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商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然而,由于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诱惑,很多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来限制广告宣传中的虚假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一、广告宣传的定义和要求广告宣传是商家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以及促进销售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广告宣传必须具备真实、合法、公正、不误导的特点。
这意味着广告宣传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能含有虚假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欺骗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虚假宣传是指广告宣传中所包含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虚假宣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事实不真实:广告宣传中所陈述的事实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数据失实: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数据不准确,可能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隐藏缺点。
3.医疗保健类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声称产品可以治疗疾病或具有医疗功能,而事实上并无科学依据。
4.价格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所宣称的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
5.使用虚假的证明或推荐: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推荐人,以增加商品的信誉度。
三、法律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为了打击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1.罚款:对于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主可以被罚款一定比例的广告费。
2.责令停止广告:对于严重违法的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该广告宣传,并要求公开道歉。
3.吊销广告资质:对于多次违法的广告主,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广告资质,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
四、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消费者在面对虚假宣传时,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维权诉讼: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3.媒体曝光: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的曝光来揭露虚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
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广告法虚假宣传的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认定原则: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诈骗罪法律界定与刑罚预防

虚假广告诈骗罪法律界定与刑罚预防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虚假、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以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广告罪的法律界定虚假广告罪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15条对虚假广告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广告发布者的主观故意:虚假广告罪要求广告发布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即有明确的故意目的。
对于无明确故意的轻微误导,一般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 广告内容的客观虚假:虚假广告的核心在于广告内容的虚假性。
广告发布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即广告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误导性信息。
3. 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虚假广告必须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这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等。
对于虚假广告罪,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法律对其刑罚进行了相应的区分。
情节较轻的,可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罚预防虚假广告罪的措施为预防虚假广告罪的发生,加强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打击,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刑事和行政手段:1. 刑事打击与惩处: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侦查打击力度,对涉嫌虚假广告罪的个人和企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监管与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广告发布者的行政监管,建立了广告监管机制,加强了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8〕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9.26【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和惩罚近年来,虚假广告问题愈发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并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法律责任1.1虚假广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事实真相,或者隐藏真相,具有误导性的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以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广告发布者被认定发布了虚假广告,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赔偿自己因虚假广告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互联网广告、电视广告等需要取得相关审批批文的广告,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发布者将被相关行政机关罚款或者暂停广告发布资格。
(3)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虚假广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
二、法律惩罚2.1行政处罚当虚假广告被发现后,相关行政机关将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广告监管机构主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等。
这些处罚旨在惩戒广告发布者,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2刑事处罚虚假广告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刑事追究。
刑事处罚可以起到威慑效果,防止广告发布者重蹈覆辙。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广告行为,广告发布者将面临惩罚,如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
三、加强虚假广告监管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虚假广告的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法律知识: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和追究责任

法律知识: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和追究责任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营销目的、增加销售额或者扩大知名度等目的而进行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宣传活动。
虚假宣传在某些时候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广效果,但一旦被揭穿,不仅会影响企业或者个人的形象,更会引起个人或者社会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因此,虚假宣传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的维权、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以及获取证据三种方式来实行。
对于消费者维权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状告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而言,国家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监管/调查来发现、查处虚假宣传及相关问题;而对于获取证据而言,则是指在诉讼中,通过取证来证明虚假宣传的情况。
法律认定虚假宣传的标准主要如下:1.与事实不符。
虚假宣传成果或服务时,主张与事实不符,此谓之虚假宣传。
2.不能兑现。
虚假宣传的内容在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或者实现的程度与宣传的效果相差甚远,此谓之虚假宣传。
3.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
虚假宣传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此谓之虚假宣传。
对于虚假宣传而言,企业和个人均存在着一定的责任。
首先是企业方面,企业在虚假宣传事件中,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企业也应当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可借鉴以下方案:1.加强宣传内控。
通过规范宣传流程、选拔优秀人员、制定宣传方案以及完善宣传监管机制等方式,以杜绝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存在。
2.加强消费者维权。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等问题,企业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且修缮任何损失。
针对虚假宣传问题,在某些行业具有代表性的措施也正在稳步推进。
例如,消费电子行业已经实行“三包法”,并通过在服务过程中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售后服务等方式以避免产出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存在;再例如,监管部门已经在虚假宣传事件中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例如对于木糖醇、黄赌毒等食品和化妆品事件的有效打击,提醒了广大企业要坚守道德底线,不断增强纳税人对企业的信任和价值判断能力。
虚假宣传罪立案标准

虚假宣传罪立案标准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中,以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方式进行宣传,从而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虚假宣传行为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严格监管,根据该法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罪。
那么,什么样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构成虚假宣传罪?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宣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虚假宣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构成虚假宣传罪。
例如,某企业在产品宣传中虚假宣传产品的功效,导致消费者因误导购买了无法达到宣传效果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行为就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虚假宣传罪。
例如,某企业在广告中虚假宣传产品的安全性,导致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假宣传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虚假宣传行为涉及巨额财产的,可以构成虚假宣传罪。
例如,某企业在广告宣传中虚假夸大产品的性能,导致消费者因误导购买了高价值的产品,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假宣传涉及了巨额财产。
在立案标准方面,我国法律对虚假宣传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给予了严格的监管和打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虚假宣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巨额财产等方面。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我国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宣传,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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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
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
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
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
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听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
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
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
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本法第l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
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四、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