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0〕1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活动。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培训点,需经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批准。
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跨区(市)分支机构由培训机构总部所在区(市)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共同监管,以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监管为主。
校外培训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办学的,由其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注销登记;被行政处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函告审批部门。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二、规范培训行为(一)细化培训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证 或施 工许可 证 , 不 能 提供 的 , 可 依据县
市 (
、
区)
人 民政 府 协调 相 关部 门 联 合核
查 后 出 具 的 合 规替 代证 明 文 件 , 申 请办 理
手续 消 防
。
校 外培 训 机构 经县级教 育行政部 门 审
批取 得 办学 许可 证 , 并在 民 政 、 机 构 编 制
鲁 政 办 字 〔 2 0 1 9 〕 4 9 号
各市人 民 政府 ,
各县
市 (
、
区)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府各部 门 、 各直属 机构 , 各 大企
各高 等 校 业 ,
院
:
为 深人贯彻 习 近 平新 时代 中 国 特色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精神 , 全 面 落实
《 国 务 院办公 厅 关 于 规 范 校外 培 训 机 构 发
意 办 发 展 的 见 》 ( 国
号 细 〔 2 0 1 8 〕 8 0
),
化工作要求 , 明 确 责 任 分工 , 切 实促进 校
外培训机 构规范有序发展 , 减轻 中 小 学生
课 外负 担 , 经省 政府 同 意 , 现提 出 如 下 实
自 然 保护 区 日 常 管理经 费 。 将管 护 面 积大
于 1 00 0 公 顷 的 国 家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日 常 管
理经费设 为
2 00
万元 ,
将 管 护 面 积 小 于
1 0 00 公 顷 的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日 常 管 理
费 设 为 经
万 元 1 0 0
。
关 于消 防 、 抗 震 、 环 保 、 卫 生 、 食 品 经 营
校外培训整治实施方案

校外培训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 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场所设施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
3. 加强监管,保障质量,提高水平。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备案,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具体举措。
1.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条件和程序,规范备案管理。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师资的审核和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3. 完善课程设置。
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4. 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和项目,保障家长和学生合法权益。
5. 完善安全管理。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6.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障措施。
1.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2.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对校外培训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3.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信息公开。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情况、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全力配合,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整治工作,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九府厅字〔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九江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加强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决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等形式,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实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市级统筹指导、督导检查,县级为主落实,部门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一)市级统筹指导、督导检查。
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指导县(市、区)具体实施治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县级为主落实。
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摸清情况,集中治理。
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指南

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指南一、总则1.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和管理。
3.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循合法合规、质量优先、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资质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2.校外培训机构需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
3.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等方面。
三、教学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替代国家课程。
3.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课程进度,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四、师资管理2.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兼职。
五、收费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3.校外培训机构应为学生提供消费明细,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六、营销宣传1.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营销宣传。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家长和学生。
3.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等信息。
七、安全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监管与处罚1.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校外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附则1.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指南的解释权归国家教育部门所有。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减轻学生课外负担,保障小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全乡校外教育培训有序发展,我中心校按照县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监管,着力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整顿群众关切的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广告泛滥、收费过高、非法办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贯彻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工作举措,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动态长效的管理机制。
通过规范、整改、取缔,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规范办学行为,基本消除擅自办学现象。
二、组织机构组长:(中心校校长)副组长:(中心校副校长)成员:(小学校长)(小学校长)(小学校长)(园长)(园长)(园长)(园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祝婷同志担任。
三、责任分工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以下分工,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密切配合。
(一)中心校:1、负责做好辖区内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与统计,建立全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台账,加强联络,及时做好与各学校的信息沟通工作;2、收集各成员单位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推进建议。
3、联合政府、派出所、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存在治安隐患的督促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办学场所查封取缔(二)各小学、幼儿园:1、负责对辖区内小学生、幼儿园报班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
2、重拳治理公办学校教师违规参与培训机构办学活动和带课的行为。
3、坚决纠正和查处已审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级考试及竞赛、培训结果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不良行为。
四、治理步骤:专项治理工作分宣传部署、摸排统计、整治取缔、巩固提升四个阶段进行:(一 )宣传部署阶段 (2019年 6月 20日一6月 25日 )。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3)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校外培训内容与质量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教学过程、师资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校外培训收费与财务管理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时间与场地1.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处罚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市场秩序。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神政办发〔2019〕74号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神政办发〔2019〕7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为了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监管,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准入管理(一)培训机构申报人对照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神木市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开展自查;(二)培训机构申报人到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执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领取表册,完善相关手续;(三)培训机构申报人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提交到市教育局;(四)市教育局对各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审查,筛选入围;(五)公示;(六)颁发《办学许可证》;(七)培训机构依据机构性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到市发改科技局进行收费备案,有食品等相关经营内容的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八)招生培训。
二、严格培训管理(一)市教育局负责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
具体负责培训机构培训教材、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招生信息等备案工作;建立培训机构学科专家组,受理学科类培训申请审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和更新培训机构信息;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规范办学行为;实行年检制度和年报工作制度;实行“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实行督学挂牌督导;牵头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制定应急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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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监管,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培训机构申报人对照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X市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开展自查;
(二)培训机构申报人到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执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领取表册,完善相关手续;
(三)培训机构申报人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提交到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对各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审查,筛选入围;
(五)公示;
(六)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培训机构依据机构性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并到市发改科技局进行收费备案,有食品等相关经营内容的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八)招生培训。
二、严格培训管理
(一)市教育局负责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
具体负责培训机构培训教材、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招生信息等备案工作;建立培训机构学科专家组,受
理学科类培训申请审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和更新培训机构信息;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规范办学行为;实行年检制度和年报工作制度;实行“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实行督学挂牌督导;牵头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制定应急反应机制。
(二)市公安局负责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安全审查。
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向非法办学机构提供办学场地,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扰乱社会治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对托餐场所经营者遵守治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查看消防硬件设施配备、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畅通、各类安全防护技术是否规范到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责令停办整改。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训机构名称审查,营业执照审批。
依法查处违规广告宣传行为,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虚构名校、名师、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信息骗取生源的学校和违规刊播招生广告的媒体依法查处。
检查校外培训机构餐饮、食品等安全,依据《X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对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和常规检查。
(五)市执法局负责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房屋楼层、建筑质量、结构、面积等审查。
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招牌依法强制拆除。
(六)市卫健局负责培训机构卫生、健康审查。
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持有健康证,学校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市民政局负责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审核办理。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市发改科技局负责培训机构收退费审查。
实行收退费公示制度,查处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及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等违规问题。
(九)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逐月清查摸底、上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严格考核评估
实行培训机构星级评估制度,对培训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颁发星级证书。
实行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制度,增强全市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公信度。
对纳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进行曝光,对屡教不改、不诚实守信经营的培训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处罚。
关于开展“智慧县域+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X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X,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互联网在民生服务、电子商务、旅游等领域实施应用的需要,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激发农村金融活力,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智慧县域+
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X政办函〔X〕420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智慧县域+普惠金融”创新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
发展普惠金融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破解“最后一公里”金融供给侧改革难题的重要抓手。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重点领域金融改革相结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按照省、市要求,市政府联合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开展“智慧县域+普惠金融”合作,为农民提供免担保、无抵押的纯信用贷款,支持农户生产经营;在支付宝客户端“城市服务”频道开立本地“智慧县域+普惠金融”平台,不断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二、试点内容
试点工作主要开展数字化普惠金融服务和智慧县域政务民生服务两方面工作。
“普惠金融”主要是通过蚂蚁金服网商银行为市域提供信贷金融服务。
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针对我市搭建具备地方行业特色的授信决策模型,为农户提供无抵押、免担保、全天候的数字化普惠金融服务。
单户授信额度最高20万元,整个申请流程由农户在支付宝手机客户端完成,实现3分钟申请,1秒钟审核放款,0人工干预,按日计息,随借随还。
“智慧县域”主要是借助支付宝端内的智慧市域服务平台,为市级政府提供“普惠金融+X”的服务,其中“X”包括生活缴费、旅游推介、就医挂号、公交出行等功能,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老百姓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为最终目标。
作为省市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县市区之一,到X年12月底,我市要实现“智慧县域+普惠金融”合作;到X年2月前,实现全面推广。
三、组织实施
(一)签署合作协议
由蚂蚁金服进一步介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提供相关协议模板,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与我市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及保密协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二)提出合作方案
我市负责组织提供在本地开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所需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基本信息、土地确权信息、农业保险信息、农业补贴信息、新农合信息、违法记录信息、家庭财产信息等各类涉农数据,用于确定“三农”客户群体,建立授信增信模型,明确农户享受蚂蚁金服网商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优惠利率。
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生活缴费、政务民生、社保查询等智慧市域标准化模块功能的需求及上线顺序,由蚂蚁金服合作服务商进行方案初样、意见征询,确定最终版本。
(三)业务开发上线
由蚂蚁金服及其合作伙伴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特色及农户大数据情况,完成支付宝手机客户端上专属页面设计、本地特色模型配置,实现标准化模块功能打通,完成普惠金融业务应用上线。
农户可在线进行贷款申请及民生服务等操作。
(四)支付宝手机客户端线上及线下推广运营
由蚂蚁金服牵头,我市相关部门和镇街配合,服务商具体实施,进行业务推广运营,宣传推广本项目涉及产品的使用,定期进行业务报告、总结及优化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智慧县域+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分工明确、数据共享共用、任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与蚂蚁金服及其外包合作机构做好协调配合,确保项目顺利研发上线,并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数据资源。
同时,加强与蚂蚁金服的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严防数据泄露。
(三)广泛宣传发动。
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信息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智慧县域+普惠金融”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工作成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