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与国际互认体系
合格评定--认可

合格评定一认可1、认可概念∶认可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行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认可机构∶实施认可的权威机构,通常权限源自政府。
应是经注册的法律实体。
2)认可证书∶表明认可机构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所申请并经评审合格的活动范围已被确认的一份或一组正式文件。
3)认可标识∶认可机构颁发给其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获得认可资格的标志,认可机构应用自己的认可标识2、认可意义∶表明认证机构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具备按相应认证标准开展有关认证服务的能力∶增强认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取得国际互认协议集团成员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能力的信任;参与国际和区域间合格评定机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可在获认可范围内颁发带有CNAS国家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的认证证书;列入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录,提供认证机构知名度。
分类∶认证机构认可,检验机构认可,检测机构认可,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能力的认可3、合格评定与认可的关系∶合格评定活动包括检测、检验、认证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认可就是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能力、对实验室开展检测能力、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能力、对检查机构的检查能力进行评审确认,经评审合格,认可机构出具证书。
4、认证与认可的区别∶认证是建立在需求方对认证机构信任的基础上的,而认可活动为认证活动建立和传递信任。
1)实施主体不同∶认可主体是权威机构,政府授权;认证主体是独立于供方和客户的第三方2)实施客体不同∶认可对象是合格评定机构,认证对象是产品、服务、过程和管理体系3)实施的效力:认可是政府授权部门作出的第三方证明,具有权威性;认证是认证机构作出的第三方的书面保证,具有客观公正性、可信性。
4)活动性质∶认可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认证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订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使用协议

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使用协议甲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乙方:使用范围: 检测 校准 医学认可注册号:认可有效期:一、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ILAC-MRA标识的所有权,且该标识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实施注册,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ILAC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使用ILAC-MRA标识。
二、甲方在拥有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资格并遵守《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的前提下,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授权乙方使用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以下简称ILAC-MRA/CNAS联合标识),乙方在认可有效期内拥有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使用权。
三、乙方自愿申请获得ILAC-MRA/CNAS联合标识使用的资格,并承诺遵守下列条款:1、按照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规定的范围、方式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该规则的行为,愿接受甲方按规则做出的处置。
2、不将ILAC-MRA/CNAS联合标识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3、当甲方要求提供ILAC-MRA/CNAS联合标识使用的式样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如果甲方不同意该式样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改。
4、乙方因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引起其他个人或组织的法律诉讼,或乙方因其ILAC-MRA/CNAS联合标识被其他个人或组织误用、滥用而提起法律诉讼时,乙方采取的法律措施必须获得甲方的批准。
5、与甲方进行充分、诚实的合作,保护甲方的权利,维护ILAC-MRA/CNAS联合标识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协议在下列情况终止:a)乙方可自愿要求终止协议;b)乙方违反了本协议条款的规定;c)乙方被甲方撤消认可资格;d)甲方的ILAC MRA成员资格失效或被撤消;e)甲方与ILAC签署的《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被终止五、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违背了本协议所导致的责任。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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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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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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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CNAS实验室和CMA,ISO IEC17025

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国际互认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国家认可委)的认可标志
CMA计量认证国内独有依据《86号。
》《14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ILAC-MRA是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的认可标志
CNAS实验室认可和CMA(中国计量认可)都是一种实验室认可活动,不是“认证”.认证强调的是“符合”,认可强调的是“能力”,当然“能力”的前提是“符合”.
CNAS实验室认可是依据ISO/IEC17025要求对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一项活动,可以对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认可.这项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和互认,比如中国CNAS认可的实验室通过认可了,在其他国家认可委员会也会得到承认,那么这个世界各个国家互相承认,这个互相承认的机制(或者说是协议)就是ILAC-MAR.
CMA是中国计量认可,起源于中国计量法的要求,只针对在中国境内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一种认可活动,2008年后改称实验室资质认定.其审核依据基本类似ISO/IEC17025.
总结一下,CNAS实验室认可是一种针对任何实验室(一方/二方/三方)的认可活动,是国际通行的互相承认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基于ILAC的协议);CMA是一种针对中国国内的第三方实验室(计量法的说法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认可活动,不被国外政府/机构所承认(因其依据中国计量法的要求).长远来看,CMA
将逐步被CNAS认可所取代.。
ISO-IEC-17025-质量管理体系

合格评定
从事在科学上为阐述某一现象,创造特定的条件,观察其变化和结果的机构。 通常:将按约定程序确定(测试/试验/检验)产品特性的实验室称为检测实验室;将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示值与标准值关系的实验室称为校准实验室。实验室认可讨论的主要对象是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
实验室
实验室认可
权威机构依据程序对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能力正式的第三方证明。合格评定结果的等效一致性是实验室认可的追求的终极目标。事实上,产品的合格评定不仅与标准相关,还与其评定程序、合格评定机构(实验室)的能力密切相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a、权威机构:为保证实验室认可的公信力,实施认可的机构应是在经济体内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权力的机构。为此,该机构通常是被政府授权。b、程序:认可的标准、方法和步骤。为确保认可的公正、科学和合理,认可程序应该是统一、公正、公开和透明的。c、第三方证明:非利益相关方——权威机构承认和接受获得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和评定结果。第三方权威证明包含合格评定的依据、范围、不确定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7025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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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6
实验室认可过程
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公司标准化是以获得公司的最佳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以制定和实施公司标准,以及贯彻实施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过程。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 20000.1-2014对“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以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意义

实验室认可的目的和益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前言)实验室认可制度起源于1947年澳大利亚的检测实验室认可(NATA)和1966年英国校准实验室(BCS)的认可制度,同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建立了化学实验室评审制度(GLP)。
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中采用了此制度。
1977年和1992年在美国的倡议下先后成立国际实验室认可论坛ILAC(1996年转为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和亚太实验室合作组织(APLAC),其目的是协调贸易中的检验不一致,打破欧共体国家建立的技术壁垒.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中不断加剧的技术标准和检验纠纷,198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决定成立了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专门用于合格评定的国际标准和指南,将各国合格评定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进而推动合格评定的国际化,促进各国质量认证活动结果的相互承认,从而打破非关税壁垒,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合格评定已经成为当今各国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资信评定制度.为正确有效地开展质量评价活动,消除双边和多边贸易中各国和地区不断出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又补充制定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将其作为衡量各国工农业产品、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等级,协调检验不一致,消除国际和地区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项重要举措。
合格评定包括了供方(第一方)自我声明,第二验收和第三方认证在内的所有符合性评价活动。
由于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是产生质量评价形成国际贸易和法律纠纷的关键焦点,所以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认可也就成为了各国质量评价活动中最核心的部分。
2000年11月02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体系成功地与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ILAC)中的34个国家和地区的44个机构签署了实验室认可的多边互认协议(MRA),迈出了中国实验室检验/校准结果国际互认的关键一步。
我国认证认可国际互认的发展概况

加入W 0 ,我 国建立 了符合 国际惯例和符 T后 合 ( B  ̄议 >规定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遵 TT 循WT 规 则组 织 清 理 了认 证认 可 法规 及 规 范性 文 0 件 ,建立 了集 中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全新 的认 证 认 可工 作 机制 ,依 法加 强 了对 认证 认 可 各类 机 构 和 从业 人 员 的监 管 ,开展 了整 顿 和规 范认 证 市 场等工作 ,为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深化发展奠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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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 ( L C IA )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检测与认证体 系
( 9 0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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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I C E) ( 9 5 18 ) 国际 电工 委 员会 电子元 器 件 质量 评定 体 系 (E Q C C I C — E C) ( 9 5 18 ) 国际认 可论坛 (A I F) ( 9 4 19 ) 太平洋认 可合 作组织 ( A P C) ( 9 4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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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6 2一
维普资讯
科 技 博 览
I I 架 内的多边 互认 协议 ,成为全 球首 批2 个 签 A框 7 约 的认 可 机 构 之一 。这 标 志着 我 国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认 可 制 度 达 到 了 国际 水平 ,我 国认 可 的 环境 管理 体 系认 证结 果与 外 国同行 具有 等效性 。
1 我 国 已参 加 主要 国际认可 合作组 织 从 上 世 纪 8年 代 初 到9年 代 中期 ,我 国相 继 0 0 参加主要 国际和区域性认证认可组织 ,其中担任 定职务 ,并深度参与其活动的有 国际电工委员 会 (E 及其三大认证体系。对各类认可合作组 IC) 织 的年 会 和 技 术 层 次 的会 议 ,如P C 会 ,我 国 A年 不 但每 年派 员 参加 。而 且进 入 多个 国际组 织 的管 理决策层。我 国参加 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主要 有: 国 际标 准 化 组 织 ( S IO)合 格 评 定 委 员 会 (AC C S O) ( 98 17 ,我 国加 入时 间 。下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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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与国际互认体系
一、国际认可体系
贸易需要合格评定和认可,国际贸易需要互认制度。
目前,认可工作的国际互认合作有两大组织,他们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合格评定认可工作的国际发展中逐步形成。
IAF和ILAC既有分工又有合作,IAF 和ILAC分别开展认证机构认可和实验室认可的国际合作与互认,联合开展检查机构认可的国际合作与互认。
近年来,IAF和ILAC 逐步在相关工作中进行了相互融合与整合,成立了多个联合委员会,联合颁布了统一的互认规则,对共同的互认活动实施联合管理等。
IAF和ILAC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对成员机构的认可制度建立、保持信心;支持认可机构及合格评定机构实施相关的国际标准、导则,并参与制订;协调认可制度运作准则的一致实施;建立和保持全球互认制度(MLA/MRA),促进互认制度的接受;为成员认可机构发展提供支持;在认可机构及相关机构间建立信息交流渠道。
同时,鉴于全球经济合作的区域性特点,以及认可互认实施的区域便利性和经济性,一些区域还成立了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他们有:亚太区域的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欧洲区域的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
美洲区域的泛美认可合作组织(IAAC),及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认可合作组织(SADAC)等。
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与国际认可互认体系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的全权成员,也是IAF、ILAC、APLAC和PAC相关合格评定国际互认协议的签约方,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发出的相关证书、报告可以使用IAF或ILAC国际互认标志:
中国认可机构的代表在国际和亚太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中具有了比较高的地位和影响,于1999年至2005年经选举担任了两届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主席;自1999年至今担任国际认可论坛(IAF)执委,自2002年9月起同时担任IAF互认委员会主席和互认管理委员会主席,2005年起还同时成为IAF/ILAC互
认管理联合委员会共同主席,具体负责主持IAF国际互认制度政策与程序制订和同行评审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IAF与ILAC 在互认制度管理方面的合作等工作。
中国认可机构的代表还担任着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执委和培训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三、国际认可合作组织与相关国际组织形成广泛国际网络
IAF和ILAC共同或分别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建立了密切的关系,确保国际认可体系与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标准化体系等紧密互动,为相关的国际性认证、检测制度或使用认证、检测的国际、区域等组织提供合格评定机构能力保障,使IAF和ILAC的国际互认制度得到有效的采用,促进实现“一个标准、一次评定、全球接受”的目标。
IAF/ILAC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有:
- IAF/ILAC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委员会建立了信息联系;
- IAF/IL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签订了谅解备忘录(MoU),成立了IAF-ILAC-ISO三方联合工作组,在高层次就三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合作和对话;
- IAF/ILAC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签订了谅解备忘录(MoU),在对发展中国家认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方面开展合作;
- IAF/ILAC与标准和合格评定工业合作组织(ICSCA)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旨在促进工业界对合格评定全球目标及其益处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IAF和ILAC还分别与有关的国际、区域组织在特定的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如:
- IAF与ISO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 176)和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联合成立了ISO9000顾问组(IAG),共同研究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问题;
- IAF与全球食品安全行动计划(GFSI)签订了GFSI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制度利用IAF产品认证认可互认制度的协议,依托IAF的互认制度保障认证机构实施GFSI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制度的能力,作为开展GFSI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制度的一项资格条件;
- IAF与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AP)签订了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利用IAF产品认证认可互认制度的协议,依托IAF的互认制度保障认证机构实施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能力;已与执委会共同提出利用IAF产品认证认可互认制度结果的协议文本,作为开展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一项资格条件;
- 国际森林认证承认计划(PEFC)已将认证机构取得IAF 成员认可机构的认可作为开展PEFC承认的森林管理认证和监管链认证的一项资格条件;
- 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已将人员认证机构取得IAF成员认可机构的ISO/IEC 17024认可资格作为成为IPC正式成员的一项资格条件;
- 电信供方优质论坛(QuEST论坛)、由美英德法意主要跨国汽车制造公司组成的国际汽车行业特别工作组(IATF)、由波音、空客等主要飞机制造公司组成的国际航空质量网络(IAQG)等国际性组织已将IAF互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资格作为电信供方TL9000认证、汽车供方ISO/TS16949认证、航空器供方AS9100认证的基础;
- ILAC与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加强在国际认可和计量领域的联系与合作,在双方各自的MRA(国际互认协议)中相互利用结果;
- ILAC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ILAC成员机构和IEC合格评审体系可接受彼此的评审结果或实施联合评审,从而有效地利用资源,避免重复评审;
IAF和ILAC互认制度通过区域认可组织PAC、APLAC、EA还分别成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欧盟(EU)有关强制性合格评定政府间多边互认制度的能力保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