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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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防止出口企业将外汇留在境外,提高收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外 汇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
• 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 为。 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填写“进口付汇核销 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 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 施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范围: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 棉花、锑及劳改产品 • 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 牛牛文档分享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目前《中国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 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化工、石油冶具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 主管部门:商务部 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发证机构: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 •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 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可证 管理
(一)管理范围 主管机构: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 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二)办理程序 • 进(出)口前获批文,凭批文到所在地发证机构 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 发证机构收到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或出口 许可证 牛牛文档分享 牛牛文档分享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岀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岀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岀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岀口的货物实行岀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立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岀口许可i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左、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泄、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岀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以及商务部授权的英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用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岀口配额许可证和岀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立向指立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頁•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规定
01 引言
03 附件
目录
02 具体内容 04 附注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在1996.01.0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颁布。
引言
为加强和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出口 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 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 (名单见附件一,下同)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 项目。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 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各类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出口商品批准文件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复印件), 并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份。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 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并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核出口企业有无该项商品经营权。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 (【1995】外经贸管发第761号)严格审核。

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标 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颁布单位】【文 号】外经贸部发﹝2001﹞370号【发文日期】2001-07-10【实施时间】2001-07-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许可证书的申请、审批和使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书的企业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条件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备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资质;3.具备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认证、检验、标准等要求。

2.2 申请程序企业和个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申请书,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进出口商品及数量等相关内容;2.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到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材料的复印、加盖公章等手续;3.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4.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进出口许可证书。

2.3 审批时限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需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使用与管理3.1 使用规定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进出口许可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并严禁超范围和超期限使用;2.进出口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伪造;3.进出口许可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2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和个人的进出口许可证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进出口商品与许可证书的一致性;2.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进出口业务的资料,进行核查;3.接收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3.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通报批评;2.警告,并限期整改;3.暂扣或吊销进出口许可证书;4.取消企业或个人的进出口资格;5.追究法律责任。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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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年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0-08-1 6 【生效日期】2010-09-1 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商务部令 2010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部长:陈德铭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

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

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

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

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

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

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

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

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

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

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

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

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

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

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

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

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

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

—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

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

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

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

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

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

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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