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员工辞退是一种常见的人事安排,雇主在解雇员工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来保护员工的权益。
这笔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公司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计算方法:1.服务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往往基于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
服务年限是指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通常是从员工入职开始算起,直到员工被辞退的时间。
2.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基于员工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员工每月或每年实际拿到的工资金额,不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其他额外福利。
3.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通常是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进行的。
这个标准可以是公司内部制定的政策规定,也可以是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4.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服务年限×平均工资×补偿比例-服务年限:根据员工的入职日期和辞退日期计算出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
通常以完整的年份为单位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完整年份计算。
-平均工资: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进行统计,计算出平均工资。
通常可取最近12个月的基本工资之和,再除以12得出平均工资。
-补偿比例:根据公司或法律规定,确定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比例。
这个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根据服务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5.举例说明服务年限=6年补偿比例=1个月工资/年服务年限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方法是一种普遍使用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但具体的计算方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比例可能因国家、地区、公司政策的差异而有所改变。
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果是员工自己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是单位辞退,而此时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是: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3、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现实的职场生活中除了单位会强制地辞退某个不符合规定的员工以外,还有可能是员工自己的原因不想继续工作而办理离职的,此时就需要区分究竟是哪一方的过错更大来决定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的,大多数只要是自己离职的员工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根据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
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
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当一方因特定原因离职或终止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金额。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分析其法律依据和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使用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工资× 工作年限。
其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实际问题1. 工资标准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资标准不明确,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出现争议。
劳务合同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一、概述劳务合同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因解除或终止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以下是劳务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二、计算依据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计算步骤1. 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3. 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四、特殊情况处理1.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
五、注意事项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
2. 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计算。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总之,劳务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法⽤⼈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4)⽤⼈单位依法裁员;(5)劳动合同到期终⽌(备注:⽤⼈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单位停⽌经营⽽导致劳动合同终⽌;(7)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1)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直接要求⽤⼈单位⽀付赔偿⾦。
当⽤⼈单位违法终⽌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劳动合同的,⽆权再要求⽤⼈单位向其⽀付赔偿⾦。
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单位⽀付赔偿⾦。
⼆、计算标准1、经济补偿⾦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作年限,每满⼀年按1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6个⽉以上不满1年的,按⼀年计算; 不满6个⽉的,⽀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备注:⽉⼯资是指企业正常⽣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前12个⽉的平均⼯资)。
另外,当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平均⼯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3倍的数额⽀付,⽀付年限最⾼不超过12年。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基数×补偿年限2、赔偿⾦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计算公式:赔偿⾦=经济补偿⾦×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答: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
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3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中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中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在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那么,经济补偿金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这可不像做简单的算术题那样一目了然,其中涉及到不少具体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平均工资”包括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是不纳入计算范围的,比如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等。
假设劳动者张三在过去的一年里,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如下:1 月份8000 元,2 月份 7500 元,3 月份 8500 元,4 月份 9000 元,5 月份8800 元,6 月份 7800 元,7 月份 9200 元,8 月份 8600 元,9 月份8000 元,10 月份 7500 元,11 月份 8500 元,12 月份 9000 元。
那么他的月平均工资就是将这 12 个月的工资总和除以 12,即:(8000 + 7500 + 8500 + 9000 + 8800 + 7800 + 9200 + 8600 +8000 + 7500 + 8500 + 9000)÷ 12 = 8350 元接下来,我们看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说李四在某公司工作了 3 年 7 个月,那么他的工作年限就按照4 年计算。
如果王五在某单位工作了 1 年 3 个月,工作年限同样按照15 年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导读: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补助。
由于经济补偿金往往数额可观且与劳动者的失业状况直接相连,所以其始终是劳动争议极为重要的内容。
熟悉和掌握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规则,是正确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和前提。
在理解经济补偿金规则的基础之上,便可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即将经济补偿金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二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补助。
【1】由于经济补偿金往往数额可观且与劳动者的失业状况直接相连,所以其始终是劳动争议极为重要的内容。
由于,我国经济补偿采用的是分段适用原则,即工作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工作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此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熟悉和掌握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规则,是正确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和前提。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则。
(以下简称旧规则)在内涵上,经济补偿金主要分为两个内容,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其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产生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其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法定情形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主要见于《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称《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
归纳如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关系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关系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7)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8)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9)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1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以上便是旧规则体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种法定情形。
其中第1-5种情形规定于《劳动法》中,且都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6-10种情形规定于《解释一》中,他们都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依据以下公式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工资标准。
因此,要计算经济补偿金,首先需明确补偿年限及工资标准。
1、补偿年限。
(1)一般的规则。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为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年一个月”的补偿标准。
此规定于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特殊的规则。
依照一般的规则,补偿年限是不受限制的,因为一个人的补偿年限由其工作时间决定,可以是10年、20年甚至30年。
不过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在适用一般规则的前提下,法律还设定了一个特殊的规则,即由于以上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
此规定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和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旧规则中,这也是仅有的被限制补偿年限的情形,其他八种情形,均没有此限制。
(3)年限起算点。
法学基本理论通常认为,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而且特别的规定,也往往指有一定法律位阶的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规章。
《劳动法》施行于1995年1月1日,在旧规则的十种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中,第1-5种情形出自于《劳动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1-5种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劳动法》的施行之日起计算。
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劳动法》实施前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多年。
于是问题便产生了,《劳动法》之前的工作是否要计算入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呢。
这确实让我们陷入价值选择的两难。
实务中,还是以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更为被认同,此主要源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2月15日劳办发[1996]33号),该函第三条答复“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虽然,这个函的效力在现在看来是相当低的,但是该答复体现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这一价值取向,而且其也当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中“当时有关规定”的范畴,这是该复函依然有效的法理基础。
现实中,最高院已有相关的案例,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补偿达36.5个月。
【2】基于以上的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旧规则中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自劳动者在本单位的用工之日起计算,而不仅限于《劳动法》施行之日。
类似的观点也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的条文释义之中,只是理解的过程与角度有所不同。
【3】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第6-10种情形之中,此五种情形规定于2001年4月30日才开始施行的《解释一》,基于同样的认识,对于劳动者先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之中。
虽然这一点在法律规则中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2、工资计算标准(1)一般的规则。
工资计算标准通常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此规定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特殊的规则。
劳动法作为公法介入较深的领域,其通常有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当一个人的工资相对较低时,法律设置了特别的保护。
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三种情形中,也即上述3-5种情形,当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要按后者的标准支付。
此规定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显然,对于报酬较少的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特别的照顾,因为企业月平均工资总是大于他们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旧规则别的情形中,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标准时,则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规定。
(3)工资的理解。
“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此可见,工资一般与劳动报酬同义,其具有广泛的内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其中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报酬。
其规定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
当然也有一些项目并不包含于工资范畴之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此见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
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争议时,劳动者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