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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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

55平方米,檐高为8。

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二、争议焦点(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

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55平方米,檐高为8.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在南通市的建筑世界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就像给建筑工程的财务状况做一场最严谨的“体检”。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就卷入过这么个事儿。

他是个工程承包商,接了个不小的建筑工程活。

工程结束后,和甲方在工程造价上闹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老王的报价太高,老王呢,觉得自己冤得很,啥材料钱、工人工资、设备损耗都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甲方还不认。

这时候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场及时雨。

那些司法鉴定人员就像是建筑界的福尔摩斯。

他们一来,就开始仔细地审查各种文件,查看工程现场,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问老王:“这材料的采购你有啥票据没?”老王赶忙把一沓子票据拿出来,说:“您瞧,这都是正规渠道买的,价格也合情合理。

”而面对甲方的时候,他们也很公正,问甲方:“您觉得哪些部分不合理,您给出个所以然来。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张强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的。

他们那个工程中间有个设计变更,这一变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成本啥的全乱套了。

张强找到司法鉴定机构时都快急哭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咋整啊?这要是算不清楚,我这心血不都白费了吗?”工作人员安慰他说:“别慌,我们这就像给一团乱麻找到线头一样,肯定能理清楚。

”他们分析设计变更之前和之后的所有费用明细,比着工程图纸和施工记录,一笔笔算得可细致了。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冰冷的数字核算,更像是建筑工程这个大生态里的天平,平衡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每个参与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个很有人情味但又必须严谨无比的工作。

它让每个参与建设工程的人都觉得安心,就像船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方向一样。

而且啊,它也不断地规范着南通市的建设市场,使这个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从这些案例里就能看出,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是建设工程里不可或缺的一环,护得住公平,守得住合理造价,让每一个大楼、每一个项目都在合理有序的造价框架里拔地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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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
以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影响。

市政府拟投资一项康复医院项目,欲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进
行审核。

然而,在招标环节中,出现了一家投标单位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
单位的情况,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怀疑。

负责人决定进行鉴定,以判断该
投标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

首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

司法鉴定人员通
过审核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价格进行比对和分析。

在这个
案例中,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材料和人工成本上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

通过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成本对比,鉴定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存在控制
成本的行为。

其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

他们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
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
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常规的施工方法,如采用低质量的材料
和工艺,以及削减了部分工序等。

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该投标单位
的低价行为。

最后,鉴定人员结合上述的调查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鉴定。

鉴定人员通过充分比对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判断
该投标单位在价格形成上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人员认为,该单位以低价
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和规模来控制成本。

这种行为
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也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解决造价纠纷案件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
例中,司法鉴定结果将对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了市政府的
公信力。

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市政府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调查违规行为并追
究责任。

此外,鉴定结果还对整个工程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尽可能减少类
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
对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和鉴定,可以准确判断是否
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结果对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信力以及
警示行业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建议
各方适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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