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五章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第六章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七章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八章预备役军官的退役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四条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表格”填写说明1、《审批表》编号共12位,由单位编号。
2、《审批表》是全面反映转业干部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地方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⑴封面:右上角安置去向填写拟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填表机关:转业干部所在的师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姓名:以档案为准,姓名是两个字的,中间要空一个字。
⑵封面部别、职别:部别填写转业时所在部队番号全称(按编制表),职别填写职务全称,技术干部只填写技术职务。
封内部职别:与封面一致。
⑶封面、封内安置方式:分别填写“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
⑷照片:贴着现军衔正面一寸免冠彩照(夏一、二号服装)。
⑸出生地:填写出生时户口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入伍地:以入伍登记表为准,必须注明。
⑹职务(技术)等级及时间: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分别填写正、副师职,正、副团职,正、副营职,正、副连职,排职及时间;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及时间;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技术X级及时间。
⑺军衔(文职级)及时间:军官填写军衔等级及时间,文职干部填写文职级别及时间。
⑻安置去向:封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⑼现家庭住址:拟回爱人工作地的可填爱人地址,拟就地转业的可填现住址。
联系电话:填写家庭及本人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信方式,必须填写。
⑽奖惩及原因:要写明奖惩的时间、原因、等级。
有何专长:填写被地方省级或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认可及举办的各种竞赛考核中取得名次、专业等级证书的特长项目,一般业余爱好不填写。
住校及学历情况:含函授及自考等。
如:1993.9-1997.7 国防科技工程大学本科(函授)⑾工作简历:主要填写在部队历任职务(含党内主要职务)的起止年、月。
本栏只填起始时间,不填终止时间,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任职时间必须填写,中间要选填主要职务和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一项经历写一行,并注意上下对齐,技术等级要加括号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8.12.29•【文号】主席令[第十三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惩处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新中国元帅军衔评定的几个误传

历史天空新中国元帅军衔评定的几个误传文/郭志刚1955年9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授予10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
10位元帅依次是: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关于元帅军衔的评定问题,社会上的说法很多。
流传最广的说法是:本来也准备授予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元帅军衔,毛泽东表示不当大元帅后,他们也同时表示不评元帅了;近几年还有这样一种说法,即本来也要授予粟裕元帅军衔,是粟裕自己让了。
因此毛泽东说要授予粟裕第一大将,同时毛泽东决定“先这样定下来,十大将十元帅”;还有人说元帅军衔在1954年就已基本确定。
上述说法都不甚准确。
笔者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撰成此文,以飨广大读者。
1955年初军委座谈会提出中央军委委员授予元帅军衔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按照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完全应该授予大元帅军衔,但毛泽东自己放弃了。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除了后来被授予元帅军衔的朱德等10人,如果授予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包括授予粟裕等战功赫赫的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亦符合基本规定。
就首次授衔这一历史事件而言,1955年1月中旬的中共中央军委座谈会应该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因为它框定了授予元帅军衔人员的范围。
1月14日和15日,中央军委座谈会开了两天,具体对授予元帅、大将、上将军衔的人选进行研究。
在北京的中央军委委员彭德怀、贺龙、徐向前、聂荣臻、罗荣桓出席会议,陈毅和叶剑英因病,邓小平因事未出席。
会议由主持中央军委日常工作的彭德怀主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志愿兵制改变为义务兵制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均称为军官。
第三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
第五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二)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三)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第六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五)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第七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第八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骑兵少将、骑兵中将、骑兵上将、骑兵大将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炮兵少将、炮兵中将、炮兵上将、炮兵大将装甲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装甲兵少将、装甲兵中将、装甲兵上将、装甲兵大将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大将铁道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铁道兵少将、铁道兵中将、铁道兵上将、铁道兵大将通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通信兵少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上将、通信兵大将技术勤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技术勤务兵少将、技术勤务兵中将、技术勤务兵上将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大将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海军军官:海上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海岸少将、海岸中将、海岸上将防空军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各该兵种的军衔。
预备役军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提高预备役军官的军事素质和政治觉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预备役军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行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预备役军官的日常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严格、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预备役军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预备役军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预备役军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二)负责预备役军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三)负责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军事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四)负责预备役军官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工作;(五)负责预备役军官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预备役军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八条预备役军官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选拔、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军事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四)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培训第九条预备役军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和政治觉悟,有志于为国防事业服务。
第十一条预备役军官的选拔程序:(一)报名: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报名;(二)资格审查:管理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军事理论、政治理论、军事技能等考试;(四)体检: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五)政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六)审批:对政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批。
军衔制的发展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三)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授衔情况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毛泽东主席向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 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授予55人上将军衔,授予175人中将军衔,授予801人少将军衔。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军衔。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4.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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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间
服军官预
备役时间
编入预备役
部队时间
预编到现
役部队时间
预备役职务
等级及时间
预备役专业分类名称
预备役专业
分类编号
职务类别
军兵种
奖惩情况
受训情况
参战或执行
急难险重
任务情况
主要简历
自我鉴定
组织鉴定
呈报单位
意见
批准机关
意见
备注
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
军衔报告表
姓名
部职别
登记机关
年月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部职别
(专业技术职务)
拟授预备
役军衔
入伍时间
工作时间
民族
入党(团)时间
文化程度
籍贯
退
出
现
役
之
前
部职别
军衔及时间
文职级及时间
行政职务等级及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及时间
专业技术等级及时间
退出现役时间
服
军
官
预
备
役
之
后
地方工作
单位及时间
行政职务等级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