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 总则为规范三亚市停车场建设及其管理行为,维护市民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 建设准则2.1 停车场选址停车场选址应考虑周边建筑物与道路的用地性质,交通流量、密度、交通组织能力,以及停车场可周边道路接驳性、公共交通便捷程度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
2.2 建筑规范停车场的建筑规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同时要注重停车场内光线、通风、防盗等安全问题。
2.3 设备标准停车场的设备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停车场设施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数、智能停车系统、停车场灯光亮度、安全出入口等。
2.4 安全防范停车场应具备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设有完善的监控、门禁等设备,并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巡查,确保车主的车辆和人身安全。
2.5 环境保护停车场建设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该在设计之初就考虑环境影响,并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管理细则3.1 停车费用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停车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在停车费用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3.2 服务质量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创造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环境,避免因过错造成车主的损失。
3.3 维护秩序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停车场内秩序,防止乱停乱放,保障车主停车需要,并及时应对停车场内紧急事件。
3.4 防止乱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坚决防止乱收费、加收费用等违规行为,各收费员不得私自收费,应当集中统一收取。
3.5 处理投诉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妥善处理车主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使车主得到及时、公正、公平的解决,及时反映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4. 处罚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员涉嫌犯罪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的地方,可随时修改完善。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停车场(库)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停车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利⽤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五条市⼈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作的统⼀领导,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常⼯作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作,并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的监督管理⼯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作。
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作。
房产⾏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停车场的⽇常管理⼯作。
发展改⾰、城乡规划、国⼟资源、环保、公安消防、⼈防、价格、⼯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楼)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楼),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
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标准停车场(楼)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三类。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是指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等规划管理要求,须建设的停车场(楼)。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场(楼)。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楼)。
三、土地供应方式(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
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场(楼)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
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
1.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
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市政、房管、消防、质监、工商、税务、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21.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0年4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及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内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清理违法停车场,制定辖区道路停车方案,并将道路停车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
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

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8月30日十二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吉2021年10月11日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内部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公共交通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市场调节、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停车场规范化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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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行业发展,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构建与大连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的、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完善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XX区、XX区内建设的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停车场。
二、供应方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利用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的土地建设停车场或有商业面积的复合式停车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协议出让(租赁)方式。
单一功能停车场用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按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1、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
上建设的停车场项目,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的,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
2、社会资本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项目。
(三)划拨方式。
单一功能停车场用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1、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地上及周边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项目,需要办理停车场产权的,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
3、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及周边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等方式建设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要求的。
三、工作流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年度计划。
2、各区政府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土地权属调查、动拆迁等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
制定规划策划方案。
3、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拟实施收储的停车场用地根据各区政府计划安排分批次送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负责将规划策划方案送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地块,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条件、储备用地规划批复。
4、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各区政府持规划条件和储备用地规划批复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他项权利查询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
5、各区政府按照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持相关要件到市政府行政大厅国土房屋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工作的各项手续。
6、各区政府将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的收储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召开停车场收储宗地专项会议,对拟收储项目成本构成要素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形成会议纪要。
7、停车场收储宗地专项会议审议后,提交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审定。
收储方案经停车场收储宗地专项会议审议后,立即进行宗地出让方案编制工作,与收储方案一同提交市停车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各区政府根据拆迁属地化的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宗地征收、补偿安置、交付净地、注销登记等工作。
净地交付后,交由市国土房屋局组织挂牌出让。
(二)协议出让(租赁)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等停车场建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动拆迁等调查摸底、成本测算,划定用地红线,制定规划策划方案。
3、区政府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用地红线内成本进行评估,提出成本测算意见转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参照评估报告对其中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复核,由区政府将复核结果并入招商方案报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可依据复核结果中的管网迁移工程费用开展招投标工作。
4、责任单位持用地红线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
5、责任单位将规划策划方案和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结果送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块,由责任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
6、责任单位根据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情况,与原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达成协议,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解除他项权利等。
7、市国土房屋局根据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并会同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进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考虑
到地下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地价按评估结果50%确定;同时制定协议出让(租赁)、土地登记社会公告内容。
8、责任单位制定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方案,包括停车场建设计划、规划条件、用地红线范围和社会公告内容…出让(租赁)价格、出让(租赁)年限、出让方式等‟。
9、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方案进行现场会商,形成停车场项目建设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会签。
10、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方案审查意见,联合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发布招商公告(公示),期限为20日。
11、如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则进入挂牌交易程序。
由市国土房屋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组织挂牌交易活动,挂牌交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停车场建设协议》;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按照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责任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
12、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13、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文件、《停车场建设协议》或
《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停车场项目建设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及附图等与市国土房屋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批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4、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的,按照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不执行本条10、11款关于公告和挂牌交易的内容,责任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停车场建设同意意见书》后按上述12、13款执行。
(三)划拨方式
1、市建委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2、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等责任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停车场项目选址,划定用地红线等,制定规划策划方案。
3、责任单位持用地红线送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
4、责任单位将规划策划方案和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结果送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块,在建设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责任单位协调停车场建设单位解决权属纠纷、他项权利等。
6、责任单位制定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停车场建
设计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红线范围、供应土地方式及建设单位等内容。
7、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8、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市国土房屋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房屋局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简化审批流程
(一)发改部门
对社会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区发改部门受理。
(二)环保部门
1、将停车场的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区环保局。
2、对中小型停车场(停车位个数小于300)项目,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批豁免。
3、对于停车位个数小于2000的大型停车场项目,周边环境无敏感目标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批豁免。
4、对于停车位个数大于2000的停车场项目,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三)国土房屋部门
1、市区停车场土地确权业务查询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提高工作效率。
2、土地出让、登记发证公告合并,并与招商、规划等公告(公示)联合发布,避免重复公告,缩短公告时间。
(四)缩短审批时限
1、国土房屋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发土地批复、签订土地合同(划拨土地的下达划拨决定书)并登记发证。
2、发改部门3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
3、规划部门16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并联审批事项
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租赁、划拨)和土地登记发证申请同时受理,并同时下发土地批复、签订土地合同(划拨土地的下达划拨决定书)和登记发证。
五、其他要求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停车场用地经批准后,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划拨停车场用地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用途,转让时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地下停车场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享受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同等优惠待遇。
(三)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的自有土地上
建设的停车场项目(含小型、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自走式停车场等),不需办理房屋产权的,可以视为构筑物,自用或合作建设均不需办理土地手续,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