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_0985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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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指在法律上,赠与人向受赠人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一种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消或终止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效力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将以中国法律为例,简要介绍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生活,赠与人寿命较短,且使赠与人生活财产明显不足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赡养权和生活权益,在特殊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撤销可以有效地改善赠与人的生活状况。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比较苛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必须共同生活;二是赠与人的寿命较短;三是赠与人的生活财产明显不足。

这些要件的设定旨在防止滥用撤销权,保护合法受赠人的权益。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程序也有一定的规定。

赠与人在撤销赠与合同时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注明撤销的原因。

受赠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如果受赠人对撤销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是否满足撤销的条件。

而如果受赠人未答复或者答复同意,则赠与合同的撤销即生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主要体现在撤销后返还赠与财产的要求上。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受赠人应当于接到赠与人的撤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赠与人也可以选择将已返还的赠与财产的等值物品返还给受赠人,但前提是赠与财产未毁损、灭失或者受赠人已合理支出。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主观权利,赠与人并非面临必须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赠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需要,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这是赠与合同的特殊之处。

总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赠与人的赡养权和生活权益而设立。

2023赠与合同的撤销

2023赠与合同的撤销

2023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然而,有时候赠与合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恢复原有的财产权益。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呢?首先,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意味着,赠与人不能单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才能生效。

其次,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存在一定的合理事由。

合理事由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某些情况,导致原本的赠与行为不再合适或不公平。

例如,受赠人在获得财产后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或者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等。

这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合理事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赠与合同的撤销还需要考虑到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赠与合同意味着财产的所有权将重新回到赠与人手中,受赠人将失去原本获得的财产。

因此,在撤销赠与合同时,需要考虑到受赠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例如,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对受赠人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撤销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一项涉及权益的重要事项,需要慎重对待。

在撤销赠与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和合理事由,并且要考虑到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撤销赠与合同时,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025年关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

2025年关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

关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背景介绍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人道、感情或者义务等其他非经济目的,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往来形式。

在赠与合同中,一方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通常是因为感情、亲戚关系、道德义务等因素,而非出于经济上的考虑。

在此背景下,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本质不同,因此,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也与买卖合同有所不同。

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在赠与合同中,法定撤销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法律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规定,即当出现特殊情况时,赠与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赠与合同。

针对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并按照约定履行。

但赠与人在赠与时,应当考虑财产的性质和受赠人的状况,不得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应当在收到赠与财产后,及时接管,如果受赠人不接受,则视为赠与未成立。

然而,在实际赠与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因为特殊原因(如受赠人的重大过失、不可抗力等),使得赠与方希望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赠与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赠与方的权利,设立了法定撤销。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五十四章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受赠人有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受赠人遭受征收、征用、征地等行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放弃赠与;•受赠人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赠与的;•受赠人在赠与协议签订时隐瞒与赠与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是一个开放性概念,法院在具体判断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效力与买卖合同可以依约追究违约责任不同的是,赠与合同按照法定撤销程序撤销后,几乎所有的后果都应当恢复原状,即赠与方恢复所有权和使用权,受赠人退还财产,对赠与方不再承担其他返还义务。

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doc

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doc

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合同的内容是有很多种的,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也听到过这样的事情,相关的人员或者单位,决定将自己的私有物品转赠给其他人或者转赠给国家。

合同签订以后,经相关部门公证以后,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又因为一些实际的原因想要对赠与合同进行撤销。

那么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任意撤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通常是不需要给予任何报酬或者对价的。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会后悔或者改变主意,希望撤销已经签订的赠与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是否有权利撤销赠与合同呢?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签订、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因此,赠与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有权利撤销赠与合同的。

而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对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种情况是受赠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赠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受赠人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

如果受赠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未注册过户、未接受赠与或者未有感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当然,在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赠与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受赠人的不履行义务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受赠人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如果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赠与人误解或者被迫签署合同的情况下,赠与人也有权利撤销赠与合同。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确认赠与合同的无效性。

第三种情况是赠与人对赠与行为存在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赠与人自身可能存在特定的过错或者原因导致赠与合同的签署。

例如,赠与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并未经过足够的思考或者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导致签署了赠与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也拥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拥有撤销权的情况主要包括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受赠人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以及赠与人存在过错等情况。

然而,在撤销赠与合同时,赠与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受赠人也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异议或进行抗辩。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虽然存在,但是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赠与行为法定撤销

2024年赠与行为法定撤销

赠与行为法定撤销引言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赠与是法定的民事行为之一。

赠与行为的效力一般认为是不可撤销的,但是为了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这就是赠与行为法定撤销。

本文将就赠与行为的法定撤销进行探讨。

赠与行为法定撤销的定义所谓法定撤销,指的是赠与人、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无效。

赠与行为法定撤销的情形1.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后生活无着落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之后,如果生活无着落,无法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那么可以向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撤销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生活所必需的财产。

2.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后与受赠人断绝亲属关系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之后,如果与受赠人断绝了亲属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赠与理由,那么可以向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赠与时签署了赠与协议,如果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协议中的义务,严重影响了赠与人的权益,那么赠与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4.赠与人基于错误意见或者重大误解作出赠与决定赠与人在作出赠与决定时,如果基于错误意见或者重大误解,导致赠与行为的关键条款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赠与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5.赠与人在赠与行为时受到欺诈、胁迫或者暴力威胁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行为的过程中,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暴力威胁,导致其作出赠与决定时不自主或者受到迫害,那么赠与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法定撤销的效力如果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赠与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属实,裁定撤销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即被视为无效。

被撤销的财产必须返还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如果该财产不存在或者无法返还,受赠人应当承担等价代价。

结论赠与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严谨的事前考量和谨慎的操作。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赠与合同有时需要取消。

那么,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有哪些呢?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尚未交付之前,随时撤销赠与。

这种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权利,但并非无限制的权利。

赠与人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欺诈行为;3.受赠人故意泄露赠与人的秘密,导致赠与人受到损害;4.受赠人未按照赠与人的要求履行义务,致使赠与人受到损害。

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3.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的,赠与人应当返还已交付的财产;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人的穷竭撤销赠与人的穷竭撤销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与他人后,因自己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种撤销方式是在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赠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

1.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2.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赠与人向受赠人提出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

四、赠与合同的解除1.赠与人和受赠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2.赠与人向受赠人返还已交付的赠与财产;3.受赠人向赠与人返还已接受的赠与财产。

赠与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

如果赠与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已经行使了撤销权,那么解除合同后的返还财产事宜,应当按照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赠与合同的取消方法包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竭撤销和赠与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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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_0888文档EDUCATION WORD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_0888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况,则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是如果受赠人存在一下情况,也可以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那么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和单务合同,其终止的事由有哪几种呢?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赠与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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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专业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上对的解释而撰写出来的,欢迎查阅本文。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由于赠与从源头上来说是一种恩惠,体现的是一种扶危济困的道德品质,归根结底是一种道义行为。

赠与人将赠与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并没有要求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由于赠与从源头上来说是一种恩惠,体现的是一种扶危济困的道德品质,归根结底是一种道义行为。

赠与人将赠与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并没有要求受赠人一定的物质回报。

但是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后,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将仇报,以
怨报德,实施了侵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给赠与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损害。

此时仍要求赠与人在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情况下恪守赠与义务,于情于理都很难讲通。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撤销赠与合同。

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而且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有溯及效力,无论赠与标的物给付与否,都可发生使赠与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8].
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条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而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属无疑,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各国法律
的规定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严重侵害的对象包括近亲属在内是非常合理的。

因为“赠与人的近亲属虽然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与赠与没有任何联系,但是考虑到他们与赠与人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受赠人对他们的侵害,将对赠与人造成精神甚至财产上的损害,实质上也就使赠与人本人受到了间接侵害。

”[9]至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另外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要求受赠人必须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所不同。

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

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情形和第一种情形一起构成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忘恩负义行为”。

这里的抚养义务是仅指法定义务还是包括约定义务,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主张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也包括约定抚养义务。

另外必须要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

而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的不履行属于客观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为此赠与人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

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不允许赠与人在受赠人违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撤销赠与,则对赠与人不公平,赠与目的也即受到损害。

因此在受赠人拒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必须是能够达到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致使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

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德国、瑞士和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则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典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而且还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条件,可见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一般认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赠与撤销权
应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继承人没有死亡或者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本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其次是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的。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且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各国立法均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

但在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妨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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