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简单来说,“三险一金”一般都是企业从单位职工工资里直接扣除。
一、保险金的处理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3.如果当期未缴纳①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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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实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六)其他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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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1998年5月11日)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一、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统计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本文将对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会计核算基本内容1. 会计科目养老保险基金核算需要具备以下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账户支出等。
2. 会计核算完整流程养老保险机构在每年的末尾,需要进行一次全年的会计核算。
这一核算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每月基金预算;每月核对基金的收支情况;核算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包括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等;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
3. 会计核算核算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核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现金基础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核算。
现金基础核算即是直接基于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纪录。
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基于实际产生的债务和收入进行纪录,而不考虑其是否已经实际付款或收款。
三、会计核算要求1. 明晰的管理职责养老保险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明确的管理职责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基金的真实情况,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
3. 外部审计养老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原始凭证的核对,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四、会计核算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及时调整基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证老年人的利益和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基金账务的正确性和保证所有基金的使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
五、总结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养老保险机构严格进行基金会计管理和监控的必要手段。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保证养老基金的流通和使用的正常情况,调控养老基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计实务: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

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如下所示:(一)科目设置为了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
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应设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属于支出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养老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金,贷方登记结转数,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按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七个明细科目:1.基础性养老金。
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账务处理基本养老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应掌握如下三方面内容:1.入账时间。
它是指发生的支出应在什么时间入账。
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金支出的入账时间为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款项时,这是由基金本身的特点以及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所决定的。
2.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金支出以实际支付的款项确认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各类支出,其入账金额的确认原则与此相同,下面不再赘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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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 会计科目表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 101 现金2 102 银行存款3 103 财政专户存款4 104 暂付款5 111 债券投资(二)负债类6 201 暂收款(三)基金类7 301 基本养老基金(四)收支类8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9 402 利息收入10 404 转移收入11 405 财政补贴收入12 407 上级补助收入13 408 下级上解收入14 409 其他收入15 431 离退休金支出16 432 医疗补助支出17 433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18 434 抚恤救济支出19 435 管理费用20 436 转移支出21 437 补助下级支出22 438 上解上级支出23 439 其他支出附注: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 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 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 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
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
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
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 在不违反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 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 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 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 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1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 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 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1 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 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 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1 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 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