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情形。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
总之,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第一个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对于第二个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双方的权益受损。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一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相对较少,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减轻自己的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示例文章篇一:《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哎呀,一听到“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好多小伙伴可能就觉得头疼,这听起来好复杂呀。
不过呢,我今天就想跟大家好好唠唠这个事儿,就像讲故事一样,保证让你听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大家说说啥是双务合同。
就好比我和小明的一个约定。
我答应给小明我的漫画书看,小明呢,答应给我他的小赛车玩。
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双务合同啦,我们双方都有义务,我有给书的义务,小明有给赛车的义务。
那这个抗辩权又是啥呢?这就像是我们在这个交换过程中的一种保护自己的小手段。
比如说,我把漫画书拿出来了,准备给小明,可我突然发现小明的小赛车坏得不成样子了,根本没法玩。
这时候我就可以说:“小明,你这赛车都这样了,我可不能把我的漫画书给你呢。
”这就是我在行使我的抗辩权啦。
咱再详细说说构建。
这就像是搭积木一样。
你得一块一块地把这个权利的基础搭好。
比如说,在合同里得明确双方的义务到底是啥。
要是我和小明的约定只是说我给书他给东西,可没说清楚是啥样的东西,那这个合同就有点模糊不清啦。
这就好比搭积木的时候,要是有的积木形状都不明确,那这个积木塔肯定搭不好呀。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儿。
他和别人签了个合同,说是他给对方提供一批货物,对方给他钱。
可是合同里没写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规格。
叔叔把货物准备好了,可对方却说不符合他们的要求。
叔叔就很生气,他说:“你们都没说清楚,我怎么知道呢?”这时候叔叔要是懂得构建好双务合同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再讲讲适用的情况吧。
这就像什么时候该用这个“保护小手段”是有讲究的。
比如说同时履行抗辩权。
还拿我和小明来说,如果我们约定同时交换漫画书和小赛车,我把书拿在手上,小明却不拿出赛车,我就可以直接说:“小明,你不拿出赛车,我就不给你书。
”这是很公平的对吧?这就像是两个人要同时迈过一个小水沟,你不迈,我也不迈。
还有先履行抗辩权呢。
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同时 履 行 抗辩 权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在 无 先 后 给 明 显 的证 据 证 明 债务 人 在 约 定 的债 务 履 行 期 到来 时将 不
付顺序时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 自己 能履 行 ;(2)二 者均 承 认债 务 人 消除 债权 人 这种 抗 辩 的方
履 行 抗辩 权 、不安 抗 辩 权 。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针 对 双 方 未 约 定先 不 为 给付 不 能成 为 另一 方行 使 同时 履行 抗辩 权 的理 由 ;③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具有 平衡 当事人之间权益 ,维护 交易 违 反诚 信原 则 。 秩序,增进双方协作 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 易、租赁、承揽
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有先 期限还未届满 。但是 ,如此僵持下去将使交易搁置有悖诚 给付义务 ;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 系 ,比如依 信原则 ,因此我 国《合同法》第 69条借鉴 了默示预期违约
【作者简介 J曹思远(1978一),陕西澄城县人 ,在陕西省人 民检察院工作 。
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 式是 提供 相应 的担 保 或立 即履 行债 务 。
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产生的制度。我 国《合同法》第
在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后给付一方拒绝提
66条对 同时履 行抗 辩权 做 出了规 定 。
供担保或对待 给付 ,其也不 负迟延责任 ,因其履行义务 的
济方面 ,不安抗辩权利度与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
双务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辩 权 是指 在 符合 法 定条 件 时 ,当 在 相 似之 处 。
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暂时拒绝履行其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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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文摘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要积极,比债的担保也不逊色。
在不同的双务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利于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效力和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阐明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及意义,以及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问题,以期使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更好的运用各种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此外,本文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不足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引言:在各种合同之中,双务合同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
虽然,这种损害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补救,但当对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承担责任时,补救就难以实现。
况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也常常出现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先行违约,而到了履行时间的后履行义务的另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认定为双方违约,而另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或者出现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还没有履行自己义务时,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放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恶化状况,也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对于前一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第二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后履行抗辩权,对于最后一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不安履行抗辩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或不安履行抗辩权。
[1][B]一、抗辩权的概述[/B](一) 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前者功能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或永久的抗辩权,后者功能的抗辩权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
(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旅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权.。
所以,就其*质或功能而言,他们属于延缓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
[B]二、同时履行抗辩权[/B](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就是我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双务合同的关联*,[2]即,双务合同在成立上的关联*决定了其在履行上也具有关联*。
所谓双务合同的关联*,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而双务合同在成立上的关联*就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付的债务在成立上是同时发生的,即一方债务的不成立或不生效,意味着他方债务也不成立或不生效。
由此决定了在债务履行时,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进行。
尽而言之,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
否则,自己不履行所付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就有悖于公平观念。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义务履行暂时保留。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颇为相似,它们都表现为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3] (1)目的不同。
留置权乃处于担保债权实的目的,所担保者为金钱债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虽然也具有一定担保功能,但主要为了维护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
(2)*质不同。
留置权为担保务权,系属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
(3)根据不同。
留置权以一方因合同关系占有一方动产,另一放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留置权人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一般发生于双务合同中,但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4)内容不同。
留置权所拒绝的给付为债务人所有动产,留置权人对该物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其他担保的提出而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以此为限,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以下三种情况,即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以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消灭。
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顺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其产生看,是因双方义务具有牵连*,因而原则上应以双务合同为其适用范围。
例外地,虽非双务合同所发生债务,如其具有对价*,如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也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4]并且,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存在,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中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的互负债务,是指两项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可即为等值。
[5]2、须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
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许多双务合同都对履行顺序做出规定。
若双方债务顺序有先后之分,则无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是否同时履行之债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明确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则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反之,当事人对于履行顺序之分,应当同时互为履行。
对于“同时”的理解不应过于僵硬,只要时间相差不多,都应视为“同时”.例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或双方约定即时清结的买卖,都属于同时履行,否则,可能不当地限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违反法律目的。
3、须双方互负债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债务同时届满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一项债务的履行期还未到,债务人就没有必要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
因此,再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所负债务未到清偿期,或是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到期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还为到期,作为未到期债务饿债权人一方的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也就不可能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了。
同时,也只有均已到期的债务,才可能是履行顺序不分先后的债务。
4、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是当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平衡利益、维护秩序,促进协作。
因此,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和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则对方当然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
当然,如果一方已履行主债务,只是未履行从债务或附随债务,且该从债务或附随债务的履行与合同的实现并无密切关系,则对方当事人无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5、必须是对方的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一方可拒绝履行而促使对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假使对方所负债务已丧失履行可能*,则同时履行之目的已不可能实现。
这种情形,应依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或其它法律的规定来寻补救,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对方所负债务可能履行的前提下方能行使。
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提出履行的请求,另一方应提出否认其请求权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过,在判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无时,除上述要件外,还应斟酌合同的*质或目的,遵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予以衡量。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效力仅为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即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债务的给付。
如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则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及意义我国合同法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鼓励合同履行的作用。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想要实现根据合同取得的权利,就得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履行,其合同权利就无法实现。
这样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权利,就得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促进合同义务的履行。
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有轻微违约时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这都会妨碍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
法律通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规定,从而对拒绝履行的权利行使作出严格的限制,避免拒绝履行权的滥用。
第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
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四、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具有增进对方协议的作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议的作用。
相互协议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五)人民法院对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有当事人自己行使,法庭或仲裁庭无权主动适用。
在诉讼过程中,如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债务时,若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人民法院无疑应当判决被告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