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之经营范围存废分析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引言1.1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对于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更显重要,因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更加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良好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还对公司自身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可以看出,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加强监管和执行,才能更好地实现制度的目标和效果。
2. 正文2.1 现行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一:制度不够规范目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
一方面,登记机构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企业在登记时存在主管部门的认可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因为登记流程不够规范,可能会导致后续的经营范围变更审批不严格,甚至出现违规经营的情况。
问题二:存在灰色地带现行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即部分经营范围不明确、不具体,企业可能在灰色地带边缘经营,或者存在模糊经营范围的情况。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企业经营领域交叉、竞争不公平等问题,影响市场秩序。
问题三:难以监管由于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执行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一些企业可能不按规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而相关部门也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情况。
这就为企业“变相经营”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
现行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加强监管和改进制度,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规范,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2 问题一:制度不够规范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制度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在填写经营范围登记时存在模糊不清、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调研报告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调研报告(**工商分局)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章程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交易相对方也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也不得在事后追认,这种在公司权利能力方面的限制叫“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法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只有在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其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公司自身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它在创立及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主体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司的一举一动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因此,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确定必须从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出发,从保护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及确定。
“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一经登记,即成为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如果经营行为越了经营范围,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但它在实践运用中也日益暴露了其局限性,如不利于公司法人自身的发展和获取最大利益目的的实现,不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公正等等。
尤其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机稍纵即逝,过于严格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只会束缚公司的手脚。
而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且这种变更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登记,经过如此繁琐程序后,恐怕原来的商机早已消逝或已经没有什么价值,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
所以在长期实践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其消极后果,认为它对股东只是一个虚幻的保护,对不注意的第三人是一个陷阱,而且是不必要争论和烦恼的根源。
因而有必要对它进行修正。
具体到登记实务上来说,从分局辖区内的情况分析,目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很多。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改革方案初探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改革方案初探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通过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境,限制了该制度的有效发挥。
本文将就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方案初探。
一、实践困境1. 登记过程繁琐当前我国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登记过程繁琐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设立之初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登记,而登记的材料和程序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繁琐操作,如提供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并进行多次核准、盖章等环节,耗时耗力。
这导致很多企业在创立、变更经营范围时感到困难和不便,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2. 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
有些企业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可能会出于一些特殊情况选择不真实地登记其经营范围,以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而一旦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企业可能需要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可能因为纷繁复杂的手续和程序而省略或者忽视了变更登记,导致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失去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3. 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执行效果方面也存在问题。
由于登记后的经营范围往往是一个宽泛的概述性范畴,导致一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能会从事与登记范围有所偏离的业务活动。
而针对这些情况的监管和处理,也因为登记范围的不精确而给监管者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得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二、改革方案初探1. 简化登记程序针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实践中的繁琐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线上登记、简化登记手续等一系列措施,来简化登记程序。
通过建立电子登记平台,企业可以在网上进行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批,并进行实时查询,从而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加快了登记进程。
2. 强化变更登记制度针对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可以强化变更登记制度。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涌现,经济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登记制度。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改进。
本文将对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问题分析1.登记复杂繁琐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较为复杂和繁琐,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进行多次的审核,流程繁杂,耗时长。
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2.滞后性目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随着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而调整,而目前的登记制度并未能及时跟上这一变化。
这就导致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与登记经营范围不符的情况,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便。
3.不够规范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一些地区并不够规范,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恶意避税、偷逃税款等行为,甚至有一些企业存在着虚假登记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
4.缺乏监管目前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监管力度并不够,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违规登记的情况,而监管机构在发现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足。
二、建议1.简化登记程序我们建议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程序进行简化,减少繁琐的流程和材料,为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登记服务。
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可直接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简单的审核,不必再进行多次的审核。
2.实时更新制度我们建议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进行实时更新,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保证登记制度与市场需求保持同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经营范围变更需求,可直接向登记机构进行申请,而不必再按照原有的登记流程进行登记。
3.加强监管力度我们建议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监管力度进行加强,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存在违规登记和恶意避税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1.1.1 制度不够规范目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某些方面并不够规范,导致登记过程繁琐、耗时。
在部分地区,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不够明确,有些企业需要经过繁杂的审批程序才能取得登记资格。
这样的情况下,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也会耽误企业的经营时间,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1.1.2 制度缺乏公平性在一些地区,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一些地方性大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绕过登记程序,而一些小型企业则需要按部就班、依法登记,导致市场竞争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1.1.3 滞后的登记信息更新机制许多企业在经营期间往往会出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一些新的经营项目会逐渐引入,而一些老的项目会逐渐淘汰,但是登记制度并没有有效的更新机制。
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真实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影响了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能力。
1.2 改进的建议1.2.1 完善登记程序应该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进行规范,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通用性。
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和登记周期。
1.2.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有违反登记制度的企业依法予以制裁,保证登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要求企业定期对经营范围进行更新和申报,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1.2.4 强化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登记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登记制度的知晓率,同时鼓励企业依法履行登记义务,主动适应登记制度的要求。
1.2.5 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使得企业能够尽快适应并遵循最新的登记制度。
对那些积极主动开展登记工作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树立守法诚信的榜样。
1.2.6 建立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加大对企业登记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登记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行政手续。
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当前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问题一:登记制度过于繁琐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
一方面,登记机关要求企业详细列举经营项目,如果存在不完全、不准确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登记失败或被要求重新登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延误了时间。
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扩大或调整经营范围,也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时间。
建议一:简化登记手续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和降低企业负担,建议简化经营范围登记的手续。
可以取消对企业详细列举经营项目的要求,改为由企业自行选择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只需核实是否属于合法领域即可。
对于后续的经营范围扩大或调整,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简化措施,减少企业的办理成本和时间。
问题二:登记制度缺乏监管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经营范围信息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核查,导致了一些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登记机关在后续工作中缺乏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监管,使得一些企业超范围经营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建议二:加强监管力度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监管效果,建议加强对企业提供的经营范围信息的核查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进行精确、全面的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等问题。
问题三: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信息更新方面存在不及时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登记信息更新程序繁琐,企业在扩大或调整经营范围后,不能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影响了企业的合规经营。
由于登记机关信息公开渠道有限,公众难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范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存在困难。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随着经济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市场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强烈,社会中各类商事主体既面临发展的大好时机,又面临市场自由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主要登记方式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缺乏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没有完全分离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应对此予以重视,通过弥补执法、立法等方面的缺陷来完善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滞后和不合理性逐渐显现出来。
如何创新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是各级工商部门和公司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引言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从整体上来看较为混乱,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交易安全,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公司登记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时期,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所体现的管制思维与当前便利高效的改革理念格格不入。
文章通过分析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思考其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提出破解困局的建议方案。
1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主要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提出的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请求,由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并登记在登记薄上的一种法律行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官欣荣认为,商事登记是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主体的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向登记部门申请,并由登记部门审核进而公告的法律行为。
厦门大学法学院刘永光教授认为,商事登记是法定登记机关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记载于登记册内,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认为,商事登记是商主体依据商法典或者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有关事项登记在册,以此来确定商主体的内外关系,最终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登记制度。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改革方案初探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改革方案初探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是指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这个范围是指公司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种类和业务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服务或者其他商业活动。
这个登记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企业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经济活动。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已经成为了企业注册和经营的一大障碍。
本文将讨论这个制度存在的实践困境,并探讨改革方案。
一、实践困境(一)许多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变更手续繁琐、费用高昂在实际经营中,许多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形势变更经营范围。
但是,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且需要支付高额的变更费用。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通常需要提交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而这些证明文件的申请和办理也十分繁琐。
在某些情况下,工商部门审核变更申请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这也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二)经营范围登记难以标准化目前,经营范围登记的标准十分复杂,企业需要根据特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选择注册类型。
这导致企业经常在申请登记时遇到困难并且难以正确标注。
由于标准本身复杂,这造成了不少企业的注册信息不符实际情况。
这样的情况虽然可以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容易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但也极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三)缺少清晰的监管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监管,然而该监管过程缺少一个完整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体系。
此外,监管部门难以对所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管,一些企业的经营情况往往因为一些原因被忽视。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难以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测,甚至难以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
二、改革方案(一)简化手续,降低变更费用为了解决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问题,可以考虑简化办理手续,并降低变更费用。
特别是采取网络化办理的方式,以缩短办理时间和减少失误。
同时,在变更经营范围后,应及时更新和完善企业信息,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便利。
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废止
势,以此编制社会经济状况报告。如果将公司的经营范围撤废, 就没有再去介入的必要。同样是上述例子,如果餐饮公司在得知
可以签订合同的信息后,去进行变更登记或是为设立一个建材
作者简介:李明东,男,1994年出生,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在 公司进行登记再去签订履行合同,这样效率是十分低下的。从这
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个例子中我们不可否认公司经营范围的放开可以提高市场的效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也都得到了发展提高。但在此基础上亦引发了诸多矛盾,其中尤为显著的 是群体性事件量的爆发,涉环境的群体性事件更是比重之重。在众多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群众属于弱势群体,政府代表 国家力量处于重要的位置。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回应往往影响着整个事件发展的方面。
主管部门,公司登记机关由此深受社会各界批评。在对公司经营 营范围的登记,按照“公司经营范围法人行为能力说”的观点:其
范围的渊源和特征理解后,根据其存废之争,抽象出它背后的国 行为能力会被放开。当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弹性被不断地提高,甚
家利益价值与人民、社会利益价值的冲突。通过综合权衡双方利 至接近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范围自由时,其结果必然是法人的
营范围。
续,加快市场的运行效率。举个例子,假设在某地没有所谓的建
2公司经营范围制度存废的冲突
材营销公司,而当地市场却又急需一批建材。刚好当地的某餐饮
2.1公司经营范围存续说
公司刚好有能力从外地采购一批建材出售给采买者。假设餐饮
主张公司经营范围存续说的学者大多是站在国家与社会的 公司在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和采买者签订了建材买卖合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1.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经营范围的登记规定比较模糊,未对具体经营范围进行详细的界定,导致企业在经营范围登记时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也给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1.2 登记审核不严格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一些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的经营项目都登记上去,而实际上这些项目并不一定都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之内。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企业对经营范围的理解模糊,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审核部门对经营范围的审核不够严格所致。
1.3 经营范围篡改现象严重有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相关监管,通过篡改经营范围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限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会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
1.4 对企业发展的制约由于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不严格和不完善,一些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与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相符,这就导致了企业在开展一些合法经营活动时受到了限制。
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一定的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建议提出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企业和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有明确的依据可遵循。
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审查,应该加强审核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相符,避免登记的经营范围虚假和偏差。
2.3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有效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登记不实的情况,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4 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对于那些篡改经营范围、注册不实的企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性秩序,同时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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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之经营范围存废浅析——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有效案例引起的思考【内容提要】目前,关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和研究吸引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关注。
2012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广州起步,2013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召开,研究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的通知,方案中关于工商登记“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放宽工商登记”等名词无不透漏出国家对改革工商登记的决心。
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了商事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区别,对工商登记向商事登记改革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性的探讨。
【关键词】商事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一、案例(一)情况简介1995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案例分析此案例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个规定,法人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法院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当时这种超出营业范围的合同被判定无效的规则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交易当事人往往出尔反尔,利用越权规则主张交易无效。
像上述这种动辄裁决合同因超越经营范围无效的情形比比皆是。
现在这种情形已经得到改观,根据现行《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但是《公司法》仍然要求公司章程须记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同时也是公司的登记事项。
由此引申出如下问题: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包含经营范围这样的要求到底有何意义?如果对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仍被认定为有效,除了公司将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风险之外,对于商事活动而言,岂不是形同虚设?二、商事登记有别于工商登记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目前,理论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主要是针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包括变更与消灭)而发生的登记行为。
它排除了政府依靠工商机关通过登记行为对商事主体经营管理的干预因素。
1这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不应包含营业资格的审查和许可因素。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不仅是获取了市场主体资格,而且也是营业资格的取得,两种行为的取得和变更均需要获得登记机关的许可。
也可以说,我国实行的工商登记具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功能:一是通过工商登记对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进行管理;二是通过营业登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笔者认为,企业享有从事某种经营的自由,这与其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约束关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事登记中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效果甚微。
从商事登记的意义来说,一是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二是公示功能,通过公示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1施天涛:《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载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8月。
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从这一点上来说,企业通过商事登记仅仅解决主体资格问题和公信力问题即可。
现代营业自由的经济思想认为,商事活动无需在设立登记中进行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不受到监管,对某些特定行业来说,需要通过登记进行许可审查,但这种登记许可应独立于设立登记之外。
如果商事主体因不能取得某项特许经营而不能获得主体资格的话,其在组织筹备活动中就缺乏一个合法的名分,这对于构建稳定的商事关系极为不利。
三、从商事登记的历史演变——经营范围“由严至宽”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来看,商事登记是否必须包含经营范围经历了一个很长的从严至宽,最终废止的演变过程。
商事登记制度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那时的法律要求开办商店的人在商店的门口挂上招牌,招牌上要写明商店的经营范围。
从往后的演变来看,曾经一段时间,西方国家对登记中经营范围也是予以管制的,不仅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对经营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把公司章程作为登记要件备案记载,如果商主体超越了记载的经营范围进行商事活动,这种行为即被认定为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往往会直接导致商行为的无效。
2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也经历了改革和变化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面对我国财政困难,人民温饱尚得不到解决的现实情形,发展和恢复经济成为了当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恢复和发展经济首先需要激活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在当时即为发展私营经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私营企业管理局,负责企业的登记管理。
这一时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主要侧重于扶持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规范经营范围、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约束和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
例如加强对商品贩运者的管理,严厉打击就地套购、转手倒卖的不法行为等。
1953年,中央外资企业管理局与中央私营企业管理局合并,改称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的主要职能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包括在流通领域中从事粮、棉、油、布等重要行业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停止办理开业登记等;对在整顿中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了关、迁、并、转;基本完成了全国各行业公私合营工作等。
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工商登记”完全围绕着经营活动而展开。
2潘嘉玮:《商法的现代化与商事登记制度》,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新步入正轨。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逐步恢复到全面确立。
1979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这是工商机关恢复建立以来,第一次参与制定发布有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也是第一次就某些行业开展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
以此为标志,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条件、登记事项、开业、变更、注销、公告、年检、证照管理、监督处罚等重要事项。
1993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内容涉及审批制度、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登记事项等。
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是此次改革的重点。
199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4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围绕这些法律法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改革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补充完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咨询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十余件规范公司登记的规章。
这一阶段,以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公司法》为契机,企业登记管理不断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这一时期的工商登记,以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功能为主,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上做了较严的规定。
2012年,我国在广州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即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
2013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同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该放的权力坚决放开放到位,要加快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人民群众增加更广的就业门路和更多就业机会,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
四、主体登记和经营登记分离之构想(一)主体资格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是否具备一般的经营能力,营业执照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法律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
因为,企业的商事主体身份与某种经营能力是相互独立的,要求商主体在设立登记时明确经营范围,就好比要求一个人出生前就必须决定自己将来是做什么的一样存在逻辑上的错误,试想一下,如果要求一个人取得出生证之前要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明,但是在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考取律师证又面临着身份不明确的尴尬,这种情况对于法人来说也同样存在。
因此,商事登记只需在形式上检查申请登记的企业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和是否满足了商事登记所要求的程序即可。
(二)特许经营审核任何自由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经营自由也不例外。
虽然经营资格不是商事登记的主要功能,但是对经营资格的监管却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企业通过了商事登记获得的是一般经营项目的资格,但是对于较为特殊的经营项目,仍需要进行审批和许可,这些特定行业如军工、媒体、金融、文化等,或者涉及环境、安全、卫生、税务、劳工等行业,如果不加以监管,放宽准入门槛,势必也会引起商事活动乃至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此,对这些特殊行业加以监管是是非必要的,只不过,监管的职能不在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内,而是由相应的主管机关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