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电网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采购(含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纸质、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等作为项目法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输变电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电网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项目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要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六条各建设项目都应统筹安排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资金,明确必要的整理经费和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七条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项目文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所建电网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
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网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调试、采购(含招标)、物资供应及运行单位均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中,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更好地服务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各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内部各单位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公司档案专业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制定公司档案工作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对贯彻档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接收。
(五)接收公司下属单位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永久、长期档案的数字化档案。
(六)开展馆藏档案提供利用工作,为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服务,组织协调各单位档案利用与信息开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组织、指导开展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八)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上级和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单位下属部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按照规定向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六条档案的收集、整理(一)上级、公司规定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据为己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信用卡分期档案日常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根据《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xx 银行个人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的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即信用卡分期有关资料的交接、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卡分期是指我行信用卡家装、购车、车位、其他大额消费分期及“即享贷”现金分期等分期业务。
第四条信用卡分期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
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信息资料、分期用途资料等文件资料组成。
第五条总行信用卡中心对全行信用卡分期档案进行督促和管理,防范分期档案管理风险。
第二章分期档案管理模式第六条xx地区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的模式。
异地分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的模式。
(一)分段保管是指分期申请材料递交信用卡中心前由经办行经办人员负责保管,申请资料移交信用卡中心后由相应的分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是指信用卡分期相关的申请及审批材料,含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在审批完成后,均统一集中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是指异地分行经办的信用卡分期,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由经办分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申请审批材料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分期经办人、信用卡中心收件人、档案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分期经办人职责负责分期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向信用卡中心移交分期申请资料。
(二)信用卡中心收件人职责负责信用卡中心分期申请资料的进件接收和信息登记。
(三)档案管理员职责负责信用卡分期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日常保管、借阅和销毁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云民民[2004]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民〔2004〕85号)
各州、市民政局、档案局,省级民间组织:
现将《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组织档案是民间组织在依法登记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间组织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间组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主管的民间组织日常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民间组织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收集、整理立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沪卫卫监[2002]81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下列要求开展建档工作:一、自2002年11月15日起,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报送工作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将同步开展。
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在发放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发放职业卫生档案表式(含电子表格),并要求用人单位自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
二、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建档工作的总体实施,充分发挥辖区卫生资源网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档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定期汇总辖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档案信息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分析辖区的职业卫生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档案信息应定期抄送辖区卫生监督部门。
四、卫生监督部门应利用档案信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同时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二○○二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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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企业拥有健全的档案资源,对维护企业的权益、开发新产品、开发人力资源、减少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档案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集中管理的原则,促进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向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档案管理办法》。
一、科技档案收集方法和措施
㈠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纳入承包合同、纳入经济责任制。
1、项目工程资料从立项申报到工程竣工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必须指定一个档案协管员,负责在建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收集,管理。
各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技术、特殊地质、重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隐蔽部位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日志,做到资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符合实际。
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重要项目文件材料移交应编写归档说明。
工程竣工付款结算应由工程承包方持有档案部门的“工程资料移交确认书”,财务部方能结算付款,否则,财务部不予结算。
以备资料延误或遗交、漏交现象。
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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