6/1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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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已利 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实现 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 :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 益的权利。主要是指获得财产的孳息。
4、处分 :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 的权利,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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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第一,物权法上的法律后果
1、善意取得的性质
–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一旦具备,受让人即 取得其所有权,故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2、无负担的取得动产所有权
– 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该动产上第三人权利 归于消灭。但是受让人于取得所有权时,就第三 人的权利非为善意者,第三人的权利不因此而消 灭。
♠ 所有权人对妨害其所有权的,得请求防止之。
4、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
♠ (1)须有财产毁坏的事实。 ♠ (2)毁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 (3)财产的毁坏是他人的违法行为。
5、请求赔偿损失
♠ (1)须具备损害赔偿的要件。 ♠ (2)其他方法不足以弥补物权人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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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与损害的区别
对他人所有权的妨害,无论是否有过失,均 负担排除妨害的义务;对他人所有权的损害, 以故意和过失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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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相信很多人对于所有权的理解就是一种占有权,使用权,但是并不止这些,那到底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l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滞用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

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个物的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围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刖,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士地上种植农作物。

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外国民法对于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规定。

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的规定。

德国、瑞士虽然只有“处分”一词,但“随意处分”或者“自巾处分”也当然包括使用。

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

对于收益权,外国民法也有规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国台湾,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收益权,这是因为其规定的使用权包括了收益权。

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收益也包括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物权法_所有权PPT课件

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 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行使 第60 条 关于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4、权利义务的复杂性
二、权利主体 (一)业主的认定 1、登记簿上记载 2、没有登记 依据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取得物权的;因继承或
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 物权的等。 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 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 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数量的计算
(一)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集体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 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四、物权法主体二元性的协调
1、二元化的主体
所有制的分类: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 有
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 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 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 议推选。
讨论: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
四、集体组织中的成员权 1、选举管理人 注意: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2、决定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59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 体成员决定:

所有权—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1. 所 有 权 概 述 2. 所 有 权 的 特 征 3. 所 有 权 的 权 能
所有权的概念
概念介绍
第240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一)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这一特征是相对于限制物权而言的。所有权人有 权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排除他人非法 干预之权利,其内容包含了人对物所享有权利的全部,因此其 权利是最完整、最全面的。对于限制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 等,其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所有权权能之一部分,而绝 非其全部。
无权占有人不同主观 心理状态
所有权的权能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1、取得所有权和返还原物方面不同。 《民法典》第460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返还原物时的责任不同。 《民法典》第459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61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权能
解析: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 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 根 据 《民法典》第460条 ,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 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 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 根 据 《民法典》第 461条规定,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 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

所有权 民法教学课件PPT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存在是恒久的,没有期限的限制,所 有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享有所有权,当事人在取得所有 权时也无须设定期限。当然,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并不 等于说所有人不可通过出让等方式消灭其权利。而他 物权则不同,他物权的存续都是有期限的,只能在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因此,所有权
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 依其约定;如无约定,加工所赠价值未超过 原材料价值的,则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 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的,新物 也可归加工人所有;如果加工价值与原材料 价值相当,可由双方共有。
取得加工物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对方的加 工劳动或原材料价值予以补偿。
7、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动产或不动 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 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对所有权 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间 予以平衡的结果。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概念: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并予以占有 的事实行为。
成立条件:(1)须有发现行为;(2)标的物 须为埋藏物;(3)须是所有人不明之物。
效力:《物权法》114条。参照拾得遗失物处理。
6、添附
添附物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 合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 加工成为新物之事实状态。添附物的归属因 添附物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添附物有以 下三种情况: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报告义务
(1)拾得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
费用偿权(见实战贴士)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
。 实战贴士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

第八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12300)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包括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所谓区分,包括纵的区分,如分幢,也包括横的区分,如分层,更多是纵切和横切的混合。

所谓业主,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不包括房屋承租人、占有人等。

2.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答:(一)权利构成的复合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表现出复合型。

(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与观念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特定性),也包括共有部分(观念性)。

(三)权利存续与处分的整体性《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属人性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并非单纯的财产关系,其中管理关系占相当的比重,共同管理权占据突出的位置,这是一般所有权不具备的。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为专有部分的条件?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客体:(1)构造上的独立性。

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

(2)适用上的对立性。

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5.简述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答:虽然业主对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但法律对业主专有部分的使用有一定限制:(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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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需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臵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债务期限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

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

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

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

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

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

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

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

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

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

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

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

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

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

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地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此外,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这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即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一、所有权的类型概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所有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分类。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物权法第3条第1款)。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制度的性质。

我国存在着三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反映在法律上,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这是以所有制为标准规定的三种类型的所有权。

(二)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的权利(物权法第3条第3款)。

市场主体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其他组织主要是合伙。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事主体也就是物权主体。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可将所有权分为自然人所有权(或者称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三种类型。

“民法之所有权,可分为二类,一为单独所有权。

一为共有。

”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属于单独所有权。

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定。

另外,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二、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

因此,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物权法规定,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45条第2款)。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

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

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有关权利。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臵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3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物权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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