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12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豫交工[2009]48号)的相关要求,省厅制定了“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积极争创“省级样板工程”。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豫交工[2009]4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样板工程评选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由厅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申报的省级样板工程应首先是项目样板工程,项目样板工程评审程序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省级样板工程按下列标准评选:(一)申报的样板工程质量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或偏差应不低于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内业资料整理及时,内容真实、完整;质量评定得分不低于95分。
(二)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施工期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
(四)所申报的样板工程符合环保和节约的要求,对同类工程施工具有示范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适宜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省级样板工程按照下列划分标准作为申报单元:(一)路基土石方工程:连续长度不小于1000米的填土、填石路基或挖方路段(含路段内的涵洞和通道、桥梁台背回填)。
(二)涵洞、通道工程:一座涵洞、通道,包括基础、墙身、盖板、洞口八字墙或一字墙、铺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22万元以上(含2022万元);(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六)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七)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评选办法

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决定在呼和浩特地区开展创建优良工程评选活动。
获奖工程分别命名为呼和浩特市“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呼和浩特市市级优良工程。
第二条:“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评选对象为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各类建筑工程。
评选工作由呼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呼市建筑业协会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定。
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
“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
只有获得“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建筑工程方可申报自治区“草原杯”和区级样板工程、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评选。
第四条:“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
获奖工程数额为30—50个(约占当年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总数的15%左右,获奖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的数额不超过全部获奖工程的二分之一。
获得“青城杯”优质样板工程和市级优良工程的监理单位可同时申报表彰。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参加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竣工验收的新建(含扩建)工程,主要包括:1、公共(工业)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工业)建筑(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宾馆、厂房等),工业建设项目、交通工程(市政交通工程除外)、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且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
2、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
3、市政建设工程每项工程投资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包括道路、桥梁、园林、管道工程等)。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1)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市外工程;(2)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3)保密工程;(4)有质量隐患的工程;(5)旧楼改建工程;(6)已参加过评选而未评选上的工程。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省级荣誉奖励。
凡被推荐申报此项荣誉奖励的工程,其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三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五条省优良样板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建设厅分别委托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广东省市政工程协会具体组织。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厅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一、民用建筑工程(一)有150 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 栋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一)8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二)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园林工程(一)在我省城市规划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线)、防洪、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公司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公司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全线创优规划总目标和工程质量总目标,发挥样板引路的作用,确保南部铁路公司建设水平达到一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南部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部是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样板工程由“样板工程评审组”组织评定,“样板工程评审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样板工程评审领导小组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现场指挥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参加申报评选的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1.桥涵工程:单位工程;2. 路基工程:单位工程连续长度在1000m以上;3.隧道工程:单位工程或连续衬砌在 300m以上的段落;4.轨道工程(有砟):一个区间或累计长度在30km以上;5.轨道工程(无砟):单位工程或其连续长度在2000m以上段落;6.房建工程:主要楼房以栋为单位,其余以建筑名称为单位;7.给排水工程:独立的给水工程、污水处理的给水工程;8.通信工程:站场通信工程或一个中继段光电缆工程或通信调度中心;9.信号工程:以车站或联锁区间为单位;10.电气化工程:一个区间或单位工程;11.牵引供电所:单位工程;12.电力工程:站场电力工程或一个开站区间电缆、架空电力线路。
第五条样板工程的评选标准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部颁客货共线施工指南、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要求,施工工艺工法先进,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方法可靠。
施工过程规范,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艺流程。
2.安全生产要求:各类优质工程(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房建及四电工程)均不得有因工死亡事故、多人重伤事故。
3.文明施工要求:工地场地平整,标志牌齐全,材料、机械设备堆放整齐,标识清楚,道路、排水畅通,照明、通风状态良好,施工管理和组织井然有序。
4.符合环保设计要求。
5.竣工资料要求:(1)有创优组织机构、创优规划和创优措施;(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认证;(3)技术交底、施工日志、放样复测资料齐全;(4)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合格证或抽样试验资料齐全真实,其合格率100%;(5)工程检查签证、工序交接记录、分项检验评定等资料齐全;(6)资料归档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编制竣工文件;(7)弃土、弃碴的工程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记录齐全并与实际相符;(8)施工管理过程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办法;(9)各专业样板工程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12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豫交工[2009]48号)的相关要求,省厅制定了“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积极争创“省级样板工程”。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豫交工[2009]4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样板工程评选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由厅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申报的省级样板工程应首先是项目样板工程,项目样板工程评审程序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省级样板工程按下列标准评选:(一)申报的样板工程质量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或偏差应不低于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内业资料整理及时,内容真实、完整;质量评定得分不低于95分。
(二)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施工期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
(四)所申报的样板工程符合环保和节约的要求,对同类工程施工具有示范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适宜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省级样板工程按照下列划分标准作为申报单元:(一)路基土石方工程:连续长度不小于1000米的填土、填石路基或挖方路段(含路段内的涵洞和通道、桥梁台背回填)。
(二)涵洞、通道工程:一座涵洞、通道,包括基础、墙身、盖板、洞口八字墙或一字墙、铺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146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1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146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1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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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全线创优规划总目标和工程质量总目标,发挥样板引路的作用,确保公司建设水平达到一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公司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部是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样板工程由“样板工程评审组”组织评定,“样板工程评审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样板工程评审领导小组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现场指挥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参加申报评选的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
1.桥涵工程:单位工程;
2. 路基工程:单位工程连续长度在1000m以上;
3.隧道工程:单位工程或连续衬砌在 300m以上的段落;
4.轨道工程(有砟):一个区间或累计长度在30km以上;
5.轨道工程(无砟):单位工程或其连续长度在2000m以上段落;
6.房建工程:主要楼房以栋为单位,其余以建筑名称为单位;
7.给排水工程:独立的给水工程、污水处理的给水工程;
8.通信工程:站场通信工程或一个中继段光电缆工程或通信调度中心;
9.信号工程:以车站或联锁区间为单位;
10.电气化工程:一个区间或单位工程;
11.牵引供电所:单位工程;
12.电力工程:站场电力工程或一个开站区间电缆、架空电力线路。
第五条样板工程的评选标准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部颁客货共线施工指南、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要求,施工工艺工法先进,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方法可靠。
施工过程规范,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艺流程。
2.安全生产要求:各类优质工程(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房建及四电工程)均不得有因工死亡事故、多人重伤事故。
3.文明施工要求:工地场地平整,标志牌齐全,材料、机械设备堆放整齐,标识清楚,道路、排水畅通,照明、通风状态良好,施工管理和组织井然有序。
4.符合环保设计要求。
5.竣工资料要求:
(1)有创优组织机构、创优规划和创优措施;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认证;
(3)技术交底、施工日志、放样复测资料齐全;
(4)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合格证或抽样试验资料齐全真实,其合格率100%;
(5)工程检查签证、工序交接记录、分项检验评定等资料齐全;
(6)资料归档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编制竣工文件;
(7)弃土、弃碴的工程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记录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8)施工管理过程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办法;
(9)各专业样板工程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评选程序和方法
1.各合同段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自我检查,符合条件的工点,填报样板工程申报表(见附表),经驻地总监、工程总监签认后,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2.由“样板工程评审组”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再对现场工程实体质量、环保情况和竣工资料进行检查;
3.对日常检查、季度质量安全评比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作为考核项目之一;
4.召开评审会议,对以上各项进行综合打分评比,形成“样板工程”推荐名单,上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 每半年进行一次“样板工程”评比。
6.施工单位应于6月20日前或12月20日前将申报表经驻地总监、工程总监签认后,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样板工程评审组”组织检查评审。
第七条奖罚
1.凡被评为“样板工程”的工点,由公司授予“样板工程”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线予以表彰。
2.“样板工程”是对各参建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年度质量安全综合考核、评比和奖励的重要条件。
3.申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申报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获奖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其称号,收缴奖牌,并在全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