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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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第十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土地法学 第十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二)征用土地的报批程序 (三)征用土地审批注意事项
三、征用土地补偿的范围和原则 (一)征用土地补偿的范围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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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
四、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2.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研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土地征用的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征用的法律标准问题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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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用
(一)概念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所有权
或者其他财产的一种行为。因公共事业的需要而有偿或者无偿地征用财产,在当今世 界所有的法系都是存在的。在各种财产中,土地是最多,也是最普遍地被征用的对象, 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所具有的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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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一)概念和特征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 建设土地使用权
其特征表现为: 1.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 2.其适用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原因 4.在程序上,要求其必须经过法定的人民政府批准 5.收回的法律后果是原用地者丧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三)闲置土地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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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上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由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中国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城市、乡村公共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拍卖、租赁等管理工作。

划拨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或租赁。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政策。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综合平衡的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法规,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利用费或者违反土地划拨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追究责任。

5.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面积、用途、标准必须与实际需要相符。

出让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管理。

出让与租赁的差别在于,出让是一次性缴纳使用权出让金,而租赁是按期缴纳租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先稳定、后增量”的原则。

2.同一地区,同一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应当相同。

3.由于出让价格主要是为了反映土地价值,因此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出让价格。

4.出让土地的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非法炒作。

5.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

租赁的主要优势在于使用权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减轻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压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租赁土地的用途必须与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符。

建设用地管理概述课件

建设用地管理概述课件

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
05
建设用地管理的案例分析
建设用地管理的案例分析
• 建设用地管理是指政府对各类建 设用地实行规划管理、权属管理 和用途管制等措施,以确保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城市建设、 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 义。
谢谢您的聆听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 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 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
建设用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
01
加强规划衔接
确保建设用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相 协调,实现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 目标的一致性。
02
统筹区域发展
03
促进产城融合
发挥建设用地管理的区域协调作 用,促进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 内的土地利用一体化发展。
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CONTENTS
• 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 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 建设用地管理的实践操作 • 建设用地管理的未来发展 • 建设用地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业、商业、公共服 务设施等用途的土地。
建设用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用途、使用方式、使用目的等因素进行的分类,常见 的分类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建设用地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 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设用地管理,可以规范土地使 用行为,防止土地浪费和过度开发,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政策
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促进 发展的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3篇)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3篇)

第1篇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用地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以下将从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建设用地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重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单位、个人依法使用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2. 建设用地审批- 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下列建设用地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十亩以上的;- 建设占用土地超过一百亩,其中占用耕地超过三十亩的;- 建设占用土地超过二百亩的。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提交有关材料。

3. 土地征收和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 土地用途管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二、城乡规划法中的建设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重要内容:1. 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交通、水利、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2.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和物质建设提供的土地。

2.建设用地管理:指国家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措施。

3.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指在宏观经济发展中,实现土地资源总供给及其结构与建设用地总需求及其结构相协调,所必须进行的总量控制和调节。

4.建设用地计划:事先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5.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指对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执行、监察、修改和总结等各个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6.建设用地的定额指标管理:国家通过对每类建设项目制定具体的、统一的数额规定,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最高限额约束。

这种以科学技术为依据,依靠行政权力、采取行政命令,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定额指标控制的方法称为建设项目用地的指标管理。

7.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利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8.农用地转用: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建设用地的行为。

9.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0.土地征用: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1.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12.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及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1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是国家用于管理土地资源的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合理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进行收回的行为。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土地征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程序,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保护农民的权益,确保土地征用的公平和合法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把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给需要土地用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促使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注重对土地用途的合理规划,加强对土地出让结果的监管,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行为。

土地利用规划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指导性文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还需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衔接,统筹城乡发展,为城市建设和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土地使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加强土地使用管理至关重要,能有效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土地使用管理应成立健全的机构,加强对土地使用的跟踪和监管,并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同时,还应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土地法2019修正版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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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转用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 段。由于农用地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商业用 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因此市场对农用 地转用具有巨大的驱动力。要想有效地保护 耕地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的规划 控制和政府部门的审批制度。否则,土地用 途管制就难以实现
2.农用地转用是行政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 力,农用地转用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国家,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农用地转 用。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地、市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立项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2.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 扩张占用农用地。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 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 业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可由省级人民政府 授权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主要内容: §13—1 国家建设用地概述 §13—2 农用地转用 §13—3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13—4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13—5 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 §13—6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安置土地 的处理 重点:土地征用问题
§13—1 国家建设用地概述
§13—2 农用地转用
一、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农用地转用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 称,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 产用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 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我国总结了土地管理的经验和 教训,借鉴国外管理土地的先进经验,控制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是土地用 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 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 而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有些称为 “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许可”, 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尽管名称 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或城市规划,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尤其是 耕地。可见,农用地转用的法律特征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方面。
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 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 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 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 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 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 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进行 勘测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3.农用地转用有关方案经批准后,由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 分别供地。
可见,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实施,主要 由人民政府或地政部门办理,而与具体 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用地者,不直接发生 关系。建设单位只需提出用地申请,不 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不过在办理农 用地转用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当地人民政府及地政部门的要求履行自 己的义务。
四、农用地转用的办理程序
1.市、县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建设用地申 请及有关批准文件,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 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对农用地转 用各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 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 先应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可以转为 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主要依据是县、乡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计划
3.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依 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4.农用地转用必然引起土地市场价格的变 化。农用地转为公共用地,就可能在一定程 度上失去市场价值,但如果转为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等赢利性的建设用地,其市场价格 就会大幅提升。
5.农用地转用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惟 一法律途径,是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城镇土地 的前提。
五、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的要求
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 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 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 补划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图 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是办理农用地 转用的重要材料,对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能够 顺利实施,影响很大。有关部门对这两个方案 要非常重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 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地 政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审批。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 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国家建设用地的形成
已经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建设时可 直接使用,这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除此 之外,国家建设用地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形成, 主要有:
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 地。这两类土地只有在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获得 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之后,才能转为国家建 设用地。其中,对于国有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 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需要按规定办理 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国家 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 可根据未利用土地的性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铁路、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用地 并单独选址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3.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占用农用地。包括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扩张用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 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应由省级 人民政府审批,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 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这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 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对待,应报国务院批准。
2.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 应同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经批准临 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集体 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的内容主 要包括使用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及补偿方 式、使用期限、对土地恢复措施等。
3.必须按合同约定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 者予以补偿。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可以参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并根据使 用的期限等因素确定。造成地上青苗、建筑 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损失的,用地者应给予补 偿。
以上3种形式,涉及两个重要概念,即农用地 转用、土地征用。本章将重点介绍之。
三、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式
国家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但—般由具 体的建没单位或使用单位使用,这些单位要使用国 有建设用地,必须首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计划经 济条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方式,均采用划 拨方式。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 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对国有土地使用实 行有偿出让。1994年国家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确定了国有土地的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和划拨两 种方式的基本构架。现行《土地管理法》确定国有 土地的供应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有偿取得和无偿 取得两种方式并存的基本思路。
4.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 确实还需使用者,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 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 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擅自改变批准 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 他以获利为目的的建设活动,不得修建 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临时用地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的,用 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及时归还。 对占用耕地的还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 起1年内负责恢复种植条件后归还,用地 单位无力恢复时,可以向被用地单位支 付恢复土地的全部费用。期满不归还的, 由地政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土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虽然都是建设用地,但要发生土地所有权的转 化,从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我国土地法规定, 只有通过国家的土地征用行为才能实现这种转 化。
3.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转为国 家建设用地。其中包含两个转化过程,首先要 经过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程序将农用地、未利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然后,通过国家的土地征 用行为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含义和种类
所谓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 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 共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 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 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 地。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和地点,国家 建设用地一般可分为: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通常所 说的城乡居民点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的 住宅,公共建筑,道路、给排水、电力、 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区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 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 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 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工 运河等,不包括天然河道。
4.旅游区用地,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 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 夫球场等。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 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 等的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具体实施计划,其中包括了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通过这一指标 对每年可以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这一指标具有法律效力,不经法定程序 修改,不得突破。
(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是由国务院地政部门根 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一般来说,对国 家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要禁止为其办 理农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 项目,应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 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 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 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起 到调控的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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